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资产经营分类实行档案资料分类管理
分别建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资产委托经营协议》档案。对于资产新建、装修、大修、改造或拆迁、处置等重大事项,现行管理单位要整理、存档与事件相关的资料。重大事项由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组织实施,相关资料原件由现行管理单位存档,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可根据需要保留复印件一份。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的固定资产检查、保养、维护、维修等记录要存档3年,并接受现行管理单位检查。现行管理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资产变动信息及时录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数据收集、汇总、分析效率和效果。
2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1)日常管理。由于企业存续的固定资产分布较为分散,其日常管理主要采用由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直接管理、现行管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方式。现行管理单位要对资产实物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实物状况、使用情况、有关管理记录及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按照资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或《资产委托经营协议》做好资产的实物管理,其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现行管理单位掌握资产实物状况并报告;在规定权限内正确使用资产,对资产进行检查、保养、维护、维修;负责资产的安全管理;每年进行资产清查;对既有资产进行新建、大修、改造、装修的实施管理;接受委托负责资产拆迁、处置、转租等。现行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巡查实物资产的管理状况,确保资产实物正常安全使用,并按照制度规定最大限度盘活利用资产。
(2)固定资产新建、装修、大修改造(含增设或增容)管理。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根据实际情况需对固定资产进行新建、装修、大修、改造(含增设或增容)时,应向现行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现行管理单位负责审查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所提申请事项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根据现行管理单位的审批意见实施。实施事项完成后,现行管理单位对固定资产变化情况进行核对、检验,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负责按规定到地方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其中新建、扩建房屋还应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同时,现行管理单位及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均应就重大事项建立相关档案。
3固定资产的分类处置利用
根据使用性质,可以将存续的固定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对于经营性资产,现行管理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确立租赁关系;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现行管理单位应与资产管理受托方签订《资产使用管理协议》,确立委托管理关系。
3.1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处置利用
一是经过有效完善整合后,对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转入现行管理单位;二是对权属瑕疵暂时完善有困难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应租赁给现行管理单位及其下属公司使用。租金本着市场公允原则,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确定;三是有经营利用价值、现行管理单位不自用的固定资产,应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四是对于其他较为分散的闲置固定资产,现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照企业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规范程序进行有偿转让、股权投资、资产置换、抵偿债务等;五是对于丧失使用功能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要求实施报损、报废。应当鼓励资产承租方或资产管理受托方通过转让、移交等方式处置与现行管理单位主营业务关系不紧密、且不宜长期持有的资产,转让可采用公开挂牌、拍卖和招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3.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处置利用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行为。根据资产特性,相关资产处置行为包括:房改售房、房屋拆迁、房屋置换、协议转让、住宅大产权移交、住宅房屋固定资产公开拍卖,以及部分无使用价值房产和危旧设施的报废、报损与核销等。按照现行管理模式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对房屋固定资产处置应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现行管理单位负责研究、审议房屋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处置意见与工作要求,负责受理与房屋固定资产处置有关具体事项,编制可行性报告,拟定相关协议文件、组织资产评估、对相关资产处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与资产管理台账,对房屋固定资产的处置进行价值管理。资产受托管理单位作为房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单位,负责根据政策及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并按现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3.2.1房改售房。受托管理单位应按现行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受托管理单位应根据本人意愿,将申请人情况与审核意见报现行管理单位批准。受托管理单位应出具房改申请人结清房租、供暖与物业等费用的证明,并与申请人签订房改售房后供暖与物业费自理的协议。房改售房后,受托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现行管理单位备案。
3.2.2房屋(土地)拆迁、危改(棚改)。凡涉及房屋(土地)固定资产政府征地与房屋拆迁等事项,受托管理单位应根据拆迁公告及时向现行管理单位通报情况,报告政府拆迁与安置补偿方案,并按企业要求与现行管理单位的授权委托事项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现行管理单位会同资产受托管理单位,按照企业的划转文件及房屋(土地)权属证明与实际情况,对拟拆迁资产进行清点、核对与清查,并将结果登记造册。应对被拆迁资产组织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被拆迁资产的评估价格应与当地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一致。凡属于现行管理单位国有产权的拆迁补偿方案,应优先选择实物或产权调换方式。
3.2.3协议转让、住宅大产权移交。为推动住宅管理社会化,可以鼓励受托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住宅大产权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相关移交工作按“资产无偿划转”原则办理。在住宅大产权移交过程中,受托管理单位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做好房屋大产权移交报告及移交协议的编制工作,按地方政府与企业要求将住宅大产权及管理责任全部移交。
3.2.4报废处理。凡不具备使用功能、超过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损毁严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应进行报废处理。报废房屋固定资产应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小组参照相关标准出具鉴定意见,报废拆除的房屋固定资产(配套设施、设备)应及时按公开程序进行处置,残值交由现行管理单位财务点收入账。向非系统内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程序组织资产评估及进场挂牌转让。在固定资产处置中,受托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现行管理单位,现行管理单位根据处置结果,及时履行报备与核销手续。总之,要以严谨负责的态度通过对固定资产规范管理及合理处置利用,对划转的瑕疵资产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清理、优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良性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企业创造更大效益。
作者: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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