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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类专业合同法论文

1、合同法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首选课程

如果《经济法》课程的所有授课任务由一位授课教师来承担的话,对授课教师来说就是个严重的挑战。当然,如果师资力量充足,也可以由若干名教师分别承担相应的授课任务。但是,这种授课方式也存在问题,因为对于经济管理类专业来说,《经济法》课程的授课课时不多。因此,很可能造成的局面是一位教师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可能讲授课时量不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就无法充分发挥,讲课只能是“蜻蜓点水”,达不到应有的理想效果;第二,从课程教学内容上看,这种课程设置强调的是知识本位而不是能力本位,与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学课程的目的不符。在知识分工已经极为发达的今天,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学课程的首要目的并不是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而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让学生在面对需要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能够带上“法律”这一“蓝色眼镜”,[1]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世界。既然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法学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不是传授法律知识,那么,就应当选择最能够到达这一目标的课程,笔者认为,在所有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最能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课程应当非合同法课程莫属。为什么合同法课程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呢?这是由合同法的课程性质所决定的:第一,从合同法课程的授课内容来看,合同法最适合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有言,私法(民法)乃众法之基,学习法学亦从民法开设。在民法学课程体系中,合同法又是最适宜于最先学习的课程。“就民法财产法而言,最具体可征的,反倒是大三的债法各论,纵然从未接触民法,从字义也粗知买卖、赠与、租赁等法律概念;其次是大二物权,再其次是债编总论。大一新生如果不事先准备,课堂上就能听懂并充分掌握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不是老师特别杰出,就是学生聪慧过人。对大多数的学生,真正进入民法的堂奥,最快还是二年级以后的事”;[2]第二,从法律思维的精神实质来看,合同法课程最能培养学生的契约精神。法律精神的实质是什么?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思维的精神实质应当是契约精神,具体体现为平等、公平(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最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养成契约精神,让学生形成平等、公平(正义)观念。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合同法课程无疑是最能培养学生契约精神的课程。因此,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契约精神,最为有效的课程应当是合同法;第三,从民法理论体系的构成来看,合同法理论最能体现(民)法学思维的核心问题。(民)法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主体A拥有客体α,主体B拥有客体β,A拥有支配α,B拥有支配β的权利。在这一假设模式下,A若想获得β,要通过正当途径则只能将自己所拥有的α进行交换。这便产生了(民)法学的基本问题:什么人的什么行为适用什么法律规范,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编排的内在逻辑

