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宪政的发展模式
美国宪法同法国的宪法发展历程不同,它的产生更多地体现出利益主体之间的妥协和让步。而就在中国正处于康乾盛世依旧以封建法典统治全国之时,在美国费城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其成为美国宪政发展史中的重要部分。
(一)美国宪法的发展在中国还处在封建专制法律统治时期,在北美洲,为了民主、自由、共和而经过坚持不懈斗争摆脱英殖民统治的美洲人民,于1787年,通过派出代表的方式在费城召开了宪法制定会议。美国的这部资产阶级宪法其所体现的民主、共和思想与同时期的中国专制思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美国1787年宪法是通过与会的各方通过长时间唇枪舌剑的争论和利益博弈,最终通过妥协和让步而勉强通过。甚至当时各方都并不看好这部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因为各方对于自身利益都没有满足,但却都做出了折中的妥协和让步。但是,正是这部文字精练,篇幅并不长的宪法却成了美国宪政模式发展依据,并且经历着不断地发展完善一直得到应用,这是法制发展史上的奇迹。它的存在充分说明,宪法不仅仅只是写在羊皮书上的文字。如若一部成文宪法能够持久存在,然而其他绝大多数的成文宪法却没有长久存在,那就表明这一宪法的成功来自于长期发展中确立起来的各种信念、习惯、制定法和利益等,另外也反映了人们中的优秀成员业已承认、至少是默认的一种政治秩序。简要来说,宪法并不是被创造出来的,它是在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的。美国宪法存在至今之所以能够持续两个多世纪,是由于它是来自于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经验和若干世纪的英国经验的健壮根系中生长出来的。它的发展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又纠正了英国普通法中的不人道之处,通过废除奴隶制度、男女平等、选举权平等等充分体现了宪政中的自由与实质平等。美国宪法的发展史充分体现了美国通过对于宪法的历次修正来予以补充宪法的完整同时试图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因此,美国宪法充分表达了已经为新的共和政体的人民所承认、实践和信奉的东西,即宪法所体现的民主、自由、权利,并通过相互制衡的分权模式予以保障其实现。
(二)美国宪政的模式1.宪政模式概述。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模式,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行政权由总统来行使,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法案,可以再参议院同意下任命大法官。同时总统领导陆海空三军,并管理所有行政事务。立法权由国会来行使,其具有批准各项任命和弹劾总统的权利,并且大法官的任命须经参议院的同意并有弹劾权。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终审权,其可对总统的行政命令和国会的行政立法进行司法审查和宣布违宪。通过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职权来实现三权分立、互相制衡防止一方权力过大。美国的这种宪政发展模式是受到欧洲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更多的体现和践行了欧洲启蒙思想家们的观点。同时也有着自身的发展和创新,由于美国是一个有殖民地独立起来的国家,也是一个由移民共同组建的民主国家,因此美国的宪政体制更加注重对于民主共和思想的体现同时也特别注重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2.美国宪政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的鲜明特征。第一,美国人对于宪法的特别重视,体现出美国浓厚的宪政文化。在美国,宪法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它自始就是这个民族生存成长所依据的准则和基础。第二,美国法律文化的复杂性通过美国人对法律的虔诚信仰和依赖以及美国日益增长的依赖诉讼的强烈倾向予以反映。美国法是来自于自然法传统,这个传统本身是来源于神学的一些思想。虽然目前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联系大部分已经消失了,但是同宗教现象常常联系的深刻的信仰,至今仍然是美国对法律的态度。另外,美国人对于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详细情况的知识一般是很贫乏的,但是他们似乎愿意信任最高法院就有关宪法的真正意义的问题将做出适当的判决。这也是美国人对于司法独立体制信任的体现,也是对于三权分立宪政模式的认可。第四,在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较中,可以发现美国法律具有繁多、庞杂的特色。主要表现在除了联邦法外,各州都有自己的各自立法,即使是联邦宪法也是通过修改和补充来不断完善的。第五,在美国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起了巨大作用。第六,在美国法律文化中,对封建法律制度的摧毁也比较彻底。3.美国宪政模式的意义。首先,协调各方利益维护政局稳定,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据统计,在美国历史上至从1789年宪法生效到1984年,这一百九十五年中,美国总统对美国国会法案的否决有2410次,而国会推翻的总统否决约95次;美国最高法院裁定100项国会法案或法案之一部分违宪,参议院拒绝批准27名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国会曾弹劾9名联邦法官,其中4名被定罪。参议院也曾否决至少8名内阁成员的提名。另外,至今有三名美国总统遭到国会的弹劾。这些充分说明了美国的宪政模式对于国家权力的制衡机制是有效的。其次,体现了防止专制,保障民主自由。美国宪政模式有效体现了欧洲启蒙思想的优秀精神并纠正了英国普通法中的不足之处。“如果一个机构或握有其权力的群体试图不恰当地行使其权力,侵蚀另一部门的职能的话,将如何对之加以限制的问题。”而三权分立的模式思想对于限制和平衡权力机关行使权力,体现民主具有重要作用从而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并且英国普通法中存在的专制等不合理部分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二、美国独立的司法制度
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受理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因此最高法院具有终审权。另外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也就是说美国司法机关处于独立地位掌握司法权,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和违宪审查权。
(一)司法审查权汉密尔顿曾说过法院既无权又无枪何以发挥作用,但是在1803年马歇尔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正是由于这个案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此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审查作为司法独立的重要内涵,它是人们正确理解美国宪法所实行分权制衡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视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宣言”,不仅由于因此确立的由司法机关拥有对违宪的法律宣布无效的司法审查制度,更重要的是在通过美国法学家们和大法官的不断阐述,该案甚至进一步确立了司法独立的政治基本原则,即将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的活的声音”,对宪法做出最终解释,因此,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美国式的宪法审查制度模式由此初具轮廓。虽然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型的救济措施,不确定因素较多,但人们仍将它视为是约束权力滥用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机制。
(二)司法独立的保障美国将法官终身制、法官高薪制及法官专任制作为美国司法独立的保障。首先,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就可以终生任职。其次,一方面,由于法官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担当了违宪审查的职责,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的提名批准过程实是政治过程;另一方面,法官不得参与党派活动,也不会随意地将自己的政治见解写进法院的判决书。他们必须遵循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寻找令人信服的宪法依据。因此,法官必须保持中立性。再次,对于行政权力的限制,总统在职期间的职务享有民事豁免权。但非职务行为,则没有民事豁免权。法官均可以依法公正审理。
三、美国的法律发展史的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
美国法律发展史是在英国法律发展基础上发展而来同时吸收了欧洲启蒙思想和宗教法律制度的合理成分。使得美国的法律更加趋于合理适合国家发展需要,其法律发展的历史有力地推动了英美法系在于世界各国的传播,有效地促进了世界法制文明的进步和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播。其次,美国法律发展史为法律移植和创新提供了依据。日本法律发展通过移植德国法律为蓝本,实现宪政体制促进近代化发展正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美国的法律发展历史,让很多法制落后国家看到了,通过吸收世界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甚至移植先进国家思想用于本国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再次,美国法律的发展对于世界人权思想起到很大影响。美国法律发展史表现出来的美国人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一系列权利进行的斗争并最终获得美国法律认可,从而有效地推动了世界各国人民追求自由和人权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世界各国法制民主化进程。
作者:柳成瑞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