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行政诉讼法中的问题分析
(一)现行法律程序缺乏完善
在新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诉讼裁定程序设定了简易程序,在原有行政诉讼法中只有普通程序。从社会环境的角度而言,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初创时期需要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较少,因此而没有制定合意解纷方式,仅仅采用裁决解纷立式。另外,行政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相对不高,运用普通程序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处理,可以通过合理的语境加以解决。中国法制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递增,如果均采用普通程序,对于当事人缺乏针对性,即便是获得及时裁判,却难以对其诉讼权利予以保护。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中国在新行政诉讼法中确立了行政诉讼简易裁判,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司法自愿合理分配,使案件分流,从而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有效率。在原有的行政诉讼立法中,对和解和调解程序存有排斥,其本意是避免对行政机关乱用处分权,强化依法行政。但是,如果完全排斥,就会导致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具体实施。在很多的案件中,如果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则可以调解结案。这种方式与民事调解有所不同,而是以撤诉的形式体现。将调解程序纳入到行政诉讼法中,可以灵活地解决行政纠纷,提高诉讼审理的时效性。
(二)司法的公正性保证力度不足
新行政诉讼法中建立了新型司法解决机制,将行政机关、公民和法院之间的关系给予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在原有的行政诉讼法中,公民以及有关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以解决行政纠纷问题,但是对于行政争议,司法解决程度较低,很难发挥其实际意义。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在司法程序上赋予了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审判权力,法院可以按照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执行。当纠纷解决机制进入到实践程序,由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当事人各占有优势,进入到诉讼程序后,法院的裁决很难做到公正。行政诉讼所审理的官与民之间的纠纷,地位和权威性的不同,必然会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官比民存在着必然的优势,且具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尽管法院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蝉翼,但是中国的法院长期以来被作为政府部门看待,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府,所以,行政机关处于有利一方。民事诉讼所处理的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不会受到多种因素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管理的作用探讨
(一)具体和明确了公民维权的法律武器
从民主政治的角度进行分析,其是对于“官本位”意识的否定,意味着权力不是维系中国社会关系的根本,也不会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而是确立了中国社会人人平等的地位。中国自古以来“官命民从”的思想浓重,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为官者乃人民公仆,这种“民顺官令”的观念不符合人民公仆的政治思想导向,不利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中国发生了社会转型,处于新的发展时期,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上就要开启新的期待你。传统的不良作风要严厉摒除,无论是政治生活,还是社会生活,都要运用法律为这种社会环境提供保障,运用制度以约束,以是现有的成果持久发展。行政诉讼法实施上就是维系官与民之间和谐共处的法律。在法律的基础上将这种官民关系建立起来,在思想内涵上对官民关系从社会未来发展的角度重新规范,树立起人民公仆意识,将“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意义地体现出来。社会是制度的社会,从制度的角度而言,行政诉讼法所建立的新型的官民关系是民主思想的重要体现,从法律层面基于公民合法权利,以形成约束,为公共权力建立了有效保障。
(二)以法律之绳约束了行政管理
行政诉讼法的实质意义在于,运用法律对行政管理以约束,意即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以以权代法,而要在法律的约束范围内行驶行政管理权利,从而对行政管理产生制约作用。“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社会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关键,所有的公民都要无条件遵守,任何人都不可以享有特殊待遇。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要求只要条件允许就要出庭应诉。如果行政诉讼案件情节较为重大,就要求对行政长官平均每年出庭的次数予以固定,并从考评中加以体现,以激励行政长官积极履行职能,以积极的态度应诉,且主动地接受司法监督。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以对于案件的真相有所了解,使其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着不足,行政首长可以及时了解,并对于行政工作中的细节内容以完善,并相应地调整程序,以使行政管理有所成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树立自身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使诉讼当事人感受到案件受到行政首长的重视,从而获得了职能认可。通过这种方式拉近了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是群众满意度有所提升。针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诉讼,行政首长要给予合理解释,并对于不合理处以更正,平服群众的不满情绪,使其对于自身的违法行为以及危害性有所深入了解,进而促进其依法行政。
(三)延伸民告官制度的意义,实现行政管理的第三方介入
行政诉讼法中,对于“民告官”制度有所体现,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多种矛盾关系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形式多样的矛盾冲突。为了发挥行政诉讼法的时效性,使“民告官”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就要产生延伸性意义。当公民个体和组织与政府及其部门存在矛盾而产生纠纷的时候,公民个体和组织往往会从个人的角度出发,首先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这就需要第三方作为中立方介入。法院作为公正的“裁判员”,要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保证公民个体和组织的利益,另一方面要维护政府及其部门的权能,按照相关法律条文从中立的角度做出裁决。无论是“民告官”,还是“官告民”,都属于是社会公共关系中所引起的矛盾纠纷,法院进行调处的过程中,要按照近似的机制,弱化行政权力的强制性,消解传统的民与观之间的双边关系对立,引入三元结构加以缓解,使得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四)防止职权被滥用,实现法律治权力
