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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下的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一、地方高校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保守,协同意识淡薄

教育部、财政部在2012年5月下发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相关行业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规划,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1〕但是,现实中地方高校的管理模式仍按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层级体制”的制度原则进行运作。这种管理体系注重管理人员的职位体系与等级架构,并缺乏与系统外部进行信息交流的主动性。高校行政管理的“机关化”趋势严重,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保守,协同意识淡薄,学校内部协同合作尚可顺畅,但与社会、企业及行业协同合作的积极性不高。此外,由于受制于传统“本本主义”的影响,甚至有些教育官员及教育工作者没有充分认识到协同资源对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对校内外各类教育资源协同整合在育人方面的重要性漠然置之。

2.法规政策体系缺位

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是高校协同创新战略发展的“助推器”,可调节协同创新发展前进的速度,而且也是高校协同创新战略发展的“稳定器”,对协同创新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迄今为止,高校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的国家统一标准仍未出台,国内重点高校与一般地方高校分类实施的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层级分类标准也尚未出台。此外,高校本身也没有及时出台适合自身特色的实施细则,以致在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实践探索中出现纷繁混乱及各自为政的现象,使地方高校在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遭遇发展“瓶颈”,严重制约了国家整体协同创新战略改革目标的实现。

3.人才培养内部协同机制尚未完善

地方高校协同创新人才培养被视为传统教学工作,缺乏协同意识,人才培养内部协同机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协同育人决策机制不健全。不少地方高校未能准确领会人才培养与协同创新战略关系的实质内涵,教书育人决策机制缺乏协同创新元素。二是内部协同体系存在壁垒。学科专业与教学科研之间存在条块分割,难以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协同教育培养。三是人才考核评价机制陈旧。对信息时代人才的考核评价仍沿袭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范式标准,难以准确权衡人才考核“定量”与“定性”的辩证关系,协同育人模式孕生的团队协作精神未得到充分重视。四是内部育人环境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地方高校人才培养仍局限在“校本培训”的小圈子里,处于自我封闭、自我设计的状态,无法通过竞争机制引进和使用外部优秀的教育资源,共同参与人才协同培养。五是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和实践操作经验的师资力量缺乏,学术型兼技能型的“双师型”教师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六是激励机制不完善。人才培养的结果性激励偏多,缺乏对协同创新育人过程的行为激励、组织激励和环境激励等。

4.缺乏外部环境的强力支持

地方高校创新协同人才培养的开展和实施必须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作为保障。目前,地方高校创新协同人才培养一直存在着妨碍其发展的诸多障碍,外部环境供给力不足是其中之一。政府、企业、行业对实施协同创新战略缺乏协同沟通,造成各协同创新主体各自为政、互不配套、难以衔接。原因是,这些外部环境因素给予地方高校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的支持缺乏整合机制,分解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各项支持内容、措施,未经科学整合与总体谋划,因而无法有效帮助地方高校推进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方略。

二、地方高校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发展应采取的对策

1.树立全新的协同育人理念

协同创新战略改革是高等教育事业进入新世纪后遇到的发展机遇。借此契机,地方高校要尽快树立全新的协同育人理念,牢固树立“协同育人”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协同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唤起社会对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高度重视,使新时期的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议题。

2.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推进给地方高校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则是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简要来说,此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要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管理规定》,以法律法规等形式确立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的法律地位,明确高校、企业及社会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协同育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作各方的职责。同时,还应尽快出台配套的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分类实施细则,“985工程”、“211工程”重点高校与地方高校应参照不同的标准,实施分类管理。二是地方高校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自身特色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为协同育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应制定完善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的操作“说明书”,必须通过实际调研和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地方高校现实发展阶段的状况,细化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条例,对各类人才的培养模式、创新质量、主体责任、协同效益等作出具体规定。

3.完善具有特色的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一是坚持推进专业知识教学与实践实习、技术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相结合的新型教学模式改革,以及培养“创业、创新、创优”的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全面深化地方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打通学科、专业、科研与教学之间的界限,探索建立跨学科专业的研究中心、实验中心和教学中心等教育平台,促成教育资源的共享共用、相互支撑、相互渗透。大力推进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的制度创新、模式优化、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改革,形成以“创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优能力”全面提升为导向的人才培养评估机制,建立“开放、集成、高效”的协同创新管理与沟通机制,加强完善人才工作的各种长效保障机制。二是探索“以人为本”的培养机制,建立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科学高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研究,从而实现教学与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将知识能量转化为技能能量,提高学生主动改造世界的创新意识。通过改革教学模式,开展个性化、探索性、创新性的协同合作型教育试点,将探究思维引入教学过程。三是要解决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所急需的“双师型”师资缺口问题。地方高等院校要针对重点领域邀请相关企业的专家到校讲课、讲座或指导学生实习,以弥补校内师资在实践实训方面的不足。与此同时,高校的专任教师也要定期到企业行业参观学习及挂职锻炼,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实践操作技能。

4.营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

地方高校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应得到政府、企业、行业及其他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应主动承担起协同创新战略发展中的公共管理及服务职能,通过建立协同平台、召开协同会议及成立专门的协同创新领导小组等方式,大力推动高等学校、企业和科研等部门之间合作育人的外延式发展。同时,政府要统筹规划区域内协同创新教育改革发展,统筹安排充裕的教育经费投入,推进协同创新教育综合改革,协调优质教育资源,更好地为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服务。二是企业、行业作为协同合作教育的重要成员,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明确自己在协同育人教育体系中的义务,积极接收或邀请地方高校学生到企业学习、实习及参加实践活动,以确保协同创新育人教育能在企业、行业领域里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三是重点高校、其他兄弟院校对于地方高校来说也是外部环境,地方高校在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方面应积极与之沟通和合作,从而形成“资源共享、协同发展、互补互助”的新型协同育人模式。

作者:曾蔚阳 单位:惠州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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