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社科历史 > 社科学术 >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供求互补性

互联网金融可以看作是一种媒介,使得资金的供求双方可以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进行对接,这种模式可以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其支付系统具有以下4个特点:一是所有个人和机构(法律主体)都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二是证券、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具体工具是手机和掌上电脑);三是支付清算完全电子化,社会基本不再需要现钞流通,就算有极个别小额现金支付,也不影响此系统的运转;四是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将不再存在。这样一来,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便会实现快捷融资,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些特点和优势,也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对便捷、低成本等方面的需求。

(二)风险可控性

传统的融资模式中,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在融资过程中带来很大风险,而互联网金融模式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有效规避这种风险。金融信息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特别是资金需求方的信息(如借款者、发债企业、股票发行企业的财务信息等)。Mishkin(1995)指出,在直接和间接融资模式下,主要有两类信息处理方式。第一类是信息的私人生产和出售,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搜集和生产区分资金需求者好坏的信息,然后卖给资金供给者。典型的比如证券公司和信用评级机构。商业银行同时是信息生产者和资金供给者,也属于这类方式。第二类是政府管制,即政府要求或鼓励资金需求方披露真实信息。比如政府对会计准则、审计和信息披露的监管,特别针对上市公司。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是它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二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三是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总的效果是,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这样,金融交易的信息基础(充分条件)就满足了,风险也就降低了。

(三)商业模式可操作性

互联网金融具有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是建立在共同的信息基础上,类似于P2P的“融资平台”主要功能是撮合资金供需双方的交易。融资平台不赚取任何形式的存贷利差,基本功能是促进会员之间融资互补,并基于相互信任降低会员之间的交易费用和融资成本。融资平台的收入来源是针对会员机构和进场机构的场租费和服务手续费,属于无需占用风险资本的中间业务收入。总体上,平台不直接承担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在融资平台中,作为资金需求者的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高于商业银行的融资企业贷款客户,但由于参与资格审查,其信用风险低于民间金融借贷者。所以,对资金需求者而言,通过融资平台的融资成本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对资金供给者而言,通过融资平台的投资收益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低于民间放贷利率,但安全性比民间放贷更有保障。这样,融资平台对资金供需双方均有吸引力,具有发展壮大的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亟待加强市场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等形式,从监管体系上来看,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备付金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监管与创新关系等重大问题上仍需进一步完善与突破。目前,在我国成立一家P2P网贷公司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并且我国也尚未出台关于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P2P网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现在所拥有的仅是一些监管部门的提示性意见,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了P2P网贷行业监管十大原则。2015年1月下旬,银监会进行组织结构改革,网贷划归普惠金融工作部监管,P2P网贷拥有了所属的监管主体,这标志着P2P网贷正式进入了监管时代,监管细则呼之欲出。对众筹的监管主要是针对股权众筹。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这就为股权众筹融资在政策上开辟了道路,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划定了一条边界,股权众筹模式被纳入正规军。文件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投资者、融资者、投资者保护、自律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一试行办法仍有一定的缺陷,它并未完全考虑到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实际现状,具体体现在对平台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明晰、合格投资人的要求过高以及现行众筹实务中“领投人”制度的缺失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将可能无法契合当前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

首先,确定监管原则,理清监管思路。在监管原则方面,要坚持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来讲仍属于金融的范畴,不能因其“触网”就偏离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轨道;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体现一定的风险容忍度,要给予一定的试错空间;要保持监管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如果对具有相似金融功能的金融服务或产品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监管上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既要鼓励其创新,又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发展的关系,既要对风险有及时准确的评估和有效防范,也要立足发展,不因风险存在而害怕风险,贻误发展机遇。第二,加强法制建设,夯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目前已有的部分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只是一些宣示性的条款或者监管部门的高层领导对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一部统一规范化的互联网金融法规政策还没有出台。其次,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仅仅是针对传统的金融机构,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对互联网金融几乎毫无约束。所以,我们要加快对其的修订工作,使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其次要适时推进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明显滞后于业务创新,必须解决P2P网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等行业的法律定位、市场准入标准、交易行为准则、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交易纠纷仲裁提供法律依据。第三,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较快,立法和法律修订相对缓慢的现实情况下,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与政府监管相比,行业自律组织有很大的优势,它们作为局内人更清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具体运作和其中的风险,由它们制定行业规则,将更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它们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会更加自觉,效果也会更显著。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股权众筹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一系列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推动这些行业自律组织加快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行为规范,填补在立法修法过程中的规范及监管空白。鼓励自律组织充当“准政府机构”,承担部分政府的监管职能,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第四,加快社会征信体系构建,打造良好的信贷信用支撑环境。当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呈现着碎片化、分散化的特征,央行、电商和互联网金融机构都拥有自己的征信系统,但各系统之间彼此孤立、各自为政,很难形成一个统一、完善、准确的信用体系。因此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开展征信系统之间统一接口的工作,将征信体系作为一种公共品提供给需求者使用。此外,我国的征信系统还存在数据不全面的特征,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建立多层次的信用评级体系和大数据分析系统,逐步推出信用评级机制,评价判断投资风险,也更好地保护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虽然存在一些技术、监管上的缺陷,但其拥有的特性与优势,可以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随着技术的进步、监管的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一定会不断得到解决,互联网金融将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一种崭新的模式与渠道,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一种新的途径。

作者:赵川翔 夏宇 刘雯雯 张晓真


    更多社科学术论文详细信息: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skls/skxs/148989.html

    相关专题:代写mpa论文多少钱 法理学 第四版 pdf


    上一篇:化学教学中学生科学素养培养及实践
    下一篇:公路施工中连续箱梁的施工探讨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