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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法典的制定带给中国民法的影响

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政治民主、社会经济、思想文化全面现代化的中国:20世纪so年代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对政治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取得了推进政治民主化、民主法律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巨大成就;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建立使我国社会经济面貌焕然一新,而新社会关系的出现以及旧体制的变革对法律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为我国融人世界格局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更对法律规范的品质提出了高要求;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使社会主体广泛树立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对法律现代化提出了迫切要求,而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则首当其冲的成为了法律现代化的先锋,民法的现代化是民主政治的有力保障,是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是民主思想的强大支持。

一、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必须借鉴外国的经验

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民法的准则就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法律的发展必须遵循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所谓民法的现代化,是指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在继承和突破传统民法(包括法律思想文化、价值观念、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构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能正确反映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满足民事生活瞬息万变的客观要求的民法体系的一个过程。民法的现代化,不仅要在量的方面充分保障民事活动有法可依,为民事活动提供一般准则,而且要在质的方面给予民事主体充分的自由,保证民事活动不受行政的干预;不仅要达到民法在形式上的现代化,更要实现民法在内容上与现代社会的融合。

市场机制作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模式已在全球得到广泛认可,市场规律的共性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使得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产生了同化的趋势,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在不断的相互借鉴中修改完善本国的民法制度,吸收和借鉴外国民法现代化的优秀成果也成为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民法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已形成了内容相对丰富、体系比较完整的制度和学说。对于我国而言,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只是舶来品,其发展只不过百年而已。在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民法现代化的经验,有助于我们少走弯路,缩短现代化的进程,使民法与市场经济更好的契合。当然,借鉴并非是盲目的,而是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改造和扬弃。

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综观世界各国,笔者认为,1994年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之制定对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启示尤为重大,因为该法典出台前,俄联邦的政治、经济、法律状况与我国十分相似:两国都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机制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健全且混乱的法律制度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巫待变革;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长期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很多都是直接移植前苏联的制度;俄联邦新民法典是各国民法现代化浪潮中较新的一部,对各国现代化的经验可以说是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吸收。俄联邦新民法典的颁行为我国民法现代化树立了可供借鉴的范本,这种借鉴不仅是内容和形式上的,也是立法技术和立法方式上的。

俄联邦新民法典是在俄罗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对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对旧的苏俄民法典予以继承、突破和完善的基础上诞生的。

20世纪so年代末90年代初,还在前苏联范围内的俄罗斯开始了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面对新的历史条件,旧体制下以行政命令调整经济关系、国家任意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调整方式与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的发展要求严重冲突。然而在各种社会关系还不稳定的过渡阶段,彻底改革旧法、制定新法的做法是不现实的,于是,俄罗斯颁行大量单行法规,针对新出现的各种关系进行具体调整。不可否认,这种做法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的矛盾,但是由于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思想不统一,随着改革的深人和法规的增多,新的问题出现了:一方面,在社会关系的新领域中,单行法规与法典以及单行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另一方面,在传统领域,立法者因循守旧,不予重视,使法律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甚至出现空白。前苏联解体后,独立的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制度仍然继承了这种混乱的状况,“不仅不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反而成了改革的障碍。”

为了结束法制上的混乱局面,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俄罗斯对民法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革。在改革中,俄罗斯立足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文化传统,仍沿袭了法典化这条大陆法系的传统道路,对旧的民法典进行了大量的变革,对单行法规进行了重新整合,颁布了一部全新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俄联邦新民法典分为三部实行。第一部分为总则、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法总则三编,第二部分为债法分编,第三部分计划包括知识产权、继承权和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三编。该法的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概括:第一,在立法步骤上,“新法典并非以完整的形式一次生效,而是把一部内容丰富的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作为一个过程,将其分三个部分在几年内依次通过。新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已分别于1995年和19%年生效实施,而第三部分仍在制定中。”法典按部分通过不仅在俄罗斯的立法实践中是首次,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一个全新的尝试。第二,在形式上,坚持了法典化的道路。新法典是在旧法典的基础上,对单行法规进行整合而制定,不仅如此,其对前苏联体制下的民法的内容和调整方法进行了彻底的革新,将原由土地法等公法调整而本应由民法调整的土地关系重新纳入民法的范围,将商事关系也归人民法调整。这种模式消除了原先诸法混战的局面,建立了一个协调统一的私法体系。第三,在内容上,新法典最进步之处就是在俄罗斯法律发展史上首次正式确认了民法为私法的本质属性,特别强调民事主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并将此精神贯彻到每一个具体制度中,打破了俄罗斯长期以来公权一统天下的局面,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俄联邦新民法典对旧法的内容和调整方法进行了根本变革,集中反映了俄罗斯体制改革的成果,是俄罗斯“实现第三次民法法典化的重要标志”,“为俄罗斯形成和调整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确立了统一的法律准则。”

