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价形式中的拜物教性质及其凸显
仍以“20码麻布=1件上衣”为例,上衣在这里是以自己的自然形式,即作为一个自然的物理客体而成为麻布的等价物。“上衣因而获得了一种特殊的属性,即处于能够与麻布直接交换的形式”[2]70,上衣实则是以自己的使用价值这个自然形式成为它的对立面即麻布的价值表现形式。这因此也构成等价形式的第一个特点。显然,直观地看(尤其是对于那些处于这个交换关系中的主体来说),等价形式的这个特点在于,“商品的自然形式成为价值形式。”然而与价值关系的确立是建立在两个不同的人之间的交换活动这个作为客观前提的经验事实一样,这里发生的物体上衣成为价值形式的这个转换,“这种转换只有在任何别的商品A(麻布等等)与它发生价值关系时,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实现”[2]71。也就是说,只有在价值关系中,更为确切地说,只有在等价形式中,处于等价形式这一极的某一商品才能作为另外一种处于其对立面(相对价值形式)的商品的等价物,以它自身的自然形式担当价值存在物这个超感样态。这一点的玄幻性其实在相对价值形式那里就已然蕴含着,在那里,它集中表现为感性与超感性的对立。然而,商品生产者A使得自己的商品在它之外取得一个同质等量的价值存在,这一点虽然隐藏着形而上学的微妙,但是“这个表现本身就说明其中隐藏着一种社会关系”[2]72,即作为生产和交换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他们虽然意识不到彼此交换关系所蕴含的对立和颠倒,然而他们都清楚这是彼此之间的社会联系。但在等价形式这里,这种隐约感触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印象就被进一步地虚无化和蒸发了。
这种虚无化根本上是由等价形式本身的特性所导致的。“等价形式恰恰在于:商品体例如上衣这个物本身就表现为价值,因而天然具有价值形式。”[2]72虽然从事交换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不会否认这个“天然价值形式”是在他们彼此之间的社会联系中确立的这一基本经验事实,然而,他们其实却根本意识不到这一点,或者说,由于他们先行地将自身本质力量及其社会性质转化为价值客体,因而必然导致他们在交换活动中忽略掉这个前提而紧紧地抓住眼前这个结果:商品自在地有着自己的天然属性“价值”。另外,又由于在劳动产品采取商品生产这种方式下,价值作为商品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2]72-73,即任何一个商品都无法自我显示自己的价值存在,因此必须通过交换活动及其价值关系,将蕴含在自身内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对象化到独立于其外的另外一个具体物体上。因而,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必然性就导致如下错觉的出现,“上衣似乎天然具有等价形式,天然具有能与其他商品直接交换的属性,就像它天然具有重的属性或保暖的属性一样”,“从这里就产生了等价形式的谜的性质”[2]73。这种迷幻进一步体现在等价形式的第二个特点那里。这个特点其实是由第一个特点所直接引发和导致的。当商品以自己的自然形式去充当另外一个商品的价值形式,这其实意味着这个商品的物体形式或者自然形式被当做了价值形式。进而言之,这实则更进一步意味着,它被当成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然而,就制作这个“有用物”或“使用价值”的劳动而言,它并非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而是具体的、一定的、有用的某种劳动。因此,一方面,商品的相对价值形式必须表现在不管是哪种有用物、但必须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的价值体上面;另一方面,充当等价物的商品,即“等价物的一定的物体形式,无论是上衣、小麦或铁,都始终不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化身,而是一定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7]157。例如,裁缝的劳动、农夫的劳动或木工的劳动的化身。正是这样“因此,生产等价物商品体的一定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在价值表现中必然总是被当作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的人类劳动的一定的实现形式或表现形式”[7]157-158。这就意味着,正如在第一个特点那里,从直观表现这个角度看,等价物的使用价值直接地就是价值形式;同样地,在第二个特点这里,一种商品当它作为等价物时,它直接地就是以一种具体劳动充当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由此也就直接地推导出等价形式的第三个特点,即“私人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的形式,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2]74。
商品世界的拜物教性质或者说商品拜物教的品性,在等价形式这里表现得一览无余而又极为突出。在以上等价形式的三个特点中,存在着一个贯穿其间的颠倒本性。也就是说,“在价值关系及其所包含的价值表现中,并不是抽象的一般的东西当作具体的、可感觉的现实的东西的属性,而是相反,可感觉的具体的东西被当作只是抽象的一般的东西的表现形式或一定的实现形式”[7]158。例如,在作为等价物的上衣那里,包含在它里面的“裁缝”这个特定的具体劳动,作为与麻布的价值表现相对应的存在样态,并不具有也是人类劳动这种一般属性,“相反,它是人类劳动这一点被当作是裁缝劳动的本质;而它是裁缝劳动这一点却被当作只是它的这种本质的表现方式或一定的实现方式”[7]158。就这一转换本身而言,它实则由商品生产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矛盾和必然性所致,即只有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凝结成价值,从而价值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化的人类劳动的结晶。然而,价值关系的这一必然性却是以颠倒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颠倒是价值表现的特征,它使可感觉的具体的东西只充当抽象的一般的东西的表现形式,而不是相反地使抽象的一般的东西充当具体的东西的属性”,并且正是“这种颠倒同时使价值表现难于理解”[7]158。马克思这里对关于价值形式本身所蕴含的颠倒关系的揭示,显然是与上述相对价值形式以及等价形式的分析相契合的。在相对价值形式那里,作为等价物的商品直接地是以其自然形式即具体的可感的有用物这个使用价值形态,来充当另外一个商品的价值形式的。或者说,相对价值形式这一端的商品蕴含的“幽灵般的对象性”,是通过对象化到其对立面一个可感的具体的物理客体上面的,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这实则就是一种经典的柏拉图主义的幻象架构。而在等价形式那里,这种颠倒本性及其幻象更为突出。相对价值形式那里虽然已然蕴含着可感与超感的对立,一个商品的价值对象性通过价值关系将之对象化到一个独立于其外的具体的物理客体身上,这件事情本身虽然充满了形而上学的微妙。然而,作为生产和交换的当事人,人们还是隐约地能够体验和觉察到:这是他们两个不同的商品所有者在从事着交换活动。但在等价形式那里,这种感觉就彻底消失了。因为,等价物直接地就以可感的具体的物理客体形式去充当抽象的普遍的价值实体的属性或表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