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
通过前文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梳理,不难看出,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援助程序方面规定得较为细致,但是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监督及事后评估则规定得较为原则笼统,国家层面的立法缺乏系统完善的监控体系以及评估机制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只负责将案件派发给律师以及卷宗的归档、补贴的发放,对案件的办理过程基本不闻不问;对于办案结果,立法仅规定了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缺乏系统的评估机制及科学合理的奖惩考核办法。监控及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素养。而由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本身就是低经济回报,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后,成就感主要来自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或是法律工作者个人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和满足。对于律师而言,需要舍弃一定的经济利益以使其他利益需求得以满足。这在律师工作、生活压力较小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尚可以运行。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制度不健全,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而言,案件办好办坏一个样,不要太离谱就行。即使其舍弃了经济利益,认真办案,也感受不到太多的成就感。这当中的效益失衡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律师等法律援助提供者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服务往往流于形式。例如,一些律师在接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后,会见被告人及阅卷都是走过场,辩护意见千篇一律的都是:对事实、定罪没有异议,量刑上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属未成年人,予以从轻。从法律效益价值的角度分析,在前期的投入成本不减少的情况下,缺乏过程的监控体系及结果的评估机制,律师为了完成任务应付了事、当事人对结果也只是勉强接受、社会民众对法律援助效果的认可度不高,法律援助成本的投入根本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
二、健全法律援助监控和评估体系
(一)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
首先,法律援助机构一方可抽查或跟踪案件的办理,例如派人员旁听一些案件的庭审,定期与提供援助人员及受援人联系沟通,以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其次,建立法律援助提供者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当前规定法律援助提供者在出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四种情况及办案结束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笔者认为,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仅应当遵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集体研究,由律所或法律服务所进行监督,而且应该通过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办案情况的方式,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办理的监督。再次,建立受援人案件反馈制度。③受援人可以对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者的懈怠或是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进行反馈投诉。由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之初告知受援人反馈、投诉事项及途径,并及时对反馈投诉进行处理。
(二)完善事后评价体系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民风民俗等有所不同,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很难确定一个全国范围皆适用的细致的质量评价标准。但是可以建立诸如同行审查制度、等级评估制度、奖惩考核制度等制度以规范对案件办理的事后评估。同行审查制度是由英国创立的一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通过抽取待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一定时期内已办结的,一定数量的案件档案样本,聘请资深律师等作为评估人员,按照一定的民事法律援助与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评估标准等级和评估程序,对档案样本进行审查评估,撰写评估报告,以确定在某一法律领域,待查法律服务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否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④等级评估即由专门的监督、评估小组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承办的案件从受案到结案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价。并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等四个等级。根据同行评价、专门小组评价的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对法律援助提供者进行相应的奖励,对于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进行问责。⑤
作者:李炎媛 单位:海南省海口市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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