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人力大国,也是人才强国,时代要求我们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政府部门,作为人才聚集的枢纽地位,政府部门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的好坏关系到社会和国家的发展,甚至是政权的稳固问题。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范围比较广,工作内容比较复杂,因而为了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需要通过不同的管理机制激励他们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在多种管理机制中,只有激励机制可以令国家公务员真正激发斗志,朝着期望的目标努力。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现状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符合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需求,也是因为有公务员制度,才能约束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章程工作和生活。如今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现状如下:
(一)公务员工作的责任心不强
国家公务员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者,也是政府公共管理权力的行使者,其行为能力、管理水平直接影响政府公共管理效果。目前,国家公务员队伍中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乱用职权、服务态度差等现象还存在,有些问题还很普遍。存在这些问题的人思想上安于现状,工作中得过且过。他们认为:轮得到的肯定少不了,轮不着的也争取不到;多干多差错,还不如不干。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行为的失职。消极思想、行为的产生与管理机制、公务员自身修养、职业道德,以及公务员职业的低风险性有关,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根本之所在。根据归因原理,要改变这些消极思想和行为,充分调动公务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激励推动。
政府只有激发出公务员与时俱进的思想,积极进取的精神,勇于创新的胆色,才有可能不断提高公务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才能切实履行好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管理好社会事务,服务好民众民生,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更好的调动公务员管理好公共行政事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就需要对公务员实施激励,通过有效的激励,激发公务员管理公共事务的热情,自觉提高公共管理的能力和行政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切实承担起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二)公务员缺乏完善自我的意识
国家公务员需要跟随社会发展的速度,不断完善自我,影响公务员自我完善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从系统论的角度来分析,对其起影响的不外乎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两个因素。内部环境是公务员的自身因素,即,文化素质、道德修养、竞争能力和理想定位等,包括自我需求、自我效能、自我激励和成就动机等;外部环境主要是工作氛围、条件和机遇,也包括上司的引导、同事的监督和部门的激励。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 发展 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如果说公务员的自立自强是内因,那么,政府对公务员的鞭策、激励便是推动公务员完善自我,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外因。造就一位优秀的公务员需要内外相长——良好的自身素质与完善的激励机制相得益彰。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从物质与精神的角度刺激公务员能力、水平的提高;能够用惩罚与奖励的手段来鞭策公务员的行为意识,使之符合制度规范和社会需要。毫无疑问,有效的激发激励在公务员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公务员实现自我完善的主观需要和外部推动。
(三)公务员的管理机制不够规范
市场经济讲究公平竞争和平等待遇,同等的条件下创造同等的价值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在现象;在职务晋升上,打破了“论资排辈”现象,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逐渐消除。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对如何建立和健全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也采取了不少方法和手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在此列举较常见的几例,逐一加以分析。
(一)竞争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竞争上岗激励机制是公务员职务任用上广泛采用的手段。其一般的操作程序为:1.确定竞争职位;2.公布任职要求;3.公开报名;4.资格审查;5.竞争演说;6.民主评议;7.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任职人员;8.公布聘任人员。竞争的职位可以是中层领导职位,也可以是一些普遍的职位;参与对象一般是本部门中层及以下公务员。通过竞争上岗使部门内部公务员任用工作民主化,体现公务员职位任用的竞争性和公正性。
目前,竞争机制存在两个主要的问题。一是人为因素的干扰。由于竞争上岗没有打破部门的界线,往往限于部门内部,因此,竞争对手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竞争“旁观者”则是“你好,他好,大家都好”。并且在民主评议中,就个体而言,主观性判断往往多于客观性评价,评议结果的高低较难正确反映竞争人员之间能力的大小、水平的高低,更多体现人际关系的好坏。二是任职标准不明确。现行的内部竞争上岗往往只有确定的竞争职位,而没有明确对竞争人员的任职要求,包括素质要求和能力要求等,缺少一把客观、公正评价任职人员素质、能力、水平的标尺,也缺少岗位环境、岗位责任标准。由于缺少对内外因素衡量的标准,所以有时竞争上岗激励也成为个别领导排斥异己的“正当”手段
(二)绩效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各地纷纷制定了考核实施办法。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此办法明确要求考核工作注重实绩,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人员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2%以内;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这种办法注重的是结果,强调的是公务员行为过程中的总体表现。
但是,由于岗位目标不够明确,职责分工不够详细,考核指标难以量化,而且政府部门与党政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内不同岗位之间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无法统一,考核结果的可比性并不强。同时,年终考核评比中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不平衡,物质激励往往是象征性的,缺乏物质的刺激性,因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优秀等次“轮流坐庄”的现象。现实的考核评比结果大多比较温和,不称职或基本职称的人几乎没有。如,绍兴市二万多名公务员在近两年的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也就二十多位,约占总数的1‰。可见,考核激励机制对多数公务员而言并没有多大的约束性和激励性。
(三)薪酬福利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构成中最主要的两个部分。职务工资按职务等级晋升,若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依据工资政策调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者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可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一般来说,连续两年或者连续五年考核称职不成问题,只是时间长短而异。目前,公务员队伍中存在实职多于虚职的现象,由于同一级别虚实职的职务工资是相同的,如科长与主任科员,而且,虚职相比实职责任更轻,工作量更少,受监督的面更小,因此,在一些部门呈现出竞争上岗没有竞争对手,宁要虚职不要实职的状况,说明职级工资激励机制对公务员还缺乏足够强的吸引力。
(四)末位淘汰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以年度考核为基础,注重于履行本职工作的全过程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程度。通常操作程序是:个人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就其实绩进行民主评议;单位领导从客观环境变化和主观努力两个方面对其综合评价;民主评议分与领导综合评价分合并确定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列程序;公布末位人员名单;对末位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下岗待聘或解除人事关系。
