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继承与发展过程中演变出不同的诉讼观,以成文法为诉讼基点的罗马法系从规范出发把握诉讼,日耳曼法系则以案件事实为出发点从事实出发考虑诉讼。在两种不同的诉讼观的影响下,形成了两大法系不同的诉讼方法。
关键词:罗马法;日耳曼法;诉讼方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59-01
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诉讼观的演变
目前世界民事诉讼法大致可分为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形式、内容和思维方式上有诸多的不同,其差异源于法律渊源是否为成文法,这种差异深刻地体现在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之中。
(一)罗马民事诉讼
罗马在古代已经存在完善的成文法典,其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为特点,所有问题皆以成文法出发。罗马法的基本构造为一元化的法律体系,其围绕法所认可的诉(actio)为核心。[1]罗马法初期的法律诉讼程序,严格规定了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权符合法之规定者,即可实现权利的诉讼救济。在该阶段的诉讼中,原告必须首先向法律事务官要求得到审理救济的许可,其理由是拥有法律规定的请求权,该法不允许类推、扩张。随着诉的数量的增加,法律诉讼程序受理案件的有限性,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关系日渐复杂化的需求,其严格的形式主义使得当事人的权利无法有效实现。在帝政时期,罗马帝国全面推行程式书程序,在诉讼上允许类推、扩张解释既存的法律,承认符合适宜的程式书,后来演化为法务官法。在元首制时期,罗马成立了非常诉讼程序,该程序根据具有制定法性质的永久告示录所认可的诉进行裁判。诉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故罗马的民事诉讼是从诉的规范出发而构成的。[2]
(二)日耳曼民事诉讼
古日耳曼作为部落民族,维护部落的稳定除了由简单的部落成员会议解决,同样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相结合的情况,存在作为社会规范的法。这种习惯法,是从祖先开始代代相传的争议与和平的秩序,并在民族的法律信念中逐渐确立起来,“法”不是人们有意识性地制定的,而是一种被发现的东西。日耳曼没有成文的法律,其诉讼适用于社会的正义与和平的秩序遭受破坏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恢复秩序与和平,日耳曼的裁判从案件中发现应适用的法,因此,日耳曼诉讼是从事实出发加以考虑的。
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方法论的比较分析
(一)规范出发型的诉讼演绎推理方法
大陆法系的诉讼主要以成文法为诉讼的逻辑起点。规则是指导人们在特定情况下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规范,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需要经过规则推理。规则推理是指一个已知的一般性的前提出发,结合事实,得出符合逻辑的结论。[3]在规范出发的诉讼观下,权利人的事实和权利主张以演绎推理三段论的方法中得以裁判。庭审的任务,是确定当事人所主张的小前提是否存在。而对于小前提的基本要求,是符合大前提即规范对于要件事实的规定。[4]以罗马法系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在事实出发型的诉讼模式下,采用演绎法的裁判模式,在诉讼的适用上通常表现为司法三段论的形式,对于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行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事实出发型的诉讼类比归纳推理方法
英美法诉讼主要通过“遵循先例”的方式,其运用首先必须对以往的有关案例有所了解,并找出用于眼前案件的规则,再将其用于解决当前的纠纷。普通法通常把法律看成是“法官在证明其判决正当性时所运用的那些判例、规则、原则和政策的集合”。[5]英美法系以规范出发的诉讼模式,法律的应用主要依靠经验,但经验的应用是以逻辑为根据的,这种具备逻辑性的法律适用过程就是诉讼的方法的推理过程,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方法是例推法。这种例推法,就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即以举例的方法来进行辨认、说服与推理。[6]例推法以“先例原则”为基础,在提炼个案的相似之处的前提下,总结出先例案件中的蕴含法律原则或者法则,最后将相关的法则运用于解决当前的案件纠纷中。因此,例推法可以化解为类比推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三个具体的推理过程。在判例主义下的裁判,首先在以往判例中寻找出与争议案件的事实关系相同或相似的案例,其次再在先例中找出存在的法律。在推理过程中,演绎法则的运用也是必要的,因为归纳推理的方向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而法院需要裁判的案件是具体的,这就必然再需要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过程,即必须要经过演绎推理具体化,将法律的正义落实到个案上。
[参考文献]
[1][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诉讼法学方法论[M].陈刚,段文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78.
[2]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4.
[3]于兴中.法律的形式与法律推理[J].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3(00):93-106.
[4]段厚省.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诉讼观与待证事实的确定[J].2010(8):11-13.
[5][美]史蒂文.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M].张志铭,解兴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9.
[6]李安.归纳法在判例主义法律推理中的有效性与论证[J].法律科学,2007(02):40-48.
作者:黄佩华 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