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发布企业内控管理指引、推行风险督导台账、开展风险警示等手段,对B/C类企业、受过处罚企业开展风险督导,督促其自觉规范外汇收支业务。多“线”突破,尝试打破业务岗位界限,实现经常资本联动。如结合企业借用外债情况来判断其贸易融资行为的真实性,参考外商投资企业注资及盈利情况来判断其利润汇出的合理性等。三是多“面”结合。如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相关会计财务数据和外汇收支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核实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将企业主体跨境预收和延付总额与银行的贸易融资结合在一起,作为分析涉外企业融资能力和负债水平的指标等。突出“两个重点”,开展对个人的主体监管。一是抓住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重点监测项目是侨汇和个人贸易,重点监管地区为金华、温州、丽水三地。二是区分现钞与现汇管理。在侨乡地区探索建立钞汇联动监管机制,加大防范个人分拆行为的力度和加强个人贸易外汇管理。三是摸清银行零售市场与民间外汇市场。加强对外汇黑市等民间外汇市场的监测,确立相应监测制度和指标体系。
浙江分局从银行、企业、个人三个层面积极探索主体监管工作,已初步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框架,主体监管工作也初见成效,不仅使核查工作再上了一个台阶,人员队伍也得到了锻炼。但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除了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培养、指标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监测分析和事后核查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外,推进主体监管工作还有三大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缺少层级更高的制度支持和组织基础,从上到下的管理架构仍然是以业务条块划分,主体监管的长效机制难以实现。二是缺少符合主体监管要求的高素质监管人员。外汇管理人员长期习惯于“分而治之”的管理模式,综合多方信息,有效发现异常的能力不足,特别是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存在较大欠缺。三是缺少系统技术支持。当前,外汇局尚无一个完整的监测分析系统能涵盖监管主体的全口径数据,各个系统孤立地散布在整个外汇管理的不同部门,缺乏信息共享平台,影响监测分析效率。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探索组织架构改革,建立主体监管法规体系。一是要建立适应主体监管要求的组织架构。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从总局层面明确主体监管牵头部门、主体监管职责及考核要求。可在部分分局探索打破原有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的岗位职责划分,试点事前登记、事中监测、事后核查的岗位设置,实行综合柜员制,探索通过组织配套来提升监管效率。二是要建立适应主体监管要求的法规体系。希望国家外汇管理局能够出台主体监管的制度设计和组织管理框架,从主体监管角度清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修订、完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级上推动主体监管工作的提升。加快职能调整和人员素质建设,提高主体监管工作能力。为适应主体监管工作对综合性监管人才的需求,必须要加快职能调整和人员素质建设。建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汇集各地主体监管工作实践,以转发案例的方式实现经验共享,并适时组织分局开展主体监管工作的业务培训。
在培训中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是要确实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加快基层外汇管理人员从柜面业务向事后监测职能的转变,摆脱行为管理的惯性思维;
二是要提高内部培训的针对性,要全面消除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业务隔离,开展跨部门、跨业务的交叉培训,融合业务部门监管和外汇检查工作,不断提高外汇管理人员的综合监管能力。加快整合现有业务系统,构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建立适应主体监管工作要求的信息统计和分析平台,是实施主体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提升主体监管质量的保障。对此,一是建议总局加快系统整合和完善数据采集工作,开发一站式信息监管平台,对涉外主体开展经常、资本、国际收支全口径监管,使基层外汇局拥有监测分析的武器和弹药;二是系统内加强数据以及监管经验的共享,提高形势分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使监管者跟得上监管对象外汇收支形式的变化,不断提升监管效率;
三是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以弥补目前外汇局在整合利用外部信息资源方面的不足,比如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进出境备案清单数据缺失,获取企业注销情况需与工商管理部门协调,获取异地外贸公司信息难度较大等问题,加以进一步改进。
作者: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