要确保行政管理得以公正执行,就要坚决防止职权被滥用,做到依法行政,实现法律治权力的行政管理结构。行政诉讼法的执法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接受监督的对象。在制定和颁布政策、法规和规章的时候,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做到公平、公正,并积极地履行自身的职能。公众是政府重要的监督人,处于信息传播媒体极为发达的今天,如果公众对政府的行为颇有微词,就会导致政府的权威性和社会信誉度受到影响,不利于职能工作的顺利展开。也就是说,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能并要做到公平、公正,否则就会导致职能行为的结果与初衷不一致,使得行政行为难以体现社会公正性。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还要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履行合法权利的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中的弱势群体,还要在保障其合法权利的条件下给予必要的照顾,要求其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行政行为。为了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充分体现出来,对于行政相对人还要将其补救的权力及时告知,并提供补救的方法和途径,以使其获得相应的补救。
(五)强化司法机制中的法律而非权力
行政人员作为政府管理国家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与公民个体以及组织所建立的行政关系。这种关系在社会中长期以来都受到“官本位”的影响而难以均衡,使得官与民之间矛盾冲突存在。行政关系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关系,同样受到法律规范和调整。一旦行政关系受到某些不调和因素影响而出现问题,往往是公民个体以及组织的利益受到影响,主要表现为权利侵害,具体体现为政府和行政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做出违法行为而损害了公民个体或组织的利益。此时,从法律的角度,就要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处置,对公民个体或组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由此而对行政关系予以修复。公民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针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满意发出诉求,诸如上访、复议等等,多年来的传统行政体制,使得“官官相护”成为了社会弊病,也将行政关系推向了难以调和的边缘,行政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将行政矛盾纠纷纳入到司法管理体系中,将其制度化、法律化,运用法律对行政争议以解决,可以有效调整行政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逐步建成法治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的优化
促进社会秩序井然,提升社会和谐度,就要将行政权力消解,缓解官员与公民之间的矛盾关系。行政诉讼制度是发挥消解效能的法律制度,这对于社会行政关系不良而形成的纠纷可以有效解决,以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是确保“以人为本”顺利展开的保障,以维护人权,同时也是法治社会进步的基本法律。确立行政诉讼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适时地做出调整。诸如行政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以及按照法律规定所采取的调处方式等等,都会影响地做出调整。随着政府行政权发生改变,法院审判权也会做出调整,以对政府行为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相比较于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力,行政诉讼的思想则更具有稳定性,其精神的持久力成为了保障法律有效行使的关键。在立法思想和精神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规范行政权力,可以避免行政违法的存在,组织行政权力的滥用,使公民个体和组织真正意义地享有合法权益。中国的行政诉讼法经过了实践的检验,正逐渐地渗透于公共权力当中,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
三、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管理的措施
(一)宣传新行政诉讼法,并且对其进行完善
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其中修改的规定,明显倾向于官民平等,希望通过不断地完善法律,使原有的“官本位”意识弱化,塑造公平社会。但是,也会出现一些取消行政诉讼法中取消特有规定的呼声,甚至出现了“官告民”的现象。虽然新的行政诉讼法强调在法律面前官民平等,但是人民群众是弱势群体,加之对于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条文定位不是很准确,导致人民群众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这就意味着,“官告民”并不是“官民平等的体现”,而是更加强化法人民群众的弱势地位,难以获得权力的保障。基于此,中国就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新行政诉讼法的力度,让行政管理人员懂得这种“官告民”的作风并不是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行政诉讼法要达到“公正”的目标,就要让群众知法、懂法,还要用法,避免需要行政诉讼法来解决的行政诉讼关系通过民事诉讼法来解决。对于行政诉讼法而言,要根据实践将其中所存在的棱角磨平,使其有效地解决现实性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的宣传所发挥的作用是通过开展全民法制教育,突出法制社会建设的重点问题,让人民群众对新行政诉讼法以明确定位,并对于法律执行情况以一定程度的监督。行政诉讼诉讼要进入到良性运行轨道,仅仅依赖于体制的强制性作用是不够的,而是全社会都给予支持,才能够维护好法律执行现状。诸如“法院内部监督”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等,虽然起到监督作用,提升法律的公正性,但是并没有使监督体系化,而且也没有上升到立法范畴。对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和法院的执法行为,都要通过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对于案件当事人依法判决。但是,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滞后性,对于社会中所存在的形形色色的行政案件都难以从法律的层面解决。只有法律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与时俱进,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并补充法律漏洞,才能够发挥其执法价值。这些都需要群众的参与监督才能够得以解决,加大法律宣传效应是非常必要的。行政诉讼法的宣传要具有时效性,除了社会宣传以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之外,还可以组织群众到庭旁听审理过程,司法机关也可以将案件的判决以及执行情况更通过各种途径公示,让群众对于安全的审理过程和宣判都有所了解,并提出自己的建议,说明自己的看法。这种群众参与行政诉讼不仅可以发挥宣传作用,可以发挥了教育作用。
(二)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性
