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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论述

中国经济法学从产生到现在约有三十年的历史,虽然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议,但是很多意见却日趋一致,经济法作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是毋庸置疑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明确指出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之一,并且目的就是为了调整社会整理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约束、管理和调节的。此次发表不仅确立了经济法在我国整个大法律体系中的立场,而且肯定了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作用。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论基础

当今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利益相互交织又充满冲突的整体,各国法律对这些利益就起着一定的调节作用,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公共利益的概念代表,它是指人类社会整体生存和需求相互作用的整体,被不同法律部门分工维护着。传统的法律理念中,民法是私法,主要调节私人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或者说它是个人之法,其他法律则是公法,通过综合运用公法的调解手段来维护社会整理利益,从而更好的维护私人利益。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思路

深入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可以看出,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存在着以下逻辑思路: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换句话说,由于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因此市场失灵的事情常有发生,这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出发点,国家干预是调解市场失灵的手段,经济法则是约束和规定国家适当干预的制度性措施,这种前因后果加上措施的保障才能使经济法有效的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这就是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逻辑思路,下面就进行具体阐述:首先,市场失灵势必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市场通过一定的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制度来给自身带来一定的竞争和发展动力,最终促使市场主体将资源进行有效的分配,因此市场调节则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但是市场主体毕竟是不可控的,有着一定的自利性和短视性,市场失灵则是这种缺陷所导致的,市场一旦失灵就不能很好的平衡社会整体经济以及经济结构,对于公共工程和国防也不能做到很好的防范,甚至不能避免的会产生很多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因此遭受损害,由此可以看出,市场失灵会对各种社会利益的调解失控,从而危害的社会整体利益。其次,国家干预无疑是调解市场失灵最有效的方法,不可否认,市场失灵可以通过一些非政府的手段来进行调解,甚至个人有时候也可以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但是国家出面调控无疑是最恰当也是最有效的代表,因为在市场监管和市场宏观把控方面,国家有着其他主体不具备的特点,国家可以通过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进行政策方面的宏观调控,最终实现各种经济总量的平衡性发展;通过国家特有的强制性手段甚至是暴力手段改变市场利益结构,制止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干预是最有效和力度最大的调节市场失灵的手段。再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过程中提供法律约束的制度性规范,国家干预能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是又必须在一定合理的范围之内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因为国家干预势必会以国家利益为主,但是如何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最大的接近,如何使国家在进行干预的过程中不因为自身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这些都是需要经济法来进行约束和调控的。综上可以看出,建立健全法治社会来确保和规范国家干预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拥有一个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宪法作为统帅,规范着各个国家机构的行为。很多相关法,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作为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律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相应的权力和基本工作原则,甚至是国家机构各个部门员工的聘任与考核等等;行政法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同时也兼具规范国家干预的职责,但是,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规范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虽然也会为国家干预提供合法的基础性条件,但是经济法的存在更重要的是为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和依据。

三、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文本表达

第一,立法目的中加以明示。这是经济法在制定过程中最常使用的表达自身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入口之一。例如,在《反垄断法》和《政府采购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均明确使用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措词以及《农业法》第1条包括“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等所有表述,均可归入社会整体利益的范畴。第二,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加以彰显。经济法责任作为侵犯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所应承担的否定性评价或者不利后果,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无疑具有重要作用,鉴此,经济法对于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构建极其重视。一方面,经济法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提供全面的保障机制,并对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情形提供矫正机制;另一方面,一些经济法律法规还在传统法律责任之外,创设了一些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新责任形态。例如,《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召回制度、该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鲜明体现出其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旨趣以及很难归入传统法律责任范畴的新的责任形态。第三,以政策形式加以宣传。法律规范基本被分为两大类:裁判性的规定和政策性的规定;所谓裁判性的规定是指可以对一个案件进行认定和最终处理的法律法规,而政策性的规定则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认定或者处理,反而是能够表明国家机构某种立场的法律法规。因此后者是与社会整体利益息息相关的,或者说社会整体利益是靠着这些政策性的规定的以保护的。每个部门法都拥有非常复杂的法益结构,因此它们也承载着不同的政策性规定和职责,但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则不同,原因就是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中主要侧重的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因此该法更加偏重于政策性的规定。例如,《农业法》第3条规定的“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第8条规定的“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等,即分别宣告了中国对农业和对消费者的基本政策。经济法中例如上述法律规定还有很多,同时也是因为这些规定引起了很多学者对于经济法可诉性方面的思考,但是不论怎样,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是不容置疑的,因此经济法中的很多规定也就不能成为裁判性的规定。

四、总结

宪法以及所有其他的法律部门共同承担着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之所以将法律细分到不同的法律部门是为了更好的精细化的调解各种社会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通过不同的手段和制度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包括经济法在内,所有法律都承载着不同的功能,带着各自特有的使命共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作者:马倢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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