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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农价值伦理学概述与评价

价值伦理学用“价值”来解释和引导人的行为,它不仅是伦理学的伟大革命,而且是价值论的顶峰。对迈农来说,建立这样的“价值科学”是最终目标,而对象理论是到达这个顶峰的途径。“价值科学”之所以配得上“科学”的称号,是因为它对价值进行了详尽分类,并揭示了客观的价值规律。然而,从“价值科学”的功能来看,这些价值规律旨在表明“整个道德评价领域有一种固有的逻辑”[1]38,帮助道德评价摆脱主观主义的不确定性,使人类行为获得可靠而稳定的方向。因此,“价值科学”实质上是价值伦理学,其核心是建立行为的价值坐标,这一价值坐标不但可以衡量行为的善恶,而且指明了行为的方向,我们的“道德义务”正是在这一坐标体系中得以显明的。

迈农认为行为价值的确定必须以“行为所要实现之价值”的样式为依据,这是价值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的分水岭所在。因此,迈农价值伦理学的展开逻辑是: 首先,对价值进行分类; 其次,对实现价值的行为进行评价; 最后,确定应当而且必须的行为。这三个环节分别涉及了“价值样式”、“道德评价”、“道德义务”,它们构成了迈农价值伦理学的主要内容。而这一逻辑进路表明的目标问题是: 什么价值应当被实现? 对于十九世纪的人类生存危机来说,这是一个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 对于当今价值式微的时代来说,这样的审问同样是必须的。迈农价值伦理学关注的是价值的“实现”问题,与我们之前所讨论的价值“存在”和“把握”具有重大区别,但它和后者一样都源于对象理论。对象理论提出了“价值预设事物/事态”、“义务预设价值”的重要命题,前一个命题指明了“价值”被行动所实现的可能性,而后一个命题揭示了“价值”被行动所实现的必然性,这两个命题是讨论价值实现问题的逻辑起点。

一、“价值”被行动所实现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根据“价值预设事物/事态”命题,价值以各种事物/事态为载体而普遍存在,并且价值依赖于预设对象的“如此这般”,预设对象的实存性并非“价值”的先决条件。但是,根据预设对象是否实存,价值可被区分为潜在价值( potential values) 和现实价值( actualvalues)[2]46。“潜在价值”的预设对象是理想性的,是事物的可能价值或假定价值; “现实价值”的预设对象必须实存,是事物的实际价值。潜在价值和现实价值的区分对事物而言没有意义,事物是否实存无损于事物的价值,但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是潜在的还是现实的,对于价值主体来说却意义重大,因为只有具有现实价值的事物才能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而具有潜在价值的事物不能。因此,可以说“潜在价值”是未被实现的价值,“现实价值”是已经被实现了的价值,当我们通过行动创造了有价值的事物,那么事物的价值便从潜在状态转变为实际影响,我们的生活因此得到改善。“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的转变仅仅揭示了价值之被实现的可能性,而迈农使价值成为义务的预设对象则阐明了价值之被实现的必然性。

迈农在对象理论中发现义务是欲求所呈现的对象,并且通过欲求预设价值感受的心理经验揭示了“义务预设价值”的先验事实。“当我们评价某事物时,我们因为它具有价值而欲求它,是很自然的事情。”[3]99“除非有善的,值得做的,值得称许的,美丽的,真的事物———总之它们都是有价值的事物,否则就没有义务。”[3]1vii严格来说,迈农认为任何的确如此或的确不如此的事物都不是真正能够被欲求的事物,对于这种对象来说不存在任何“应当”,“我们只能在可能事物中放置‘应当’。”[3]145因此义务不适合于价值完全确定的完整对象或实存对象,只适合于价值并未完全确定的不完整对象或理想对象,亦即义务只能以未被实现而可能被实现的价值为基础,人们应当而且必须从事的行动是创造有价值的事物,使价值由潜在状态转变为实际影响。进一步来说,义务在现实世界中没有立足之地,只与未来的可能世界相关,而这个可能世界充满了有价值的事物,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的前途所在。对象理论通过上述两个命题使“价值”成为人类永恒的追求目标,“价值”以潜在和可能的方式存在于任何具体行为之先,并在具体行为之中获得自身规定性。至此,对象理论本身似乎便足以充分论证生活的价值主题,但晚年迈农仍不遗余力地从事价值伦理学的研究,原因就在于对象理论不能回答另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究竟应当实现什么价值? 因此,完整的价值论还应该提供人类生活的指南,否则无法促进人类生活的改善。

