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大城市有着强大的吸纳能力,人口的集聚使得特大城市规模愈发庞大,社会风险与城市的快速发展相伴而生,特大城市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势在必行。社会治理的转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治理理念、治理格局和治理机制上进行全方位的探讨。
关键词:特大城市;社会管理;社会治理
一、特大城市的界定和社会治理的内涵
1.特大城市的界定2011年,中国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1.27%,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定义的“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标准,中国目前的特大城市已达10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成都等。特大城市聚集了社会综合资源,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2.社会治理的内涵“治理”不同于“管理”,政府也区别于“治理”,社会治理的内涵应包括四个方面。(1)聚焦理念层面。社会治理奉行社会本位,主张公民社会的治理理念,强调政府与社会各主体的平等地位与合作关系,是一种协商民主、协同治理的管理思想。(2)聚焦主体层面。对于社会治理的主体考量,不能狭隘的局限于政府单一角色的参与,更应该社会、公民等多重主体因素的协同参与。(3)聚焦手段层面。“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充分灵活的运用分权、民主以及柔性服务等方式方法来推动法与德的良性互动。(4)聚焦权力运行过程层面。社会治理过程种平等化、多元化、协同化的权威来源为各多种权力的双向或多向互动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每个社会主体均可以在法治保障的范围内,积极、自主、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力。
二、社会风险与特大城市快速发展相伴而生
1.特大城市的结构激变第一,产业结构。特大城市产业结构的成熟度落后于变化速度。各大城市第三产业比重持续上升成为吸纳就业的主导产业,但经济结构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其成熟度达到标准,核心技术仍无法掌握,各大产业的成熟度不足以支撑目前的经济结构。第二,社会结构。中国的中产阶层主要分布在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是社会处于相对比较稳定状态中的一个标志。但特大城市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属性、发展状况和利益诉求,这种状况无疑增加了特大城市的治理难度。第四,空间结构。特大城市空间结构尚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人口规模的膨胀、城市的扩张没有与道路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而同步发展。2.政府治理模式建立但未有效社会治理的过程环节有很多要素组成,例如,表达、决策、生产以及问责等等,据现有情况来看,起重点及重心环节仍在于生产。而对于表达这一层级,利益表达机制发展尚不够成熟,无法给公众提供最广泛的表达渠道来倾听其需求、意见,公众利益诉求渠道受阻。在决策环节,相关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已经建立,如听证会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公民参与受到法律保护,但公民参与决策的具体操作规范缺失,执行效果差强人意。评估与问责环节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后一重保障,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流于形式,特大城市社会治理模式与机制面临严峻挑战与变革。
三、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
1.重塑治理观念重塑治理理念,政府定位是首要问题。在应对特大城市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时,政府应摒弃旧有的理念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以公共需求为导向,联合市场和社会两股力量,形成科学、民主、人本和服务的治理理念、促进治理主体多元、提高治理能力的协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于如何更好的减少对社会行动后果的接受阻碍,可以更多的考虑人民参与的有效因素。换句话说,当前的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仍是受制于客观条件的不成熟,引入人民的有效参与一方面有利于事件的推进,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未来政府的有效、科学决策提供宝贵经验。2.促进自主社会网络形成首先,确保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力量的平衡。政府的治理手段的单一不仅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充当“裁判员”的角色,更需要市场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来进行社会治理,这三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通过协商、合作、对话实现社会治理。其次,积极培育民间组织。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控、降低登记门槛;合理安排社会组织承接政府的转移职能;给予社会组织日常运行所需的各种支持。3.设计长远发展的治理机制第一,治理主体再造机制。首先,政府再造。政府要从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进一步确立起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双赢的目标与考核体系;重视公共财政民生方向的投入,促进社会医疗、体育、教育、文化和卫生的协同发展。其次,社会再造。构筑大城市非政府组织集群,理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提升基层社区自治能力。最后,市场再造。把市场培育成为可以与政府、社会形成势均力敌的一方,具体策略包括:放松民营资本对国家垄断行业的准入限制;大力提升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活力等。第二,利益表达机制。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将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第一,致力于一个平等化、公平性利益表达权利格局的形成,从而群体性,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平等、有效的话语权;第二,保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开辟形式多样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如:信访制度、利用新媒体传达民众呼声和电子政府等。第三,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情绪宣泄。最后,特大城市应建立市民政治决策参与的制度性平台,如市民民意调查制度、市民代表听证会制度、官民协商谈判制度、市民投票表决制度、法制化“代言人”制度等。让各种利益群体代表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有话语权,保证政策的出台能够得到市民的认同与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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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海东,谭奕飞.特大城市的社会治理[J].中国建设信息,2015.
作者:赵静 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