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从建国初期至今,中国农村金融经过了6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农村金融体制从无到有,从残缺的制度建设到相对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的发展阶段。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总结与学习,逐渐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金融发展之路。回顾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变迁,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阶段一:非本质性农村金融体制变革阶段(1949-1978)。在全中国解放以后,国家就开始了对于农村金融发展的战略性考虑,并在初期逐步普及和发展农村信用社等相关农村金融机构。1951年到1953年,农村信用社处于试办阶段,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及。由于前期农村金融机构的成功试办,1953年底,农村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范围普及。并且,在随后两年内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在随后的人民公社运动之中,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进行了合并,在性质上属于集体金融组织。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出现及组织间的合并,并没有涉及到较为实际的农村金融体制变革,但是为后来农村金融制度变革打下了组织基础。
阶段二:农村金融多元化竞争状态的初步形成(1979-1993)。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中国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得以恢复,其他新型金融机构得以建立、发展。但是这一阶段农村信用社只是名义上的恢复,其实质还是受到农业银行的管理,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单位而存在。而且对于民间金融的管制进行了放松,民间放贷等金融行为得到合法化,形成了以存款、贷款、债券、股票等为主的多种融资形式并存的局面。这一阶段,市场金融管制较为放松,农村金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阶段三:金融系统分工基本形成阶段(1994-1996)。1994年,国家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旨在进一步明确金融分工,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剥离。此举对于农业银行商业化得到了一定的促进,对于规范金融机构管理,完善审批权限具有重要的作用。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农业银行基层单位角色中脱离,成为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负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农产品收购等方面的责任。这一阶段的金融体制改革初步将合作金融、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之间进行了明确的业务划分,对经济发展以及农业金融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阶段四:农村金融供给削减阶段(1997-2003)。在这一时期,使正规金融的市场控制能力得以提升,非正规金融管制程度增强,农村金融供给被大量削减。1996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1997年大规模的通货紧缩使亚洲及东南亚各国经济发展受到重创与此同时中国金融业外延式金融发展模式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强调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中,金融风险控制力度也在不断增强。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削减县及以下的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网点以及业务急剧收缩。1998年,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于非正规金融活动以及相关民间金融活动进行打压、取缔。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此阶段却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得以加强。1999年,由于农村信用基金会被撤销清算,导致巨额农村金融资本流向国有商业银行,对于日后农村地区金融业的正常发展起到了负向作用。阶段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深入探索阶段(2004至今)。在这一阶段,农村信用社处于改革的重点地位,通过局部试点,全国推广的形式进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2004年,国家方框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深化改革。2005年,央行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问题进行了处理,并对管理体制等进行了规范。2006年,中央政府通过对金融体制改革的总结和学习,认为必须转变思路,寻找改革新的突破点。同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2007年中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农行股份制改造的核心标准。至此,农村金融管制得到了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得到了加强。
2启示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建立了初步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历年的改革来看,基本着力点都是如何促进农村及农业经济发展,如何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在此期间,在多轮改革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农村金融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农民收入的提升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发展是农业经济发展的核心之一,农村金融市场能够有效的将农户资金通过储蓄等手段进行吸纳,将分散的资金集中化从而投入到下一轮的农村建设投资、农业技术开发以及农产品收购的环节。其次,通过农业贷款的形式,将金融资本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之中,随之农村经济也会得以发展,农民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如图1所示。随着农业贷款的增加,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也呈现出相似的上升趋势,说明随着农村金融资本的注入,对于农民收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农业贷款上升比率较人均收入上升比率高,也说明了农村金融资金使用效率有待加强。
(2)政府扶持是农村金融市场得以繁荣的必要条件。农村金融业的核心作用也导致了政府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事实上,对于我国农业等弱质产业来说,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和投入,难以正常地向前发展,相对应的农村金融业也更是如此。要办好农村金融事业,让农村金融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政府的支持就必不可少。1951年,国务院印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帐办法草案》,对民间高利贷行为进行了打击。1962年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独立经营制度进行了明确。1996年颁布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促进了农村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推进。2003年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为标志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例,在此期间,国家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历史遗留问题,专门拨款1650亿元,使农村信用社得以持续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得以延续下去。据相关数据显示,同年年底,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在国内达到34909个,存款总额达到22330亿元,年底贷款余额达到16181亿元。次年,中央为了继续深入农村金融系统改革,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将改革范围进一步扩大。因此,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各个关键环节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离不开国家政府部门切实的支持和帮助。
(3)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与,是农村金融市场得以发展的重要动力。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服务与我国农业发展、农村地区建设以及广大的农户等。因此如果脱离了农村地区众多农户的参与,那么农村金融市场也就没有了活力。以1984年为例,正是由于农村信用社按照自愿、民主、灵活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才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此阶段发展迅速。由1988年统计数据可知,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4年的发展,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已经达到40万个,相关从业人员达到76万,年末存款余额达到1400亿,贷款余额达到912亿元。
作者:严葓 单位:新疆天山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