俄联邦新民法典的制定给我们的启示很多:从形式和结构上看,其坚持了法典化的做法,实行了民商合一的体例,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中;从内容上看,其贯穿了私法精神和权利本位思想,扩大了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增加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强化了对非物质利益的保护,建立了新的物权体系,保留了过渡时期的一些特殊制度;从立法技术上看,其逻辑结构严密,采用了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对法律概念和术语的适用进行了统一。在本文中,笔者想着重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从形式上,其坚持法典化和分步制定的方法值得借鉴;从内容上,其确立私法精神,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立足国情制定民法的做法给予我们启示,而其将婚姻家庭关系排除于民法典之外和将知识产权关系纳入值得我们思考。

三、坚持民法的法典化

在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关于民事立法的形式历来有两种模式: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主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典法的国家力图以一部民法典的形式将各种私人生活包容进来,进行统一的调整。其优势就在于通过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制定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市民社会规则,保证法律制定、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其缺点就在于过于僵化封闭,无法对新的社会关系进行准确及时的调整,有时会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缺陷将日益暴露;法官只是机械的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空间较小,有时会导致个案判决的不正义;法典是法学家在对社会生活不断进行归纳、总结、抽象的基础上形成的,对立法技术及法学理论水平要求较高。判例法国家主要以判例来规制社会生活,没有一个十分固定的模式和框架,其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因判例多是针对具体个案形成,易于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但判例往往是法官通过公平、正义的观念形成的,每个法官的认知水平不同,极易造成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缺乏统一性;判例的灵活性、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操作起来相对困难,对司法者的要求较高。总的来说,“对于法典的适应和续造的目标,法官法和制定法适合于不同的重点。法律能够以更高的效率和广泛的影响力使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新方向产生效力,它们一般来说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并因此能更好的适应社会中的调控功能。相反,法官法更多的适合具体案件,但是它在既有的法律制度内具有更大的适应能力并且更加符合事实。”

实际上,法典法与判例法的优劣只是相对的,其合理性都是有限的,正是因此,在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出现了相互借鉴、融合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注重运用判例法的灵活性来缓和法典法与现实生活多变的矛盾,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成文法的稳定性来保证法律规则的统一性。从历史发展来看,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是由该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法制现状、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法学理论水平等共同决定的,因此,当一国重新思考自己的法律体系时,必须重视这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作用。

俄罗斯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坚持法典化的道路也存在分歧,但最后终于坚持了法典化的道路。因为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对于俄罗斯这个具有大陆法系历史传统的国家来说,英美法的一些法律制度是难以理解的,其经过若干世纪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判例法体系也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就建立,其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建立也不是短期内就可实现的。在考虑本国法律传统后,俄罗斯新民法最终坚持了法典化。

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状况与俄罗斯联邦颁布新民法典之前的情况相似。在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起着民事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条文简略、内容不完善,面对现实生活中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甚至行政机关出台了大量单行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来弥补基本法的不足。这些法规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被适用,导致了《民法通则》沦为补充规定,本末倒置的不正常现象。而由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影响,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大量的冲突规定,严重影响了基本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统一性。要消除上述现象,制定民法典无疑是一个合理的选择。通过法典化的方式,将各种法律制度进行重新整合,使之形成一个内在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从另一方面讲,我国传统上就属于成文法国家,自20世纪初清政府开始效仿德国制定民法典至今,我国民法理论以及民法体系受大陆法系影响已近百年了,民法的法典化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如果要彻底否定历史的选择转而采用英美判例法的做法,对中国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在法律形式的选择问题上,我们不如借鉴俄罗斯的做法,老老实实的尊重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典化的框架内寻求民法的完善和发展。

