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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道德微探

一、伦理学在斯密心中占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伦理学是其经济学的出发点和归宿。正是其伦理学理论赋予了商品经济以合法的道德性。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物质生活取代了宗教的精神生活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中心。斯密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在商业社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离不开他人的活动,随时有取得多数人的协作和援助的必要,这种协作和援助就是人们之间的物物交换。在斯密看来人们之间互通有无和物物交换的逐渐导致了劳动的分工,其结果是使人类进入了商品社会。在商品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每个人只能从事于某一职业,他只能通过与从事于其他行业的人物物交换才能获得自己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这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被称为“经济人”。在商业社会中,每个生产者或者说“经济人”之间进行交换并不是依靠道义或者怜悯随机施舍,每个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去和别人交换,就像斯密所说“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一定是不行的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多了”[3]13。为了更好的说明市场经济中人们的逐利性,斯密举了一个通俗的例子,“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就连乞丐也不能一味依赖别人。诚然,乞丐生活资料的供给,全部出自善人的慈悲……但没有,也不可能,随时随刻给他提供他所需要的东西。他的大部分临时需要和其他人一样,也是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而得到供给的。[3]14”在斯密看来,虽然每个人都有仁慈和怜悯之心,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人们不是遵守无私奉献的伦理原则,而是奉行等价有偿的互利互惠原则。[4]164-166”正是由于商人的逐利性,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认为这种追逐个人私利的行为时欺诈和贪婪,中世纪的基督教也认为追求个人财富与上帝的信仰格格不入,教父哲学的代表奥古斯丁认为商人没有道德可言,被基督教封圣的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任何逐利的商业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上文也提到了,自由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亚当•斯密以其独到的经济伦理思想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合法性正了名。简而言之,亚当•斯密认为市场经济具有道德合法性的原因是每个人虽然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结果是更好的扩大和满足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要,增进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幸福,市场经济具有利他性。就像屠夫、酿酒家和烙面师每天供给我们所需要的食物虽然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他们以此换取我们的劳动所得维持他们自己的生活,但是我们也从中取得了维持我们生存所需要的食物。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斯密总结了市场经济的价值原理:“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盘算的也只是自己的利益……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便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1]27”在文中,斯密也借用了宗教的术语“看不见的手”来表达支配市场经济运行的无形的客观力量。在“无形的手”的支配下,每个追求私利的人在整体上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善,纯粹出于利己的行为,通过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转换,结果实现了利他的道德结局。市场经济无疑比以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具有更大的道德优越性。这就是斯密眼中市场经济的道德合法性。斯密以他独到的智慧解决了传统伦理中被认为追求私利的私恶和利他之间的矛盾冲突。市场经济具有道德合法性的伦理基础并不仅仅是私恶产生了结果上的公利,其同情和公正旁观者理论是其具有道德合法性的基础。斯密认为,我们对他人的感受缺乏直接的经验,只能经由同情来理解别人的感受,就市场经济中每个人追逐私利的行为来看,如果我们处于他人的境遇,我们也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市场经济中有一条重要的准则就是自由,每个生产者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投资方向,每个消费者也都有自由选择自己需要的物品,同时劳动者的择业和雇主的雇佣也都有自己的选择自由。由于每个人都对他人缺乏直接的经验,每个人的能力和技能只有自己最清楚,所以作为经济主体的“经济人”在以上四个方面进行选择时只有自己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只会破坏正常的经济活动。因此,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同样是以斯密的同情理论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不仅本身具有道德性,而且孕育了人的道德。“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提高道德水准的制度,它的本质就是训练我们创造并且平等地拥有自由选择的机会。[5]53”斯密后期在对《道德情操论》的修订中新写了“论有关美德的品质”的第6卷,其中主要考察谨慎、仁慈、正义三种个人美德。文中他对德性的论述表现出以经济生活为中心的倾向,愈益倾向于从经济的立场来阐释和评价不同伦理德性的不同价值。

二、斯密认为,仁慈的美德是对别人幸福的关心,仁慈作为一种具有较高伦理价值的德性是不能通过强制的方式来实施的,言外之意就是仁慈并不是人们的一种义务。在市场经济中仁慈原则主要体现在商品交换中。以屠夫、酿酒家和烙面师为例,他们只有充分考虑并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能获得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每个生产者只有仁慈的对待消费者才能赢得市场,现代的经营理念“顾客就是上帝”就来源于此。在《道德情操论》中,亚当•斯密把谨慎理解为“对我们自己的幸福的关心或关爱”[2]342,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品质首先考虑的就是自己利益的安全性,保证自己的物质财富不受损失。每个“经济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总是力求投资的稳妥,在消费时力求节约,避免铺张浪费。理性和自制的品质是谨慎美德的基本内容,因为理性,“经济人”会认清现实而不盲目,因为自制,“经济人”不会疯狂的追逐利润和利益,而是力求稳定有序的改善自己的状况。对于正义,斯密把它既作为一种美德,又作为一种基本的行为准则。斯密对正义的说明是以否定的形式加以界定的。“正义的行为就是其动机不受人反对、其结果不致伤害他人的行为。[2]97-98”斯密认为,正义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个人所必备的品质,是对他人最低限度的关心,某些美德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和践行,唯有正义这一美德是任何人都要遵循。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但是不能超过一个起码的限度,以至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利己。这个限度就是正义。前文已经说过,市场经济中“经济人”通过自由竞争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自觉的会促进整体社会的富裕和繁荣,市场经济具有道德的合法性,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斯密加了一个前提———不违反正义。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亚当•斯密对正义的说明也总是与法律联结在一起。他把正义的法律分为三类:“最神圣正义的法律———首先是那些保护我们周围人的生命和人身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其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被称之为其个人权利或根据他人的承诺应归于他的东西的法律。[2]103”斯密明显是围绕经济生活进行法律的言说。斯密认为这三种法律源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性,称之为自然法。自然法源于市场经济内在的秩序性,因此自然法就具有自然的正义,法律本身就具有了道德性。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制定和执行法律就是遵循正义。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就批判了英国政府的不合理法律问题,他认为为了少数阶层的利益对许多外国物品课以重税会扭曲市场经济的合理发展,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趋势,非正义的法律会加剧走私,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在斯密那里,正义不仅是最为一项基本美德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一切社会活动的底线而存在。市场经济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自由,自由必须接受正义法律的约束。中国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伴随而来的却是社会道德底线的一退再退。世界上最恐怖的故事不是2012的世界末日而是7分钟内18个成年人的集体道德迷失(指2011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小悦悦事件”。)不是死亡而是生病时吃的不知是皮鞋还是胶囊。在物欲横流的时代,我们好像迷失了,仅仅记住了“经济人”的概念而疯狂逐利,却忘记了“道德人”的底线。我们不应仅仅记住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更应铭记他的《道德情操论》。无论是人还是法都应该是正义的,合乎道德的。在斯密看来,尽管经济行为不是出于无私利他的伦理动机,但也不是损公害人的不道德行为。总之,亚当•斯密不仅论证了市场经济的道德合法性,而且认为市场经济本身也蕴含着人类的美德,不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一定就堕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只带动的物质财富的增长,也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作者:王笑寒 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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