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职场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社会重要岗位都是男性优先,女性大部分面临着失业或者择业的危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机会不平等
性别歧视在我国广大毕业生中普遍存在,很多优秀的女性大学生获得的就业机会远远低于男性。根据社会调查显示吗,我国女性的就业机会只有男性的 80%多,低学历的女性比高学历的女性更难就业。我国绝大多数女性在求职的过程中遭遇到性别歧视。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在招人的过程中,也用孕期限制女性求职,很多女性担心怀孕会影响工作而不愿怀孕,这样只会破坏家庭团结,造成社会隐患。
(二)男女同工不同酬
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于同等价值的工作,男女应该同工同酬,享有平等的待遇。然而在我国,男女严重同工不同酬。很多人存在偏见,认为女性能力不如男性强,但事实上,女学生勤奋爱学,又严于律己,女性获得升迁和加薪的机会并不会低于男性。当然,也有一些女性认为,只要努力工作,就会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工资也会逐渐增长。这种心理态度导致女性的期望值比较小,很容易得到自我满足。可见,还有部分女性没有意识到自身的就业权利,没有重视就业权。
(三)岗位性别隔离
岗位性别隔离是指对构成劳动力不同性别群体通常会数量上存在差异,如果某一种职业包含的劳动力构成不同于性别人口相对于劳动力的比例,那么这种职业就存在着性别隔离。我国深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用人单位对求职者进行录用时,按照性别进行劳动分工,女性和男性的工作通常是对立的,于是产生了岗位性别隔离。女性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在高科技产业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女性与男性在社会分工中到角色和地位也存在显著差异,这都体现在就业结构不合理的层面上。
(四)职场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另一表现。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性骚扰,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性骚扰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绝大多数来自于上司的性骚扰,还有部分来自同事的性骚扰。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调换工作岗位、降低女性员工的职务和薪水来报复女性。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
二、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宪法保护对策
根据我国现阶段女性就业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宪法保护:
(一)完善宪法关于女性就业平等权的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保护人权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将就业平等思想写进宪法,让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平等就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反对歧视女性就业的各种形式,既要规定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基本方面,也要规定禁止歧视的法律规定,从宪法层面为女性就业平等权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保护,这也是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比如,将宪法第 34 条扩大为禁止歧视的专门条款,规定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要求,为立法机关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提供约束的依据。由于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保护较为缺失,因此,我国应该在宪法中规定对女性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二)加强宪法中性别平等权规范的可操作
性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的性别平等权比较笼统、抽象,只是指导性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可以将该条款修改为“本宪法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性别平等权的宪法条款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定的条款。另外,宪法应该对“性别歧视”作出详细的规定,性别歧视应该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两性之间的歧视,也是法律上的歧视,宪法的最终目的促进性别平等,因此对不同的性别歧视应该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最后,宪法应该将“性别平等具体化”,我国在宪法中应该具体规定女性立法者的比例和数量,实现量化,从而促进操作更加明确,这也是为了保护女性群体的切身利益。
(三)强化宪法中性别平等权
规范的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对侵害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妇女权益保护的主体不明确,也没有现实可行的保护程序。因此,我国应该在《宪法》中直接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使性别平等权具有可诉性。(四)建立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宪法诉讼救济机制宪法诉讼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制定平等就业权法,但女性完全可以根据《宪法》第 33 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女性维护自身就业平等权的有力法律武器。
三、结语
就业是民生之本,女性就业直接关系着妇女的权利保护和自由发展。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就业问题,而且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这需要我国的不断努力和探索。
作者:黄艳 单位:中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