四、采取分步走的战略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步骤如何,学术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是一步到位论,即即时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第二是逐步到位论,即根据现有的条件,就民法的各部分分别制定单行法,待将来条件成熟再合并成统一的民法典;第三是完善现有法规论,即只要将现有法规充实完善即可,不需制定统一民法典;第四是分两步走论,第一步是对现行立法进行修改完善,第二步是在修改完善现行法的基础上制定民法典。

在制定民法典的步骤问题上,各国做法有所不同。如德、法等国家均是一次即颁行法典;瑞士则采取先制定包含大部分内容的法典,而后又制定债法典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最后整合成一个整体的做法;俄罗斯更是大胆进行了全新的尝试,即将一部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作为一个过程,分为三个部分在几年内依次通过。

笔者认为,在法典化的步骤问题上,我们不妨借鉴俄罗斯分步走的做法。首先,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在我国,公法统治了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民法作为私法的发展空间极其狭窄,学术界对于民法理论的研究也十分薄弱,科学研究的滞后无法为制定民法典的宏大工程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若强行为之,必然导致法典内容的粗糙。其次,我国目前还处于体制转型的过渡阶段,许多社会关系仍未定型,处于不稳定状态,有待改革的深人和进一步完善,若匆忙制定民法典,易导致法典的不稳定和频繁修改。

鉴于上述原因,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能采取一步到位的做法,最好采取分步走的战略。一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对立法的空白进行填补;另一方面,对基本已成熟定型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能够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可先行颁布适用,待将来理论和实践都已成熟,再通过法典编纂技术将各部分统一起来,形成内部协调的民法典。

五、坚持私法精神和权利本位思想

民法的本质属性是“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其贯彻的是意思自治,国家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应该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是主体独立并享有财产自主权和合同自由权,这种前提必须经由法律赋予主体广泛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切实的保障,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来构建其体系的,“在这个意义上,民法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民法的主体制度确立了普遍的权利能力,为市场主体平等享有民事权利奠定了基础;民法的物权制度则保障了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民法的债权制度赋予民事主体合同自由权,使其能够自主的处分自己的财产;民事责任制度则给予民事权利强大的法律救济,有力保障了主体的权利。

十月革命后,在列宁不承认私法,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是公法的思想的指导下,前苏联将一切经济活动—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都纳入计划的范畴,以法律的形式允许国家公权对私人生活的干预。1922年“新经济政策”的推行才给了民法一定的发展空间,将民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但将婚姻家庭关系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将土地关系纳人土地法,并在有限的范围内多以强制规范、行政命令调整民事关系。

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彻底变革了旧民法的基本思想,全法贯穿了私法的精神。在总体上,首先将民法典定位于私法典,将一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关系都纳人民法的调整范围,将民法典作为与公法并重的私法体系的核心。在民法典中明确承认主体平等、合同自由、财产所有权不得侵犯等私法的基本原则,禁止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的随意干涉,强调通过司法程序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恢复了物权的概念,增加了不动产所有权和他物权,抛弃了过去国家所有权的唯一性,承认私人、法人作为所有权主体与国家具有平等性,给予私人、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同样的保护。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抛弃了以行政命令干预、强制性规范居多的方式,多采任意性规范,大量运用弹性条款,给予当事人广阔的意思自治的空间。全法贯穿了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围绕着民事权利构建法典体系,从权利主体到权利客体,再到权利的行使,最后到权利的保障,始终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展开,充分体现了民法权利法的本质属性,显示了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的历史传统证明“中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进而缺乏权利观念的宗法社会”,长期是礼法不分,以刑代民,私法的独立存在和发展无从谈起。建国以后,长期受到前苏联民法学理论的影响,极端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忽视个人自由和权利,这种公权一统天下的做法在计划经济时代曾经产生过积极作用,但对于转型阶段的中国,其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民法内容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用私法的权利观念去革新固有的国家观念,摆正公权与私权、国家和人民、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通过民法来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和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学习俄联邦民法典,彻底抛弃旧的公、私法不分的观念,明确承认民法为私法和权利本位法,在民法中贯彻意思自治精神,充分发挥民法对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

