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着重要意义。文章对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提出建议,建议从立法层面上进行规定,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使得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法律上的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食品安全问题俨然成为近年来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仅仅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进行了事后处理,然而,只有进行有效的事前防范,才能够大大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本文对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如下建议:
一、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也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没有担责能力,导致民事责任承担不能,无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因此,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必须首先对食品安全基本法,即《食品安全法》进行必要修订,明确规定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二、建议国务院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行业安全,建议国务院根据《食品安全法》《保险法》,制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促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予以实施,真正发挥作用。
(一)总则
1.基本原则第一,强制性原则。由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此要求符合规定的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投保,具有承保能力的承保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承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赔偿优先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是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因此必须优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损害减小至最低。第三,社会效益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首先要求能够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转移企业责任,分散经营风险,维持稳定发展。其次要求能够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保障受害者权益。最后要求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平衡各方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2.运营模式现存的运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商业化运营模式,主要是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模式使得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投保保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因为资金储备不足而赔付不能,违背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另一种是非商业化运营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保险公司起了一个代理人的作用,非盈利,由政府承担风险。由于保险公司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这种模式会降低承保主体的积极性,降低对此保险业务的资金投入,导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无法大规模的开展,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作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商业化运作模式与非商业化运作模式相结合,设计出一种“政府监管与商业化运作并存”的模式。政府在其中起监管作用的同时,给予承保主体一定的经营自由,比如允许承保主体在政府规定的保险费率最高限额内,根据市场规律制定保险费率等。
(二)投保
1.主体第一,承保主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是保险公司。首先,参照“交强险”的规定,将保险公司的范围划定为中资保险公司。因为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外资具有撤资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从而引发更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相比较而言,中资保险公司在承担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责任方面更具有稳定性,能够最大可能保障受害者要求赔付的权益。其次,考虑能够承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规模。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结果往往波及范围广、受害者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因此,能够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具有资金雄厚、赔付能力强、技术成熟、经验丰富等特点。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是规模大、资金充足的中资保险公司。第二,投保主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对投保主体是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食品行业全部的生产经营者都需要强制投保。对于规模小、利润少、分布广的个体经营户、小摊小贩经营户等,要求其投保不具有现实性。同时,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发生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导致赔付不能的情形时更具有存在价值。根据食品行业的特点,要求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具有投保能力,因此,投保主体主要指的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投保能力,同时容易引发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具有潜在危险性。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客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客体,即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所指向的对象。我国食品行业种类丰富、规模庞大、主体复杂。因此必须对食品行业进行划分,明确规定食品行业必须进行投保的领域。首先,根据食品行业的特点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对食用农产品行业、保健品行业、婴幼儿配方食品行业、零食行业、餐饮行业进行强制投保。其次,由于学校等一些单位,存在着用餐人员密集、用餐数量大、用餐集中、用餐人员特殊等特点,一旦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很容易发生范围大、影响大、受害者集中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对这些特殊单位也应该进行强制投保,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3.权利义务第一,承保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合同内容,及时签单,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为相对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有权拒绝赔付,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检查,有权在投保人违约时增加保险费。第二,投保主体的权利义务。投保人有权了解合同内容,有权要求对商业信息保密,投保人要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必要限度内的避免损失扩大。4.费率厘定保险费率指的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参照我国交强险的费率厘定方式。在制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时考虑两个问题,一个是设定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另一个是设定合理的费率浮动。由于我国食品行业种类丰富,有着地区差异性等特点,设定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即投保人投保的最低保险费率,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利实施。同时,由于我国食品行业企业规模各异、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因此,应该建立浮动费率,根据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食品生产守法历史记录和日常管理状况,结合投保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食品的特点、食品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有层次的费率设定。5.保险期限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间定为一年,规定在一些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三)赔偿
1.补偿性赔偿原则补偿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赔偿。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起到补偿性的作用,不应具有惩罚的性质。如果扩大赔偿的范围,一方面会导致保险费率的增加,加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降低投保者的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会引发道德问题,例如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取保险赔偿,采取欺诈、扩大事故损失等方式来骗取高额的保险金。因此补偿性赔偿原则,既能够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合理的弥补,又能保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常开展。2.赔付范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主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包括以下费用。第一,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第二,致残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第三,死亡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另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纳入的问题,由于精神损害认定困难,程序复杂,同时导致保险费率提高,加重了投保主体的负担。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该纳入赔付范围之中。3.赔付免除事由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赔付方式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应该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第三人直接对保险人进行请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一种是被保险人责任已经确定,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时才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只能先请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行使支付赔偿金请求权,由于受害者与被保险人的地位悬殊,被保险人拖延请求或者请求不及时,容易造成受害者治疗延误,造成严重后果,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应该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够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有效减少维权成本。5.救助基金国家设立食品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参照交强险有关救助基金的规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四)罚则
1.承保主体罚则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违法条例相关规定,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投保主体罚则符合投保条件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扣许可证,通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投保,并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保险标志,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收缴,责令停产停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附则,是附在法律、法规后面的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附则主要内容是关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相关名词、术语的定义、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
作者:董滨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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