一、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对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优势
金融机构为确保稳健经营,在作出贷款决策之前,必须以所拥有的借款人的信息为基础,对借款人信息的“好”和“坏”进行甄别以提高信贷资源配置的效率。Berger和Udell将企业不易观察、识别和传递的信息称为软信息(softinformation),如企业主的信誉、技能等人格化特征;将易于编码、量化和传递信息称为硬信息(hardinformation),如企业财务状况、抵押资产价值、信用级别等。“软信息”除了通过办理企业存贷款、结算和咨询业务而直接获取以外,还可以从企业的众多利益相关者以及企业所在的社区获得,但前提是与企业之间必须保持长期、密切而且多渠道的关系接触。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分散于各地且经营历史较短,在信用等方面缺乏历史记录并多有信息不透明问题。因此,银行获取其经营信息、资产信用状况等易于传递的“硬信息”的成本很高。还有中小企业的“软信息”很难在其组织链条上传递及贷款的“急、频、小”特点,使得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不仅交易成本高,而且信贷风险也较大。因而大型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往往是根据是否有足额的担保和充分的“硬信息”。这使得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比大企业更为困难,决定了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只能通过这种关系型信贷获得融资支持。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一般只局限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网点少,覆盖面不大,信息传递较快,经营重点为本地区中小微企业,且两者之间能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另外,还可通过各种亲情、乡情、友情等人缘、地缘关系或其他的商业关系得到有关中小微企业的各种“软信息”,降低他们获取中小微企业的各种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的成本,减少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因此,在向不能提供足够“硬信息”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可通过所获得的“软信息”进行关系型贷款具有信息成本优势和代理成本优势。由于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对本地区中小微企业比较熟悉,与中小企业有直接的依存关系,可以随时了解并满足中小企业和客户对小规模资金的需求。能最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容易了解到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营销战略。同时,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决策程序相对简单,审批环节少,效率高,比较适合居民和中小企业“急、频、小、特”的信贷需求。
二、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借贷关系分析
(一)双方博弈模型
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之间的信贷行为的博弈模型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分阶段的、在不确定性前提下信息不对称的非重复的动态博弈过程。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要考虑的是借贷利率水平以及偿还方式,以吸引更多中小微企业借贷,获得更多的贷款收益;而中小微企业要考虑是否借贷或者借贷后的成本及能否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可以将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看作是一个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确定贷款利率与贷款额度、预期贷款收益,选择受信客户;中小微企业选择是否贷款以及贷款后是否偿还。借贷双方的行为选择要考虑对方对未来行为的各种可能性而做出决策的博弈问题。该博弈的参与者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博弈方1)和中小微企业(博弈方2)。其中R为中小微企业利用贷款发展生产所获得的收益,A为贷款的本金,r为贷款利率,I(I=rA)为贷款利息,D为守信收益。若选择不还,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一定会追收,追收能否成功并不确定,成功的概率为P,交易成本为C(α),成本C与信用度α成反比,Z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追收费用,F为中小微企业因违约而受的惩罚,θ为中小微企业还款的概率。则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追收成功的得益数组为(I-C(α)-Z,R-I-F),其中,失败的得益数组为(I-C(α)-Z-A,R-I+A)(假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已还清)。依上分析,要使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能够长期合作,互利共赢,就必须:(1)提高F值,即提高中小微企业因违约而遭受的惩罚力度,违约受到惩罚的机会越大;(2)P值越大,即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越高,是防止借款中小微企业违约行为的发生、降低贷款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3)利用正向激励政策提高借款中小微企业守信收益D,如给予连续贷款或优先贷款、适当扩大贷款额度等条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借款中小微企业的违约概率。
(二)利率市场化与关系型贷款
关系型融资主要依赖于难以编码、量化和传递的“软信息”,这类信息具有很强的人格化特征,且通常很难在公开市场上获得,只能由融资双方通过长期的、多渠道、多维度的接触与联系的累积获得。在关系型融资中,利用各种“软信息”替代财务数据等“硬信息”,可部分弥补中小微企业财务信息和抵押品所产生的信息缺口,因而民营银行与中小微企业通过长期的交往与合作建立关系型融资能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共同发展。关系型借贷与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不同,利率高低及借贷额度不仅由资金供求决定,还与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所获得的“软信息”有关。因此,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为关系型融资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根据上文所述,假设中小微企业贷款资金为A,在关系型融资初期,企业选择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资质进行调查、咨询和分析,交易成本为C(α),成本C与信用度α成反比。在关系型借贷中,金融机构根据从企业获得的“软信息”和前一阶段的信贷记录,决定是否为企业放贷及相应的贷款额度与贷款利率。基于此,假设市场利率为r0,则民营金融机构可依据与中小微企业沟通获得的“软信息”设定浮动利率r0±b。随着双方建立可靠稳定的信用关系,能更好地了解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前景,更加准确地评估贷款业务活动的风险,形成良好借贷的关系,就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根据①式在利率既定的情况下,则追收费用Z及交易成本为C(α)下降,中小微企业还款的概率θ与金融机构追收贷款成功率P上升,金融机构获得的潜在收益将逐渐凸显出来,其期望收益就会上升,主动建立关系型融资的愿望就强。同理,就中小微企业而言,可以从金融机构融通更多的资金,积极拓展其经营活动范围。根据②式不仅增加了投资收益,还增加了守信收益。
(三)关系型贷款收益与成本分析