二、“行为所要实现之价值”的样式

我们应当实现什么价值? 显然,首要的工作是对价值进行分类,确定价值的样式。这个问题虽然超越了对象理论的视野,但问题之中的“价值”仍然是对象理论所谓的“作为对象的价值”。先验的价值对象独立于任何主体而存在,但当价值成为把握行为的对象时,价值便转变为相对价值( relative value)或个人价值( personal value) ,而那个进行理解和把握的主体便是相对价值所需的价值主体。3[136]可见,相对价值是先验价值对象被主体所理解和把握时的状态,相对价值是分析先验价值对象的唯一突破口,整个价值科学应该“以相对价值或个人价值为起点”[3]134。

首先,迈农根据价值主体的状况把价值划分为自我价值( value for the self) 、他人价值( value for theother) 、中立价值 ( neutrality value ) 。 自我价值以“我”为价值主体,是被“我”所理解和把握的价值; 他人价值以“他”为价值主体,是被他人所理解和把握的价值; 中立价值是指没有被任何人所理解和把握的价值,即绝对价值或非个人价值。迈农认为,这三种价值是对整个价值领域的完整划分,概括了价值与主体的所有可能关系———价值有没有被人们所把握,以及被谁所把握。“价值”没有被人所理解和把握,并不等于“价值”不存在,这些没有被人所理解和把握的价值是“中立价值”,是缺乏主体的价值,但它们并非绝不可能拥有主体,应当说任何人都是潜在的主体; 对于那些被人们所理解和把握的价值来说,它们是具有价值主体的相对价值,而价值主体无非是自我或他人。迈农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他没有使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之间、自我价值和他人价值之间出现不可逾越的鸿沟,也就是说绝对价值可以转化为相对价值,能被自我所把握的价值也可能被他人所理解。

相对价值在人们的评价中形成,而评价必需评价主体。于是,以“我”为评价主体,关于相对价值的评价有三种: ( 1) 我认为 × × 是有价值的; ( 2) 我认为× × 对我而言是有价值的; ( 3) 我认为 × × 对他而言是有价值的。迈农认为,这三种评价分别揭示了三种价值,即不确定价值( neutral value) 、利己价值( eg-oistic value) 、利他价值( altruistic value) ,而第一种评价可被称为“中立评价”,第二种评价是“利己评价”,第三种评价是“利他评价”。显然,第二个价值序列不仅仅和“价值主体”相关,也和“评价主体”相关。确切地说,迈农根据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是否是同一个人来划分利己价值、利他价值、不确定价值。“对利己价值来说,我是唯一的直接主体; 对利他价值来说,我是更为间接的主体,而他人是更加直接的主体……但是对不确定价值来说,我又成为直接主体,但不是唯一的直接主体。”[2]108具体而言:当“我”既是评价主体,也是唯一的价值主体,那么评价所揭示的价值便具有利己特征,而评价可以表述为“我认为 × × 对我来说是有价值的”。假如“我”被其他主体替代了,事物所具有的这一价值也就消失了[2]98; 这一价值仅仅是相对我而言的,只有我能体验和把握它,因此“我”是价值的唯一主体。当“我”仅仅是评价的主体,而价值主体另有其人,即“我认为 × × 对他来说是有价值的”,这意味着事物所具有的价值仅仅被他所体验和把握,价值与我无涉,是纯粹利他的; 尽管利他价值由我的评价所确立,但我始终无法替代他人直接去体验和评价这一价值,因此相比而言,他人是与这一价值更为接近的评价主体( immediate subject of valuation) ,“我”是更为遥远的主体( more remote subject of valuation) 。当“我”是评价的主体,也是价值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价值主体,那么“价值”便成为不确定价值,评价的形式应当是“我认为 × × 是有价值的”。在这一评价中,我直接体验并把握了价值,是价值的主体,但并不是唯一的价值主体,也就是说他人也可能体验并把握这一价值,并且做出相同的评价。因此,这一价值是相对任何把握它的人而言的,其价值主体不象利己价值或利他价值那样可被固定下来,于是被称为“不确定价值”。