六、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尊重本国的法律传统

俄联邦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在完善传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全新的突破,强调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独立地位,为自然人参与市场交易创造了前提条件,丰富了民事主体制度;增加了公司种类,完善了法人制度,为交易活动的发展注人了活力;将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扩充,既保留了传统的物、工作、服务等客体,也强化了对非物质利益的保护,更囊括了信息、智力活动成果等新的客体,实现了对民事主体全方位的保护;增加了所有权的种类和他物权制度,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物权体系;对合同制度进行了修改,增补了对新型合同的规定,兼顾了动的财产关系和静的财产关系。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因此,民法规范只有准确反映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客观要求,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才能充分发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促进作用。我国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保障民法典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要注意民法典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两者兼顾而不可偏废其一,要注意法典的超前性和开放性。

民法典的制定必须立足现有国情,尊重历史传统,否则就会象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那样成为“比较法学家的快事,非洲人的恶梦”。

考虑到俄罗斯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新法既注重了法典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又考虑到过渡时期的客观情况,在强调私法作用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公法因素:在物权体系中特别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经营管理权,作出有别于传统物权法,也有别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传统物权法如何融合,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也是我国物权立法的难点。承认国有企业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的独立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独立,给予国有企业及土地承包者充分的自主空间,无疑可以更大限度的调动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农民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国有财产的增值,然而,这两种经营权为传统物权体系无法容纳。鉴于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庞大比例和重要作用,我国的物权立法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而不能对西方的物权理论全盘照搬,要大胆对传统理论进行重新界定和改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

再如,典权制度的存废也是我国物权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民法是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准则上升而来的,传统习惯中含有许多为民众世代相传的生活准则,这些准则具有稳定性和深人性的特点,吸人民法之中,有利于民法深人人心,为大众所接受和掌握,应该予以继承。典权制度是我国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兼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双重性质,实践中不仅可适用于不动产,也可适用于动产,这与大陆法系传统的担保物权理论严格区分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以及将担保物权的功能仅定位于保全债权的做法有所不同。在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保留典权制度,这“不仅仅是本土资源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典权作为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用益物权,一方面为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手段,另一方面也使用益物能被有效利用。”

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带给我们的思考

除了上述启示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带给我们许多思考:

首先,俄联邦新民法典将知识产权专门作为一编纳人,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这种做法是否值得借鉴呢?因为知识产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不象其他民事权利那样径渭分明,而且知识产权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较大的易变性,若纳人民法典会导致法典的频繁修改,所以有学者不主张将其置于民法典中,最好在民法典之外通过单行法规来调整。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之外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来调整知识产权关系。制定民法典时是否应该将知识产权关系包含进来,值得我们深思。

其次,俄联邦新民法典仍将婚姻家庭关系排除在外值得我们思考。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的民事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如知识产权关系;有时候人身关系的成立是取得财产权的前提,如继承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等。自民法产生以来,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包括了婚姻家庭法,罗马法将婚姻、家长、监护制度集中在人法中规定,把继承权规定于物法之中;l8(粥年《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将婚姻、亲属和收养集中规定于人法之中,将继承归于取得财产之各种方法编;l驯叉〕年《德国民法典》把婚姻、亲属、收养等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独立成亲属编,使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集中化和科学化,继承关系也独立成编,突出继承不同于一般财产关系之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点。俄联邦新民法典与前苏联立法相比,扩大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将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而形成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于民法调整,并将继承关系也纳人,但却把婚姻家庭关系排除于民法典之外,不但认为人为割裂了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共性及其与民法典的联系,而且也与民事立法的历史传统和发展趋势相背离。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该将婚姻家庭关系独立作为一编。

民法的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其目标就是使民法能够体现和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现代化,就是要使民事法律制度满足民事生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以及加强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力度的客观要求,适应世界民法的发展潮流和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需要,逐步建立起科学、开放、面向21世纪的中国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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