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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对民事诉讼的作用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对查明、解决民事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实体正义及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近年来,随着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以得到明显改善。本文主要阐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证人出庭制度完善的策略,以期提高民事案件的查明程度。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民事诉讼;研究

一、前言

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案件的纠纷中,强调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用公开审理的方式,听取证人的出庭证词,并对其加以论证,以保证案件的审判公正。然而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审理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却不容乐观,使得案件审理公正程度受损,阻碍了当事人与证人的质证,并增加了案件复查的难度,使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质量、事实认定、诉讼效率都受到影响。在民事诉讼中,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就需要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进行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作用

(1)有利于案件的查明。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主要是对自己所听、所看的真实事件进行阐述,与其他的法庭证据相比较,证言的证词主观性较强。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证人在特定环境中阐述证词时的客观表现和陈述特点进行判断,其陈述特点包括证人在不同的环境和形式中,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压力和心理反应,其震慑力是不同的。如证人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因做证前需要进行宣誓,并在民事诉讼法庭上与当事人当面对质,这样就会使证人的心理形成法律振威,阐述真实的案发情况,对民事诉讼案件的查明具有重要的作用。(2)符合现代庭审要求。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加强,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更加注重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在这种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与证人平等,既要保证当事人的辩护权,又需要证人出庭与当事人进行质证,还原案件的正式情况。(3)保证司法公正在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能够让审判员在审判前,依据之前取得的相关证据再一次进行彻底的验证及检验。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当法庭上进行口头阐述和法庭辩解,使案件审理的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质证及证人证言上,减小审理人员在审核案件上出现主管臆断的现象,维护司法的公正,并让审判结构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

三、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现状

在依据调查研究可以看出,自1991-2002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得以实施以来,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并不明显,大多数证人在民事诉讼中都拒绝出庭作证,而采用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作证。2002年中国颁布了新的《证据规则》,在这种详尽的法律规范中,证人出庭作证被得到广泛重视,但在案件审理中,还是有大多数人不愿出庭作证。究其原因,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有多方面的愿意。其一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证人对法庭作证具有抗拒、抵制情绪,还有的案件牵扯到证人的朋友、亲人等,使得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即使作证与大多是因为在这样特殊的关系中,证人受到当事人的委托,其证词具有倾向性,影响着审理人的判断。另一方面是在民事诉讼中,虽然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与证人出庭作证应享有的相应权利却没有规定,使得很多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四、改善证人出庭作证情况的措施

(一)保障证人的人身权利

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益并不完善,没有相应的事前预防策略,对其家人安全保障没有明确提出,只注重对证人进行事后保护,使得很多证人在出庭作证前顾虑被打击报复。因此,为了提升证人出庭率,需要建立较全相关的证人保护制度,使证人的人身权益得到保障。保证证人的人身权利,需要对证人进行相应保护,另外还要维护其妻子、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威胁。证人的人身权益包括:尊严权、名誉权、财产权、人格权、身体权,并以优先保护证人作为其保护原则。同时,在还要对证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证人的法制观念,加强对证人家庭的保护,使证人证言更具真实性,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二)对证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证人出庭作证难免会出现必要的开支,甚至其经济会遭致额外的损失,但中国的法律法规只对证人在出庭过程出现的合理费用进行规定,没有对其经济补偿进行规定。所以,为了避免证人被其中一方当事人收买,或拒不出庭作证,需要对证人的经济补偿进行规定。对证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应先确定相应的补偿范围,包括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奖金等方面的内容,其次要对证人出庭作证出现的相应费用应由谁来承担进行规定,确定证人出庭作证性质,以免出现贿赂证人的现象。

(三)加强证人出庭作证的宣誓制度

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其证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甚至出现虚假证言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误导审判员的判断,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具有阻碍作用。因此,为了加强证人出庭制度,对证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就需要加强证人的宣誓制度,让证人在心理上受到制约,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做出真实的证言。在目前中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只是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要对证人出庭作证提前通知,并且告知其在开庭审理中做出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对证人证前的宣誓制度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宣誓制度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对证言出庭作证的程序进行规范,而且能够让宣誓人产生巨大的心理震慑力,加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宣誓制度可以让证人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清楚自己言行的庄严性和法律性,对自己应该承受的法律义务有所了解,提升自己的责任意识,让证人在民事诉讼法庭上,能够做到真正的忠于法律,不做伪证,提高案件结果的公正、公平。

(四)对伪证行为进行民事制裁

证人出庭作出伪证是一种主观上的偏袒行为,其在衡量利害关系后作出的虚假言论对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具有损害性,影响了案件审判的正常进行。所以,要对伪证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证人对出相应的法律制裁。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指出,当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伪造了重要的证据,做出虚假证言,严重妨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情节及性质的轻重对证人予以罚款或拘留,对造成犯罪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真实性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仅仅是原则上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要对证人的伪证行为加强惩戒,根据案件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对伪证行为分配罚款数额,完善相应的立法,避免证人出庭作证时做出虚假的言行。

五、结束语

当前,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较低,成为了案件审理、判决中的一大问题。为了加强证人出庭率,并提供真实的言论,减轻案件审判的难度,需要加强证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并从证人的角度进行为题思考,对证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让证人明确自身言论对法律审判造成的影响,避免出现虚假的言论。另外,提高证人的出庭率,还要要国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奖惩制度,鼓励证人做出客观、真实的言论,并对伪证行为加强惩罚,使证人出庭率在得到提高的同时,确保证言的真实,维护司法的公正、庄严。

【参考文献】

[1]暨炳恒.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反思与构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04):91-99.

[2]李晓飞.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J].法制博览,2015(01):111-112.

[3]孙新峰.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J].今日中国论坛,2013(15):314.

作者:杨翠萍 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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