迈农对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的区分揭示了价值与主体的微妙关系,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依靠这一区分我们可以详细辨明评价的具体涵义,补足它的缺省部分,使我们避免混淆。值得注意的是,迈农强调“某物是具有几个直接主体,还是只具有一个直接主体,并且这个主体是自我还是他人,这些在本质上取决于对象的性质”。[2]105这也就是说,当我们对事物进行评价时,评价对象的性质就已经决定了“我”是否是唯一的主体,而评价自然呈现出或者利己或者利他的特征。迈农根据评价对象的性质来确定主体的地位,以价值的类型来决定评价的类型,是他坚持价值先于评价,用对象来解释经验的结果,从中不难看出对象理论的痕迹。

三、行为价值的确定———道德评价

如前所述,我们所把握的价值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区分,以这一区分为基础,我们可以进一步辨别实现价值的行为: 如果我们欲求并实现了利他价值,那么我们的行为可被称为“利他主义”,它所追求的是他人利益,其中肯定的利他主义因为追求有利于他人的事物而被称为“善行”,否定的利他主义因为追求有害于他人的事物而被称为“恶行”; 如果我们欲求并实现了利己价值,那么我们的行为被称为“利己主义”,当我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涉及他人利益,则在道德上无关紧要,其道德价值为零,如果我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涉及了他人利益,那么也与道德相关,是可容许的行为或可谴责的行为。

迈农在人们实现价值的行为中发现了一个新的重要事实: 实现价值的欲求与行为本身也具有价值,即道德价值。道德价值按照高低次序区分为四种:善、正当、可容许、恶。“通常被称为‘善’的行为可以扩展至大多数的正当行为,没有正当行为在价值上会跌至零点以下”[4]275“‘可容许’行为总是会接触到阴暗面———否则这些行为就会被划归为‘正当’行为———但是,我们并不经常使用‘坏’或‘邪恶’等强烈的词语来描述它们”[4]275。迈农认为,这四种道德价值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联系,形成了一个逻辑方阵: 略去一个善的行为是可容许的,而略去一个正当的行为则肯定是恶的; 相反,略去一个可容许的行为肯定是善的,而略去一个恶的行为则是完全正当的。[1]38随着行为之道德价值坐标的建立,价值伦理学也便获得了实质内容。迈农在价值伦理学中扩展了“价值”的立足领域,价值不但可以以“事物”为载体,而且可以以“行为”为载体。依据不同的价值载体,价值可被区分为“事物价值”和“行为价值”。行为价值以事物价值为基础,这是因为事物价值在意愿行为中总是作为“有待实现”的目的而被给予,每一个意愿行为都以实现某个有价值的事物为目的,行为的意义仅在于“标识出一个服务于此目的的手段”,于是行为的价值只有“通过对目的的观看才会产生出来”[5]34。简言之,行为价值以行为所欲求并实现的价值为基础,道德价值与利己价值的意欲和实现无关,与利他价值的意欲和实现相关; 利他价值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并且利他的程度,即“关心他人、战胜自我利益的程度”[4]38是划分道德价值之高低的依据。