对于合同法课程的授课教师而言,向经管类非法学专业学生讲授合同法的首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就要求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的编排体现出合同法理论的内在逻辑。因为谈思维就离不开逻辑,或者说思维和逻辑两者之间没有密切的联系。对于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的编排,显然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法教材体系和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编排的关系;二是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与生活常识的关系。就合同法教材体系和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编排的关系问题而言,据笔者了解,现在大多数授课教师都是按照合同法的教材体系进行课程授课内容的编排,即授课内容编排与教材体系一致。而合同法教材体系的编排,基本上是按照合同法的立法体系进行安排,先将最为抽象的内容,即合同的概念、分类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接下来讲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问题,再接下来讲债的保全、合同的变更转让等问题;最后讲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这种体例安排,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种学习难度最大的编排体例。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讲,违反了学习内容安排应当遵循“先具体后抽象,先感性后理性”的原则。学生一开始接触合同法,就碰到合同法理论中最为抽象的问题:合同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合同?特别是,这种体例安排,根本就无法准确反映合同法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难以使学生对于合同法的理论体系有简明扼要的“鸟瞰”式把握。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经管类非法学专业的合同法课程授课内容的编排,应当进行创新,即应当遵循教育教学“先易后难、先具体再抽象、先感性后理性、先宏观再微观”的原则,依据合同从成立到履行的逻辑进程进行编排。在总体上将合同法总论的授课内容编排为三大部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这样编排的好处在于让学生一接触合同法,就能够鸟瞰式的了解到合同法课程就是讲授三个问题,或者说合同法理论就包含三个基本问题,每个问题都可以从正反两面进行思考。“合同的成立”问题从正面思考便是:合同是如何成立的?从反面思考便是:在什么情况下合同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合同的效力”问题从正面思考便是:合同如何生效,生效的合同将产生怎样的效力?从反面思考便是:在什么情况下合同不能生效,不生效的合同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合同的履行”问题从正面思考便是:合同如何履行,合同履行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从反面思考便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显然,这种体系编排的“问题”意识非常明显,能够让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轻松地把握合同法理论的全貌。在三大部分内部,授课内容的编排也应形成内在逻辑体系。例如,“合同履行”部分的授课内容编排,可以设计为三大部分:首先,合同的正常履行为一部分;其次,合同具有正当理由的不履行为一部分;最后,合同欠缺正当理由的不履行为第三部分。同样,在每一小部分内部,授课内容的编排还应当形成内在的逻辑体系。就合同法授课内容与生活常识关系问题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先讲授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问题的理论,或者说先讲授学生有较多感性认识的内容,后讲授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太常见,或者说感性认识不多的问题。以合同法分则为例,显然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也是感性认识最多的合同类型。因此,应当先讲。换言之,对于合同法分则授课内容的编排,不一定要按照合同法立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讲授,而是需要向学生讲授清楚合同法分则中各种有名合同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A有名合同为什么在逻辑上先于B有名合同出现,A有名合同和B有名合同两者之间的逻辑以及历史关系。总之,必须按照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要求,将合同法的授课内容整合形成内在逻辑体系,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理想的学习效果。

3、合同法课程教学方法宜以理论讲授法为主

课程教学包括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课程教学内容决定教学方法,课程教学方法对教学内容具有反作用,两者相辅相成。合同法课程的授课内容及其内在逻辑体系确定后,就应当根据授课内容来确定相应的教学方法。对于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理论界比较通行的观点是认为应当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强调在教学中多讲授案例,通过案例来说明理论。实践教学法是强调在教学中让学生多实践,让学生通过实践来理解理论。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的典型表现形式便是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等。“法律诊所可以从实战的角度训练学生针对案件搜集证据,甄别证据的能力,而这样的锻炼,在课堂上则是难以实现的”。[3]对于经管类专业的合同法教学方法的选用而言,笔者认为,虽然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等教学方法,但只能将之作为辅助的教学方法,而不能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采用。因为无论是案例教学法还是实践教学法,都存在较大缺陷。从哲学认识的角度分析,这两种教学方法都是经验主义的教学方法,是经验主义归纳法在教学方法中的具体运用。归纳法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具有不完全性。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同样,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同样的案件。过多的依赖案例教学法来向学生传授合同法知识,不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合同法理论的内在逻辑体系。容易给学生形成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合同法知识观。此外,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案例,都是经过教师加工的案例,这种案例就失去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件的原汁原味性,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相对于经验主义归纳法而言,理性主义的演绎法更有利于培养学生养成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笔者主张,合同法课程教学还是应当以理论讲授法为主。理论讲授法,应当以基本概念基础,先将复杂的概念简单化,然后逐步增加概念的内涵,螺旋式的上升;最后形成内涵丰富的逻辑体系。当然,从教学艺术的角度来讲,理论讲授法可以多采用提问式教学法。提问式教学法的基本做法是:根据教学要求,围绕教材内容,设计一系列相互联系而又不断深化的问题,要求学生先行讨论,然后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回答。答案不同的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以期在讨论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提问式教学法,应当注意两个问题是:一是提问要有引导性,回答问题的答案要能够在将要讲授的教材内容中找到;二是提问要兴趣性,所提的问题要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兴趣是学习中必不可少的因素,课堂气氛不能过于沉闷。

作者:朱识义 单位:绍兴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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