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挑战
(一)基层社会管理的新趋向。
基层社会管理的新趋向,主要体现在:从重行政手段到重法治手段转变;从重个人权威到重法治权威转变。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将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纳入“法治国家建设”这一大的系统工程,这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管理实践不断推进的同时,国家层面的社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各地由于省情、市情不同,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与矛盾以及所要达成的目标并不完全相同,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探索,对已有的国家立法进行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将经过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所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机制或制度,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进而保障和巩固创新成果,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提供规范依据。
(二)基层社会管理创新面临挑战的分析。
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对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大环境下,社会管理应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同时,现代化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信息化和网络化,采用多种社会管理方式和方法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传统的社会管理主要以监管为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管理方式也应转变为服务、引导和监管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二、法治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意义
(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对我国的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因此,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好坏成为衡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
(二)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维护百姓合法权益的需要。
这是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要求。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标,在于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关注民生、惠及民利、维护民权、保障民安上做文章,以服务促管理,让群众更多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本身的需要。
法治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了合法性、强制性、操作性、反复性。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章进行管理,使管理的程序、主体、依据等都在法的框架下运行,那么也就得到法的保障。既然这种社会管理制度有了法制化,那么同时也就有了法的必然特征。这种特性使社会管理创新有了强制性、可操作性和制度的反复使用性。
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
当前面对实践中不断涌现的各类社会问题,结合国外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做法,要求政府注重社会管理创新,并要通过法治予以规范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
(一)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的公共需求正处于由消费型向发展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公共需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突出,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转变服务职能,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用以解决每一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不能解决的公共问题,包括公共政策、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保证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要求基层政府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的社会需求会日益强烈,如果基层政府还把主要精力和财力用在经济建设上,而不是用在提供公共服务上,不但不能推动社会的继续进步,以前取得的经济建设的成果都有可能毁于一旦。需要注意的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不是过多地把政府的事情交给社会去办,而是要确保党委和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到位。要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加快体制改革,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与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清除体制障碍。
(二)建立公民有效参与机制。
第一,拓宽民意征集渠道,建立矛盾发现机制。在基层社会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频繁的交往中会涉及到利益平衡问题,总会有一方让渡自己的部分利益,从而实现基层社会管理的公共目标。但现实中,不少管理者更多利用自身的管理者身份和强制行政权力,不重视矛盾的协调与利益的平衡,偏重强势开展管理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因此,要积极拓宽民意征集渠道和建立矛盾发现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第二,总结解决矛盾的有效方法,构建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在基层社会管理过程中,正确解决矛盾纠纷日渐增多的问题,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构建矛盾解决机制,注重回归源头,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寻求用群众智慧解决矛盾纠纷的力量和源泉,积极摸索和谐化解矛盾纠纷,发挥基层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的重要作用。同时,保证公民的有效参与须做到以下三点:处理好公民参与的政治性与科学性关系;保障公民参与实质与形式的统一;探索有效保障公民参与低成本与持续性的机制。
(三)发挥社会组织管理职能。
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构建“两新”组织服务体系。一是以党建促“两新”组织发展,通过创新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保障“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合力;通过单建式、联建式、挂靠式、行业式、选派式等不同方式设立党组织,为“两新”组织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以“综治帮建”促“两新”组织发展,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设置综治机构,50人以下的设综治员;将规模较大的“两新”组织纳入属地综合治理格局。为此,国家有必要通过法律,开放社会自治空间,如开放社区范围、公益范围、专业领域范围管理事务,并制定社会自治的制度框架,从法律、道德、行规、习俗等方面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实现。
(四)支持政协参政议政功能。
构建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和民主协商机制,以利于充分反映民意、沟通情况、联系感情、相互理解。要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民主参与、参政议政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和协商机制,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协商机制,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协商机制;要创新包括听证会、议事会、讨论会、谈话会、网络互动等在内的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有效形式。同时,建立人大代表到选区听取群众意见制度,拓宽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并认真实施政治协商规程,确保协商程序得到尊重、成果得到落实。
(五)推动司法职权化社会管理职能。
司法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最后救济途径,也是维系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是法律调整的最终阶段,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紧紧围绕实现社会公正,司法机关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理性、文明、规范司法,司法水平和公信力不断提高。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使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更加健全。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法治原则,进一步强化司法的正义性,切实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查处、审判、执行和宣教工作,注重将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与主观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将情、理、法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的对抗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的和谐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社会管理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促进执法、司法机关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协调解决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语
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法制化,是时代新主题。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就需要运用人民的权利去控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的运用,不仅是在国家权力行使上建立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制度,而且广大人民要充分运用多种参与形式,对社会观念、社会制度等社会管理诸要素进行组织、控制、协调、服务,最终确保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作者:苏丽 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