可见,行为价值的判定涉及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行为的价值目的可以确定行为的“绝对价值”,判定行为的性质,揭示道德价值的“质”; 其次,我们还可以结合行为的手段,以及价值目的的实现程度确定同一种道德行为的“相对价值”,揭示道德价值的“量”,它们可以用一系列二项式符号来表达。比如,对积极的利他行为,即“善”的行为而言,( 1) V( γb)> V( γ) : 以他人自身的恶为代价来追求他人的利益,其价值大于单纯追求他人利益; ( 2) V( γβ) < V( γ) :损害他人自身的利益来追求他人的利益,其价值小于只追求他人的利益; ( 3) V( γγ) > V( γ) : 追求更多的他人利益优于追求更少的他人利益; ( 4) V( γg) =V( γ) : 增进他人自身的利益以追求他人利益既不优于也不劣于单纯地追求他人利益。

迈农着重指出,人们通常所面临的道德情境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或纯粹的利己主义得以展示的地方”[3]P277,而是在他人利益和自我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因此以下两种道德行为最值得考虑,它们是“日常道德判断的中心”[3]P280: ( 1) 损害自身以追求他人利益,用 γb 来表示; ( 2) 损害他人以追求自身利益,用 gβ 来表示。γb 的价值位于“善”的最大值与“正当”的最小值之间,亦即它具有肯定价值,如果称不上是善行的话,起码也是正当的; gβ 的价值在“可容许”和“恶”之间,即它具有否定价值,充其量是可容许的行为,称不上是正当的,更称不上是善的。并且,V( γb) = kb/γ ,即这种行为的价值与自身面临的损失成正比,与所追求的他人利益成反比,也就是说为了追求他人利益,自身利益牺牲得越多,行为越有价值; V( gβ) = - k?β/g ,即这种行为的否定价值与要发生的损失成正比,与被追求的自身利益成反比,也就是说为了自身利益,对他人利益损害得越多,行为越具有否定价值。

不可否认的是,日常大多数道德现象的确能根据迈农所提供的公式来进行解释,但如果把这些公式推至极限也将会产生一些令人无法接受的结论,比如,根据 V( γb) = k?b/γ ,在自我牺牲相等利益的情况下,所追求的他人利益越是微不足道,其价值越大。可见,迈农所确立的原则是武断的,但他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为我们的行为建立精准的模型,而是想通过这一方式向我们指明形式逻辑与日常道德之间的亲密关系,帮助道德评价摆脱主观主义的不确定性,使它“完全不同于某些现代伦理理论仅仅承认的那种情感劝导和辩解的模糊范型”[4]P38,这是迈农价值伦理学的重要贡献。

四、应当而且必须实现的价值———道德义务

置身于行为的道德价值坐标中,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行动呢? 迈农指出某一行为获得了更高的评价,绝不意味着我们就“应当”这样做; “应当”所代表的道德义务对应于“正当”而不是“善”。“应当”与“不应当”一样都是欲求所呈现的对象,迈农分别称之为“义务”( obligation) 和“禁止”( prohibition) 。迈农认为,“义务”和正向的道德价值成反比,而“禁止”和负向的道德价值成正比; 也就是说,最强烈的“应当”对应的不是“善”而是“正当”,最强烈的“不应当”对应的是“恶”。这些价值函数所表达的逻辑关系和四种道德价值形成的逻辑方阵是一致的: 位于零点以上的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越高,那么位于零点以下的反面行为的道德价值越接近于零; 低于零点以下的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越低,那么位于零点以上的反面行为的道德价值越接近于零。但是,“义务”与正向道德价值的反比关系不仅仅是道德价值逻辑方阵的演绎,迈农通过区分行为的实际价值( actuality value) 和意图价值( value of inten-tion) ,确信在“道德行为的实际价值中找到了确定道德义务的要素”[6]380。

