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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由人人权保障构想

1.摒除拘捕惩罚属性,完善拘捕司法救济制度

拘捕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不能将拘捕作为一种实体上的惩罚。被拘捕的人是尚未经过审判程序而未被证明有罪的人,即“法律上无罪的人”,无罪的人不应受到惩罚。应摒除拘捕惩罚属性,以避免对无罪被拘捕人的人权侵犯。被拘捕人居住生活应较已决犯更加的宽松,在不防碍司法行政和监所安全的前提下监所应提供通讯或接见亲友的便利,应可以自费购物或接收服务,应准获得法律援助,会见律师。应给予被拘捕人申诉的机会,探索类似普通法人身保护令制度式的救济方式,使被拘捕非自由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其自由权。

2.多渠道取证,排除非法证据,规范取证行为

在强化对侦查机关监督的基础上,应强化侦查机关的人才培养,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对侦查机关的资金投入,强调科技在侦查中的作用,倡导以多渠道取证的方式侦破案件,从而摆脱“口供中心主义”,使刑讯逼供失去原动力,从而减少其发生。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使各种以侵犯人权方式非法获取的证据失去证明效力,从而减少侦查机关侵犯人权的各种侦查行为。对非经司法程序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起决定作用的证据,要强化其合法性审查。加大侦查机关侵犯人权行为的违法成本,提高惩罚概率,使侵犯人权的侦查行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

3.保障非自由人合理待遇

非自由人被限制自由最终目的和理由在于保护社会避免受犯罪之害。基于此,除非合理隔离和维持纪律等缘故,不应加重非自由人的限制,使其感受折磨和痛苦。应采取措施确保非自由人返回社会时不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使他们有自尊和责任感。限制自由结束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非自由人逐步融入社会生活。非自由人不应被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强化他们的社会成员意识,应尽可能请求社会机构在恢复其社会生活的工作方面协助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监管场所应有联系社会工作人员,负责保持并改善非自由人同亲属以及同有用社会机构的一切合宜关系。应在法律所容许的最大范围内,保障非自由人民事利益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其他社会利益。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医药、手术和精神病学上的服务,以诊疗可能妨碍非自由人恢复正常生活的身心疾病或缺陷。对非自由人的社会责任不能因其出监所而终止,应有公私机构能向重获自由的非自由人提供有效的善后照顾。对于刑期相当长的非自由人监管场所应对其人格进行研究,为其拟定一项待遇方案。监管场所应针对不同种类的非自由人及不同的待遇,制定优待制度,以鼓励端正行为,启发责任感。

4.加强干警思想教育

当前我国非自由人的人身限制主要由公检法干警负责。选任教育、智力和专业上有适当水平的干警,加强干警的主观改造,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坚定他们的法律信仰,对于人权保障来讲意义重大。4.1教育干警提高专业能力。非自由人人权的有效保障有赖于管理人员的正直、仁慈、专业能力与个人是否称职,干警应具有适当的教育和智力水平,应接受必要的训练并通过理论和实际测验,应使在职培训常态化以维持并提高干警的知识和专业能力。4.2教育干警强化道德修养。人权基于道德的基本要求而存在。只有干警强化了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起人权观念,才能感化非自由人,赢得非自由人的尊敬和配合,从而促进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才能为保障非自由人的人权发挥积极的、法律法规无法实现的作用。4.3教育干警树立法律信仰。干警不能把法律当成一种工具,而应把法律作为根植于内心的信仰,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得到干警的普遍遵从,也才能使非自由人心悦诚服的服从法律。当前社会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权法交易、司法腐败等个别不法行为都是对法律信仰源头的污染,也是对干警法律信仰的极大冲击,要对干警讲清这些不法行为的危害,正面引导干警树立法律信仰,自觉遵守法律,践行法律。干警树立起法律信仰,能够依法办案,依法监管,非自由人的人权也就能更好的得到保障。

5.强化非自由人人权保障监督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必须在阳光下运行。没有有效的监督非自由人人权保障只能是空谈。5.1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既可以有效防止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也可以保障被合法剥夺人身自由的非自由人的合理权益不受侵犯。所以要加强司法监督,劳教制度废除后,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非经司法程序长期限制人身自由行为都应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5.2行政监督。上级单位应对其下级单位进行必要的行政监督,组织安排专门人员对下级单位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进行检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撤消,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非自由人的人权不受侵犯。5.3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基础是保障社会的知情权,在非自由人人权保障方面,就是要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透明度,行为艺术论文每个环节都向社会公开,使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处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使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作者:郑欣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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