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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得以形成为产业的基础

商标与品牌联系在一起,是产品内在的品质和功能的外在形象表达,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商标还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声誉,消费者通过识别商标购买商品,决定了生产该种商品的企业获利。企业拥有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本身具有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途径获利。设计是以功能和形式的结合服务于对象,设计不仅与科技专利结合,更以文化的设计而独领风骚。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这四种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着明显的差别,但是,它们也具有代表人类的创意受到法律保护的共同特征[2]。以创新思维和技术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品与传统产品相比,主要突出的是“创意”而非产品载体,相同材料的饰品或家居用品常常由于新奇的造型或独特的设计而格外受到关注。与产品的创作成本相比,复制和传播的成本非常廉价,这就为侵权行为留下巨大的获利空间,造成了好的创意产品人人模仿、产品同质化严重等影响创意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相比较其他的措施,只有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从最根本上最有效地维护创意者的权益,也只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才能有效保护创意产业的核心,营造出适合创意产业发展的环境。我国目前的创意产业虽然还处在起步阶段,但是发展迅速,不仅辐射面越来越广,而且更倾向于通过提升产品的科技实力增强竞争力。创意产品受到众多群体特别是年轻人的欢迎,市场前景广阔,因此满足消费者对个性化产品的需求就必须加大对创意成果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内蒙古自治区而言,一方面应当加强地方行政立法工作,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将网络知识产权涵盖其中,形成了保护范围广、相关规定详尽的法律系统;在著作权方面应当规范具有民族特色的戏剧、曲艺、歌舞等文艺演出的著作权主体,对内蒙古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如绘画、书法、雕刻、民族工艺品制作等也应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著作权的利用形式,尽快形成产业链。另一方面增强自治区企业品牌意识,在品牌建设方面加大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维护本区乃至在全国都具有影响力的驰名商标的权益。同时自治区政府还应当针对创意人才匮乏的现状,加大对创意产业设计主体人员的培养和引进,维护创意主体的利益,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智力支持力度。

二、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法律保护不到位,政策体系不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没有与时俱进地将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行业和服务纳入保护范围中。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二:一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商标权保护的商标、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特别保护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灯等,主要集中在有形的产品上,服务业等无形的产品并未被包含在内,这就使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部分无形产品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二是知识产权在保护意识和范围等方面并没有跟上创意产业飞速发展的脚步,造成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无论在传统的音乐、书籍、电影等大众传媒方面还是新兴的网络游戏、旅游、电子商务等领域均不同程度存在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印发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纲要的通知》、《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和重要文件,表现出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视,但是在政策转化为实践的步伐上却略显缓慢。突出表现在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知识产权立法能力和水平不高,面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现状,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上位法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在具体实施上一些基层的地区和部门将文化产业的发展还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缺乏统一的规划。特别是发展文化产业涉及的财政、税收、土地等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二)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只有内化为社会公众的意识,并且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知识产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3]。近几年我国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认知虽有提高,但是依然有待改进。盗版制品存在大量消费群体;剽窃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许多个人和企业为了盈利擅自使用他人文化创意产品。这些种种行为都表明我国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对于内蒙古来说,由于地处北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人民对新兴文化创意产业的了解相对较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更加薄弱,侵权行为发生几率更大。我国创意企业的通病之一就是过分注重创意成果的制作过程和销售情况,忽略了创意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在宏观上缺少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微观上也疏于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组织和技术保障,使得企业难以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来运用。内蒙古由于受资源优势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企业多集中在乳业、酒类、肉类等食品行业,且大多以绿色产品为主,但是由于企业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侵权现象比较严重。如2005年12月,河南安阳市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马王子”乳饮料上突出使用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注册但事实上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严重侵害了蒙牛集团的利益;还有驰名中外的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公司,因其独特的口味,深受各地消费者的青睐,使内蒙古的火锅风靡大江南北,于是各地纷纷出现假店,冒充小肥羊连锁店,欺骗消费者。更有甚者,还在网上注册假网站,出售假冒小肥羊羊肉和调味品。虽然从2005年至今,小肥羊已累计打掉假店200余家,但是假冒其品牌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三)企业对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品牌是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集中体现,良好的品牌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不仅可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更能促进其产品文化价值的发展。虽然内蒙古地区的民族传统文化底蕴非常丰厚,但由于经费的缺乏和认识上的不足对传统文化的开发整合力度不够,有规模、有实力、有市场占有率的市场主体少,有些产业被开发后,其延伸性产品的开发力度不够。同时,文化资源相对分散,文化产业的开发没有紧密的结合本地自身的优点,缺乏具有独特个性和竞争力的文化品牌。再加之宣传力度欠缺,这都成为内蒙古文化产业品牌发展的瓶颈。以首府呼和浩特为例,虽然全力打造其“乳都”的城市形象,也成长出了伊利、蒙牛等知名乳制品企业,但是接连出现的产品安全事故为企业的品牌形象打了不少折扣。还有一年一度的“昭君文化节”可算作呼和浩特的一个城市品牌,但其知名度还不是很高,远远不能和大连的“服装节”,青岛的“啤酒节”相媲美。(四)山寨版创意产品侵权问题严重创意产业主要依靠创造性的智慧进行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主要依赖的是人的灵感和想象力,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不充分,使得好的创意极容易被抄袭和模仿。当侵权问题出现后,维权也比较困难,针对畅销产品、新产品的有意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如电脑软件与电影电视、音乐行业中遭受侵权最多的“盗版与非法下载”。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规模企业,在受到山寨货的侵权时,无论是在人力、物力、财力还是时间上都无法做到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出售盗版图书和音响制品,租了鞋城摊位,公开出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等名牌运动鞋等制假售价现象在我区更是普遍存在。