中国处于进一步改革开放时期,法制是确保改革开放顺利展开的保障。中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国家,法律的存在于政治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人民群众对法律与政治之间会产生误解。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崛起,加之世界经济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冲击力,使得人们具有较强的经济敏感性,却忽视了法律保证。中国向来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并通过多种途径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但是,多数人民群众都更愿意走进经济发展的前沿,而不愿意在接受法律教育上“浪费时间”,甚至一些人对于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旧有的法律规定上,使得行为方式上的自我约束力不够。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同时也是执行法律的主体,要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就要使人民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更好地保护自己,坚持依法行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社会秩序运用法律规范,以建设公平正义法制社会。人民群众要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这就需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形成,树立依法形成的榜样。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行政诉讼法是关键,行政管理部门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树立社会权威性,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已经成为了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的时候,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其自身的约束力不够。要使行政管理具有公正性,且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不仅要提升公共服务意识,还要将其管理职能落实到位,使得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并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面对具有争议性的行政关系问题,政府不可以擅自决绝,而要通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当行政关系存在并确立下来之后,行政管理部门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要规避双方之间的法律冲突,就要依法执法,将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密切关系建立起来,依法行政才能化解社会矛盾。行政管理部门只有以法律为手段管理社会事务,才能够对社会问题以有效处理。
(三)强化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优化行政管理的效能
对于“‘官’告民”的制度,从中国现实性的角度而言是非常不可取的。人民群众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如果允许“‘官’告民”存在,就意味着人民群众推向了权益保障的边缘。对于要实现社会的公正性,对于这些声音要理性分析。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加以明晰,并确保在对行政诉讼法不断地修正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要符合国情,才能够发挥其时效性。当然,行政诉讼中所存在的难解问题,是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调整加以解决的,这就要强化监督,以使行政诉讼适应于法律。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需要运用法律监督权。具体的监督实践中,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由于当事人直接申诉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对于行政非诉案件的办理,往往会采用合议庭,但是在具体实施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且在法律执行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针对于这类问题,检察机关有责任及时发现,并运用法律程序加以处理,对于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红所存在的违法现象予以解决。检查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具有监督权,且要承担起维护《行政诉讼法》的责任,保持行政诉讼法的权威性。此外,还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要发挥其监督功能,通过媒体效应维护法院的权威性,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对司法的各种形式干预,从而督促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发挥其行政管理效能。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突出行政管理效能
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建立“以人为本”的协调机制。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要采用统筹兼顾的方法,促进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行政管理要发挥其管理效能,就要从社会实践出发,对于行政管理法规不断地调整、完善、健全,是各项事业建立起有机的统一体,做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全面协调,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就是要对政府机关原有的思想观念以改变,将“官本位”的思想打破,促进依法行政的顺利展开。依法行政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制度中所呈现出来的法院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规定司法权对于行政管理权力的干预以限制。新行政诉讼法的现实意义在于,其对于公民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正符合中国现实的国情,人民群众之所以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属于是权威机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加之自我约束机制不够,导致监督成为了形式的监督,而没有发挥其监督的实质性效能。此外,行政机关对行政关系中所存在矛盾问题解决能力有限,要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实现,就要从目前中国的政治背景出发,对于法治政府以定位,将政府与社会之间所建立的关系理顺,在此基础上将行政诉讼法的各项规定落实,以使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能够令人民群众满意,社会矛盾也会因此而化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地学习法律,特别是对新行政诉讼法有清醒的认识,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才能够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在社会事务管理,特别是行政关系的处理上,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使各种社会矛盾得以解决。
四、结语
综上所诉,中国社会要和谐发展,就要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活动都要建立在“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提升服务意识。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就要从法律的可操作性出发,对于原有行政诉讼法中所存在的问题以修正、完善。从具体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角度而言,行政诉讼的有效性,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扩大,还要将现有的行政诉讼管辖级别提高,以使行政诉讼与社会发展需求相符合。行政诉讼法的作用在于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对公职人员的行为以约束,使行政机关人员能够坚持党的政治路线,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使行政机关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树立起务实的政府新形象。
作者:陈业业 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