尽管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通过关系型融资可解决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及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随着业务往来的增多,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会获得更多中小微企业的私有信息或商业机密,相比其他金融机构,具备获得与之交往的中小微企业信息的优势,易形成获取信息的垄断权,产生排他性,阻碍其他金融机构与其进行竞争,甚至还会严格限制中小微企业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从而获得更多租金的机会。另外,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机会成本,如金融机构倒闭,那么中小微企业就不得不重新寻找其他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关系。最后,如果民营中小微企业长时间依赖于某家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关系型贷款,不积极开拓或寻找其他融通渠道,还会产生更高的机会成本。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在发放关系型贷款时不是依靠财务数据信息或信用评级模式等“硬信息”,所以需要安排一些特殊部门或人员进行跟踪、了解、观察与本机构建立起关系型贷款的民营中小企业,收集这些不可量化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金融机构放贷的成本,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维护这种关系的潜在成本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一旦这种互利共赢的局面逐渐演变成相互制约、甚至阻碍对方的经营发展的局面时,就会导致关系型融资的隐性成本可能超过从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融资的成本。因此,关系型融资虽然有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也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开拓了更多的业务员渠道,两者可以达到一种共生共赢的局面,但从长期来看,由于“软信息”的维护成本相比“硬信息”更高,所以对于融资双方而言关系型融资的长期潜在收益比自由竞争金融市场获得的潜在收益要低,而潜在成本要高,也就是说在r0±b中,b>0(见图2-4)。综上分析,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进行关系融资时要充分考虑其潜在收益与潜在成本。因此,在注重关系型融资时,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开拓其他业务,而中小微企业要不断完善自己的“硬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各自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优化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建议
(一)完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防范道德风险
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尽管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实施,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道德风险仍然会存在。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市场准入风险,为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经营风险,为“圈钱”的关联交易风险。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存在自身抗风险能力差、操作不规范、制度欠严谨等不足,易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而不因降低行业准入条件盲目扩张,必须基于优胜劣汰的机制,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及银行破产条例,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以促进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规范经营,使其完善剩余风险自担的制度安排,确保在推进金融市场适度竞争的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要防止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经营许可便利产生“圈钱心理”的动机倾向,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出现的内部人控制、恶意的关联交易、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在准入、经营、退出等各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规范监管标准及监管技术,提高对不合格申请机构的识别率,防止不合格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同时,完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管措施,使其在运作时有法可依。
(二)确准市场定位
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主动将其服务对象定位于本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地方。应主动将业务放在为本地区有需要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自身的声誉。因此,在服务区域上,应基于本区域经济,为本地区经济发展需求提供金融支持;服务对象上,以本地中小微企业和家庭为主;服务方式上,应以灵活、简易为主;服务优势上,注重“关系型信贷”,提供个性化需求的金融服务。可通过金融政策导向,如税收、利率优惠等激励机制,使得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固守市场定位并服务于相应中小微企业的内在动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让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保护它们的利益,对其贷款的方向和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本地区经济建设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健全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组建途径
在政策上,降低民间资本组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适当降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扩大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实施范围;放宽对股东的人数及资本金的限制,拓宽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尽管银监会于2012年5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但15%的比例对欠发达地区的民间资本而言并不低,因此,对于民间资本组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或参与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重组与扩建的主发起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已规定的15%最低持股比例作适当调整,以扩大民间资本控股、参股的范围。
(四)中小微企业要力促提高“硬信息”供给
根据上文双方信贷博弈分析,金融机构信贷决策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在关系型融资中金融机构若能从有借贷关系的中小微企业获取更多的“硬信息”,就可以降低信息的搜寻和监督成本,中小微企业也更有可能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因此,中小微企业要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改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信用;而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也要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广西职称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中小微企业的信息交流,建立信用档案,逐渐将中小微企业的“软信息”转化为可量化客观指标,为关系型融资决策提供参考。
作者:何登录 单位:梧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