“实际价值”是行为结果所具有的价值; “意图价值”是行为动机或倾向所具有的价值。迈农认为,道德义务着眼于行为结果的实际价值[4]286,而道德评价关注的是行为的意图价值,然而这两种价值之间往往成反比关系: 假如某个人的获救以另一个人不断增加的牺牲为代价,结果这个行为的实际价值消失了,而引发这个行为的动机的价值却以同等的比例在增加。因此,尽管这个行为获得了很高的道德评价,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有必须履行它的道德义务。显然,“价值”仍然是迈农定义道德义务的唯一根据: 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做出小的牺牲产生了更大的价值,因此是更应当的; 略去一个正当的行为则肯定产生了恶,带来了负价值,因此是不应当的。从“实际价值”的角度来看,道德义务首先意味着避免负价值的产生,其次才是尽可能实现更多的价值,从而改善人类生活。可见,我们的首要任务不是从善而是避恶,罪恶的减少即等同为一定程度的善。

进一步来看,“义务和禁止似乎是要提醒我们对正当行为的缺失,或对值得反对之行为的允许进行道德上的谴责”[6]381,这种道德谴责旨在避免对人类社会造成破坏,因此“‘应当’是保证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4]287。与消极的道德义务相比,道德评价所揭示的“善”对于改善人类生活而言具有更积极的意义: 被评价为善的行为致力于实现他人利益,而这个“他人”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变量[4]283,并不是某个特别的他人,于是当我们在追求他人利益的过程中毫无区别地对待了每个人,那么这种行为实际上有助于增进全人类的福祉。因此,迈农总结说: “道德价值所评价的对象是对人类之痛苦和福祉的共同参与,人类的痛苦和福祉由相关的形势( 行动或不行动) 来决定。”[6]377

综上所述,迈农的建议是我们必须承担不能作恶的道德义务,但只有利他的善行才可能增进全人类的福祉; “应当”所产生的实际价值使我们免受苦难,而“善”向我们彰显了潜在的更大利益。可见,道德义务和道德评价各司其责,然而我们唯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可能稳步增进人类的福祉。迈农对道德义务和道德评价的限制是否合理值得争议,但这种限制实质上反映了道德评价主体在一个重要方面区别于道德行为主体: 道德评价虽然由具体的个人来表达,但他只有立足于无私的“第三人”立场才会视他人利益高于一切,因此道德评价主体是无私的“第三人”,而道德行为主体是必须承担行为后果,从而关注实际价值的具体个人。显然,行为主体向评价主体的转变不只意味着活动的变化,而且揭示了人的转变,即从“利己”转变为“无私”,而人类整体处境的改善正是发生在这种转变之后。

因此,无私的“第三人”可被看作是迈农所设计的理想自我,是他为每个个体所设立的道德目标,成为这样的人具有“终极道德价值”[7]446。但是,要理解人为什么必须以此作为道德目标,必须明白“人格”的本质和理想。遗憾的是,迈农没有为我们分析人的本质,而由于缺乏对人的本质的探讨,迈农也无法对价值本身进行评价,无法形成明确的“价值观”。艾伦菲尔斯认为对价值的评价是属于伦理学领域的[6]383,迈农的研究只涉及了“价值及伦理学的统计学”,不过提供了基本概念的总揽而已[6]371,没有充分考虑价值本身的高度以及“向上”或“向下”的运动趋向,因此艾伦菲尔斯提出了“价值及伦理学的动力学”设想[6]372。“这一价值运动理论极为重要,它充分揭示了导致我们价值准则发生变化的那种不严格的逻辑,消除了理性的、具有内在主观性的价值准则同不可变更的价值准则的任何等式。根据场合的不同而 变 化,对 于 价 值 准 则 而 言 显 然 是 合 理 的,……”[1]39后来舍勒综合了两者的成就,既继承了迈农关于价值本质和价值把握的思想,也接受了艾伦菲尔斯关于建立价值运动理论的建议,而舍勒本人的贡献在于对人的本质进行了现象学研究,立足于“寻神者”的本质来探讨价值及其秩序,使价值伦理学奠基于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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