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功能和要求
正如前文所述,区域内发展各方之间的共同市场经济基础是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前提条件,基于国家宏观调控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凯恩斯主义实际上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则。正因为如此,由于国家与地区的不同,其经济法制度在对区域内经济的干涉与影响上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当今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呈现出较为良好的发展形式,因此,怎样协调不同区域经济法制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亟需我们加以关注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需将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在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要求与实际功能的把握置于首要地位,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正确对待和认识区域经济法制之间的关系的协调问题,从而寻求最卓有成效的方式对其进行良好的处理。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功能
区域各方在达成了经济发展的共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发展制度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个基本概念极好地体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最为突出的特征,即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使经济发展各部分之间的经济融合、政治联系、社会交流及外交互信等在发展过程中得以不断加深和推进。从政治的层面看待和认识这样一个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提供发展各方所需要的较好的经济优势与发展条件以谋求政治共识的达成和政治修好的完成的顺利实现是发展各方致力于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主要目的。而发展各方所进行的各种以促进区域一体化,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政治协商、政治对话便是其较为显著的体现。从经济的层面看待和认识这样一个问题,在区域内部形成良好的资源配置机制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它要求发展各方应极尽努力为有效促进整个区域整体经济实力,进而在此良好的发展基础上,极大推进区域发展各个部分共同发展的进程。从社会的层面看待和认识这样一个问题,则应当意识到,能够使得区域内发展各方彼此之间的交流得以日渐加深和推进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在社会方面的最大贡献,这十分有利于促进其民间共识与其他方面的交流。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从本质上讲,区域经济一体化其实是在一定的经济发展共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同盟,其最为主要的是在经济发展问题上,发展各方应当力求做到“求同存异”,达成共识的理想状态。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削弱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阻力,我们有必要采取诸如消除或同化等的方式来对区域内发展各方之间所存在的差异进行清除。在一体化经济同盟的内部,各成员的经济社会观念必定有所区别,因而区域各方的经济发展制度往往也会产生不少的差异。因此,对区域内部不同的经济制度要持有正确的认识态度和应对方式是发展各方所需面对的首要任务。而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个大背景,对区域内经济法制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便首当其冲地成为了当中的重点目标。在具体要求上着重强调区域发展各方经济行为的一致性,同时,最大程度避免经济发展与商品流通的不当阻碍出现在区域内部。
二、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法制协调
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经济法制是一种由凯恩斯主义所指导的现代市场经济模式,在如此一种经济实际中,若要使得区域内发展各部分的实际利益得以保障,就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经济措施,而这些措施,不仅仅包括了在各种经济活动当中,区域内发展各部分对市场经济制度发展过程中一般准则的遵守,还包括了通过对区域经济发展现实进行深入探讨,以便能够对区域保护政策和流通限制制度等作出新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来,建立区域性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了建立如此一种政策对一体化区域内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即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力和障碍。鉴于这种实际存在的状况,我们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采取措加以解决。
(一)区域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较好地处理和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则不但需要制定合理的区域经济法律制度,更要在此基础上,赋予其较高的法律效力。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帮助统一区域经济法制,还能够进一步推动与稳定区域整体经济的发展,可以说,促进、保障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经之道就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国家法制与地方法制难以得到彻底的统一是我国目前法制所面临的问题之一,而法制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有起着关键的作用,这就更加彰显了协调区域内经济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区域经济法制协调机制的建立
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当中,由于受到区域内各行政区划所实施的政策之间存在差异,区域内发展各方在立法上与国家法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区域内部的经济政策的发展的不平衡性也日渐凸显出来了。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实现区域法制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的步伐以解决我国区域行政政策之间的冲突和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制之间的矛盾,从而为协调发展区域经济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进而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健康发展。这种通过协调的手段对区域内经济法律制度进行确定的方式,对一体化来说具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前者要表现在:轻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区域发展各方自身的法律制度制,重则甚至会在主权问题上引起纠纷。后者主要体现于:在相对合理而良好的条件下,协商又是一种能够为区域内经济法制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捷径的协调手段。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理论的过程当中,构建经济制度仍然是其最为关注的核心热点。作为一种基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上发展起来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区域经济一体化完全符合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趋势,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具有的优势在其萌芽、存在及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得充分的发挥。如此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不仅有助于市场内部竞争的充分实现,还有助于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这对一体化区域内的总体优势逐渐向区域内各个部分的具体优势转变与发展具有极其强大的作用。
作者:王萌 单位:内蒙古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