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食品安全风险爆发,民众对此极为不满。提高食品安全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单靠加强监管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全国各地已经展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因此应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究。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险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284;D922.16;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6-0045-0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堪忧,民众对我国食品安全十分不满。在复旦大学近日发布的《中国网络社会心态调查(2014)》之“十二大社会议题”分报告中,食品安全名列第七位,可见民众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案件例如三聚氰胺奶粉、敌敌畏火腿、瘦肉精、红心鸭蛋、镉大米、地沟油等等引起了广泛的影响,民众强烈要求政府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便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一环。
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
(一)法律层面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积极制定文件指导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践。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下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湖北省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下发《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等。
(二)实践层面
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例如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应该是我国最早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8年7月,扬州市食品经营者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2013年11月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作。2014年9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湖南省分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作等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义
(一)恢复消费者对国内食品的信心
国内民众对国内食品安全信心明显不足,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购买海外产品以规避食品安全风险,海外抢购奶粉便是明证,甚至引起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不满。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将有效地提高民众的安全感,并逐步恢复对国内食品的信心。
(二)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
食品安全案件往往是大规模侵权事件,受害者往往众多。食品经营企业在财力上往往难以足额赔偿最终可能导致破产,而受害者则流血又流泪。我国特有的国情又可能导致受害者集体上访维权引发社会动荡。如果食品经营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食品安全风险部分转移给保险企业,食品经营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消费者则同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和食品经营企业的双重保障,将大大增加购买食品的积极性。
(三)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将评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状况,并按照风险水平调整保险费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水平高,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能力强,相应的保险费率也将减少,企业成本降低利润提高。同时保险费率低也将提高消费者对该食品企业的信心,这最终将反映到企业的销售收入上。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极大地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
(四)增加保险公司的利润增长点
人保、华安、长安等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探索开发保险产品超过三十余种,为自身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食品行业是一个产值达到十亿元以上的行业,食品安全又是关系千家万户的事情。应该说保险公司大有可为。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一)美国
美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未采取强制的手段,而是采取自愿的方式。但是美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出于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往往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另外美国的商业企业往往要求其供应商提供产品责任保险保单。因此美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率非常高,并不需要政府的强迫。
(二)英国
美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是采取自愿的商业运作方式。但是有逐步强制购买的趋势。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极大地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
(三)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是国际上唯一一个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区。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3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四)借鉴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品安全事故处于多发阶段,民众对食品安全非常不满。因此建议采用强制手段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推进,等时机成熟再通过中央立法的形式确立。
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步骤
(一)法律支撑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做支撑。考虑到现实,目前国家还难以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只是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难以做到强制实施。因此应该分步骤完善法律。首先制定行政法规,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目前浙江、湖北、湖南、山西和河北等省市已经开始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次地方人大立法。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地方人大可考虑地方立法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最终全国立法。全国人大修改食品安全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分领域实施
根据实施方式可以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半强制保险。不同领域的食品应该采用不同的保险实施方式。第一,对与基础性的保险产品应该采用强制性的保险实施方式。粮食、水果、蔬菜、牛奶和食用油等基础性产品属于人们日常食用大量食用和必不可少的,在经济学上认为属于必需品,必须采用强制的实施办法。因为这类产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风险将严重损害民众的生命和身体安全,容易引起集体维权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应该由政府参照交强险的方式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第二,对于其他产品则采用半强制的实施方式。对于饮料、糖果、坚果和营养品等不属于必需品的其他食品可采用半强制的实施方式。这类食品可采用市场化的原则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具体的保费双方协商,但是必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民众购买保险高的食品将来的补偿也会高,购买保险低的食品将来的补偿也会低。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将迫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高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分规模实施
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既有大中型企业又有小微企业还有自然人个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全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同一时间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应该采用分规模实施。首先要求大中型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大中型企业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能力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该没有什么困难。其次要求小微企业在过渡期内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小微企业实力单薄、技术一般、管理水平差、风险控制能力弱,贸然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很有可能大致大量小微企业推出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因此应该给予其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小微企业也可以采用行会的形式统一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增强抵抗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最后对于自然人个体,政府应引导其转变为企业。例如农民是食品的重要供给者,应该采用成立农场、互助社等形式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城市的自然人个体则应采取成立企业的形式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四)分地区实施
我国地区差距显著,东部明显较为发达,而西部则相对落后。因此应该鼓励东部发达地区先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例如浙江省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15年9月底,全省投保单位共5038家,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493.47万元,保单金额达到了约59亿元,保费比去年同期增长5倍多,全省累计理赔9起,理赔金额5.27万元。2015年初,浙江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联合出台《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有力地推动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而我国西部地区经济落后,强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必将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应该采用自愿的原则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品安全责任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强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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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芳,王煜.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模式研究[J].保险研究,2015(9).
[4]柳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模式选择[J].保险研究,2015(7).
作者:陈金玲 吴纬地 单位: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