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与“民主”与“法治精神”相互依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坚持民主,追究法治,重视宪法的最高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两大特点。我国从建国之初就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内一党专政的前提下,提倡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协商建立我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向着更深的层次发展。有权必有责,用权需监督,在我国的权利监督主要表现为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与多党合作,商议共同作出决策,并且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共产党和多党相互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关键词:协商民主;宪法体制;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作用
在实施建设计划时必须首先制定整体的发展框架,进行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设计时也不例外。在我国建国之初以及之后进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国家的民主建设经历了野蛮、自由发展的阶段到规范的计划发展的阶段,从最初的混乱逐渐演变成规范的推进民主,科学的进行民主建设。构建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宪法体制和法制建设的整体规划中不断推进我国协商民主的推进。
一、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发展和演进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除了深入推进我国经济方面全面推行市场经济,加强对外开放之外,在国家的法制建设方面也逐渐推进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首先搭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此框架之下,细化的推进具体法律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比较西方国家的民主建设体制而言,我国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在我国的民主建设中主要坚持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两个制度是协商民主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深层次体现。
二、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的过程中,坚持推进我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建设,并在国家整体法治建设的框架下,充分发挥我国建设的人民政协的组织人民和政党的功能,充分利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政治协商制度相互结合的独特优势,进而,应将协商民主置入“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的格局中,明确其在宪法体制中的地位和功能,逐步在我国建设以协商民主为本土资源的法治中国建设的体制框架。
(一)协商民主的政治资源作用
在我国协商民主并不是最近几年才刚刚出现的新型民主形式,而是一种具有长久历史传统的民主形式,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更迭,不断适应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不断的发生着新的变化。在当代的中国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协商民主依旧是法制建设的基调之一,在我国进行法制建设时,始终坚持协商二字,拒绝专政和独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的法律条文中为我国实行和推进协商民主的相关制度确定了法律依据,在我国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起人民政协制度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另外在实际的执行和实施过程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坚持和实施这两项制度,为我国落实协商民主的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协商民主的监督作用
在我国政治协商组织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始终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属性,在我国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中主要承担的是监督功能,监督我国政府权力和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的权力运行问题。同时,我国政协组织的监督功能属于社会的监督,人民的监督,从另一层面上体现出我国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坚持人民的当家作主。虽然我国的政协组织的在我国的权利监督体系中始终发挥着监督作用,但并不是没有范围的广泛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度的监督组织,其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政协组织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的监督,这是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决定的,中国共产党和政治协商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方式以及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监督;其次,是政治协商组织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人民政协组织的成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又反作用于人民代表大会,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进行政治协商组织的监督;最后,除了以上两种政治协商组织的外部监督功能以外,政协组织也具有内部监督的功能,对于政协内部的相互监督,这对于政治协商基本秩序的维系是极为必要的。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不仅限于狭义的批评建议,而是贯穿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政治协商的延伸:一方面,在政治协商过程中,民主监督的存在,可以有效维持政治协商的基本秩序,提升政治协商的协商质量;另一方面,民主监督可以作为经历实质协商和人大票决的公共决策过程的延续,可以有效缓解人大票决与政治协商的潜在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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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博澜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