三、完善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在依托现有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应当与时俱进,针对我国的国情,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出包括内容完善、体系完备、覆盖面广、符合目前发展现状和将来趋势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以促进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良性发展。内蒙政府应当提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也可考虑针对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为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在政策制定上,政府应当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宏观引导,制定相配套的产业政策和制度平台,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土地、税收、财政、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惠,做好产业规划,引导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例如“鄂尔多斯婚礼”是内蒙古自治区首例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化艺术品牌,其著作权的成功取得离不开鄂尔多斯市文化局的参与,成为政府指导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的成功典范。(二)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再好的政策和法规都需要民众的配合,培养和提高广大市民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并将这种意识内化到市民的日常生活中使其共同遵守才能从根本上是解决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政府作为管理者要积极、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和说明,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知识普及,从而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智力劳动也是劳动,其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在全社会营造出尊重创新精神、尊重智力劳动、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如果能将蒙古族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农牧民自觉投入到保护当地的民族民间创意文化中来,不仅能逐步改变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的现状,更能让优秀的蒙古族文化传统通过创意产业的肥沃土壤发扬光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有意识的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注意了解国家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等法律状态,保证在创意产品研发的构思创意阶段、开发阶段和销售阶段均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宣传,增强其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为防止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可以针对性的与参与核心创意开发的员工提前签订约束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企业还可以同时设立奖励机制与惩罚机制,既鼓励了员工的创意积极性又有效避免了破坏企业知识产权事件的发生。(三)树立内蒙古地方文化品牌内蒙古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草原文化、厚重的历史文化和浓郁的民俗文化,打造独具特色的文化品牌。一方面要加大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加快高层次的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提升地区文化产业的规划和发展水平;另一方面要针对内蒙古文化资源的特征进行综合开发,将历史文化、生态资源、餐饮产业、能源基地和民族风情等多元文化连成一体,将马头琴、蒙古长调、草原歌舞等区域优势打造成文化产业精品力作。同时对有竞争力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从而打造一批实力雄厚,品牌名优,竞争力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区域性的大中型文化产业集团,促使文化产业真正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文化产品的品牌凝聚着文化的经济和精神双重价值,是一种无形资产,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积淀和努力才能树立起来,因此在品牌树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运用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在成立伊始就尽快注册成商标或申请为专利,防止品牌被抢注或遭到破坏从而损害产品的声誉,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四)严格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针对目前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市场侵权现象严重问题,政府在注意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同时,还应当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因为再好的法律和制度都只有通过执行这一基本方式才能得到具体实施,从而有效的作用于相对人。在执法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等多种制裁方式,对故意剽窃、盗用、仿冒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予严厉打击。为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必须对执法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确认,实行持证上岗制,对执法行为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还应当注意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司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建立符合执法工作特点和规律的人员管理机制。还要注意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侵权案件应及时、公正地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对于内蒙古这样具有浓郁少数民族特色的地区,许多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来源于基层大众,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更要注重旗县、嘎查等基层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加大对源头的保护,将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阶段。一方面可以通过简化相应的司法程序,降低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另一方面应当提高司法机关的管理效率,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管理与执法能力,在方便受害者维权的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作者:乌兰图雅 单位:蒙古社会科学院 政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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