我以为末位淘汰激励机制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缺乏科学性。因为任何一次排名总会出现一个末位,而且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末位缺少可比性,末位与不称职也不能完全等同。二是存在违规之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淘汰出局”有严格的规定,第七十四条列举了五类对象,如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等等,且明确规定了辞退国家公务员的合法程序:“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果仅以公务员年度考核总分末位与否来定其去留,这种行政行为大有违规之嫌。
这种激励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容易引发两种不良行为。一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由于惧怕末位,往往会故意压低别人的分数,以减少自己的风险;部分公务员考虑到“淘汰”这一残酷的结果,因而在日常工作中十分注重人际关系,甚至于在工作中丧失原则性和公正性。二是违法行为。据本人了解,个别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难以把握末位的尺度,结果将正常享受产假的女同志确定为末位,理由是:她在这一年当中上班时间最少。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思想仍然存在
古时,人们通过学习升官加爵,当时人们的思想重视的就是通过努力能够做官,而如今很多考公务员的人们都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加入政府部门的,他们在内心深处认为能够成为公务员是“光宗耀祖”的重要事,他们没有考虑到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职业,而且这种传统思想很容易影响他们的未来选择,而这些人中的绝大一部分并不是管理科班出身,本身缺乏良好的管理思想,在走上行政工作岗位上后,凭借的只是长久以来公务员中习以为常的规则和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出来的一些经验,缺乏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教育,从而容易犯一些自认为很正常的管理错误。由于习以为常的思想,这种陋习就随着人事的不断轮换而遗留下来, 造成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始终踏步不前的局面。
(二)现行管理法规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我国现有的《公务员法》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在《暂行条例》实施十二年基础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我们在肯定这一变革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必须看到,当时的改革并不彻底,制度本身还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而且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一直左右着一些当权者的行为,一些人抱着“媳妇熬成婆”的心理,随着权力的增长,一些当权者是很难理智的运用自己的权力为人民服务的,从而频频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
四、国家公务员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人力资源管理有6个模块,为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需要管理者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和劳动关系管理。
(一)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
抓紧制定包括录用、任职定级、竞争上岗、考核、调任、回避、处分、申诉等规定的配套法规,逐步建立完备的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行政回避制度应以专门法律规范加以明确;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引入公务员外部监督机制,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力度,使公务员个人行为和政府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公务员的人力资源开发
公务员的流动,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聘任、任免、升降、交流、辞职辞退、退休在内的一系列行为。建立公务员需求与供给评估机制,以此制订公务员录用、聘任计划;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增强考录过程的公平性;合理调整录用考试的考官队伍,提高考试内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改革选拔晋升评估体系,使之与绩效考核、业务培训相结合;加强一般公务员的平行流动;细化降级、降职、辞职和辞退以及退休的有关条件和程序。
(三)规范绩效管理制度
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工资系列;尽快建立工资水平调查机制,增强工资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灵活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适时推进福利货币化,解决公务员的后顾之忧。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始终坚持公正的原则,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应当合理;借鉴人力资源管理中成熟的绩效考核方法,提高考核结果的准确度;提高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水平,使之真正成为选拔任用的依据和物质精神奖励的标准。
(四)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保障体系
在人力资源体系中,薪酬管理主要包括外在薪酬和内在薪酬两个部分,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在外在薪酬方面,公务员的薪酬主要有工资、 奖金和津贴构成。一般情况下与公务人员的职务和工作状况直接挂钩。
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薪酬管理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部分, 其实公务员与企业的薪酬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相通的,都是讲究公平、 平衡、 定期增薪、 物价补偿、法律保障的原则的,企业的薪资管理方式在很多地方式值得公务员借鉴的,只要做到以上几个原则, 并根据自身情况加以改进,公务员的人力资源管理保障体系是会很好的建立起来的。
(五)完善职业培训机制
更新培训者与被培训者的观念,使之充分认识到培训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对公务员培训需求分析,使培训内容更具有针对性;要根据培训需求分析,设置不同的培训方案,逐步建立不同类别的公务员与培训内容的对应关系;建立培训方案体系的更新机制,实现不同类别公务员与培训的动态匹配;建立健全科学而规范的培训成果评估体系,使培训方案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修正,确保培训的最佳效果。
开拓职业发展新空间。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及其他职位类别的公务员,分别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逐步细化和完善职位分类管理制度;对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公务员,可以提供“快车道”,实行越级或放宽资格条件进入更高的职位,为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一个快捷灵活的渠道;根据个人能力特点提供职业指导,帮助其确定和实现职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拓宽退出公务员队伍人员的择业渠道和救济渠道,确保公务员管理“出口”的畅通。
(六)采用激励机制
公务员的物质因素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这些物质因素虽不是公务员的唯一,但也是他们关心的最重要方面之一。物质激励的关键是优化薪酬设计。物质是基础,精神是力量的源泉和工作的动力。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国家公务员也是一个自然的和社会个体的人,有最基本的物质方面的需要,也有更高层次的情感、荣誉以及自我实现的追求。
通过对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的探讨并加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分析,同时借鉴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对公务员制度进行改革,将使政府生产力有很大的提高,从而极大的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