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腐败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危险,出现了群体腐败和个体腐败并存的现象,且群体腐败呈现上升的趋势。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工作方面不断探索,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里,我国开展了三种反腐模式,即运动型、权力型和制度型,其中对于每一种反腐模式来说,都有其特殊的背景意义。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也正朝向法治反腐模式迈进。
关键词:我国;反腐;运动型;权力型;制度型;法治反腐
一腐败问题的危害性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腐败是社会乃至国家的毒瘤。当今世界各国均有严峻的腐败现象,同样我国的腐败也不容乐观,并且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至于腐败问题的危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腐败是政治稳定的严重隐患。腐败在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政府的公信力等方面具有不良影响。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我们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权力直接掌握在人民的手里,不仅承担着国家的经济、政治重任,还要承担文化、社会生活组织管理的重任。对于其执政党的地位巩固与否,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否,这些终将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若经常发生腐败案件,则会使那些原本服从于党的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对党产生怀疑,并且在心理上也可能会受到强烈冲击,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严重影响。[1]如果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则对政府的稳定程度有影响,所以腐败对党的执政地位构成巨大的威胁和挑战。
(二)腐败对社会公共积累资金的流失、对人民群众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国家经济改革政策的贯彻实施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1]。腐败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生产力的发展,会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有影响。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公平竞争,如果公平竞争缺失,就不会有健康的市场经济体系。因为腐败,才会有人利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不正当干预,导致市场经济存在不公平竞争,经济环境恶化。事实证明,腐败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权钱交易、权力商品化等腐败现象,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原则,也是对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破坏。
(三)腐败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具有严重的干扰作用[1]。腐败会导致伦理价值观的堕落,会腐蚀国家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公德,会对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危害作用。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文明。社会主义文明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腐败现象的存在,是在新时期对颓废消极、腐朽没落的文化的一种反映,是与党的先进性,与社会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背道而驰的。它会动摇人们的理想与信念,滋长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泛滥,使得人们对集体、社会和国家的忠诚感大大削弱,腐败也使中华民族的一些优秀的传统理念遭到嘲弄和破坏,腐败使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弱化。所以,腐败对人们的精神意志有严重的腐蚀作用。因此,反腐,刻不容缓。
二我国反腐历程
从我国的反腐历程来看,反腐工作同社会发展一样,都经历了一个过程——探索与发展。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里,我国的反腐工作大致经历了 ‘运动型反腐’、‘权力型反腐’、‘制度型反腐’这几个阶段。
(一)运动型反腐模式
运动型反腐模式是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以运动的形式检举、揭发和参与惩处腐败的反腐形式。我国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期,广大人民群众普遍采取运动形式反映社会问题,反对腐败现象。领导阶层出现腐败问题,毛泽东同志积极走群众路线,通过人民运动反对腐败,适应当时的社会状况。运动反腐模式具有三个典型特点:1.纪检监察机关缺乏真正的独立性[2],作用发挥微小。建国之初就成立了最高人民检察署,也就是现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成立了多种机构,但这些机构并没有什么实际运作效果,对反腐影响很小。特别是文革时期,这些组织机构被停滞了。2.人民群众运动起主导作用。毛泽东领导的党中央集体,号召全国人民进行揭发检举腐败现象,调动了人民群众反腐的积极性。对反腐进程起到了促进作用。由于条件有限,并没有正规的司法部门,严格的司法程序,不可避免出现问题案件。3.杀鸡儆猴。在处理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时,对刘、张二人判处极刑,无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和教育功能,在当时及后期很长时间,对领导干部起到了震慑作用,营造了良好的廉洁环境。但是,一些做法现在看来也是不可取的,非理性的。
(二)权力型反腐模式
权力型反腐是从腐败主体角度进行监督和控制,即一种以权力为主导、通过领导者权力意志推动的反腐败形式。权利反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领导阶层内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强制性解决,对腐败分子进行了严厉的惩处[3]。但是,其自身也具有局限性。权力型反腐模式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1.建立健全党和人大决策权、政府执行权。2.建立健全人大和司法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3.建立健全社会各阶层对党和国家的民主监督。4.建立健全纵向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三)制度型反腐模式
改革开放后,党中央领导集体改变了以往的反腐模式,向制度型反腐转变。所谓制度型反腐模式,即全面进行司法和制度建设,依靠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解决腐败问题。制度性反腐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比较规范的反腐模式。但在实际反腐过程中这些党纪政纪大多缺少与其配套的具体规定,即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制度型反腐模式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足已有制度。党中央长期以来的制度建设已使腐败凶猛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不能因为腐败仍在滋生就全盘否定已有制度。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对已有制度不断的进行盘点、梳理和研究,以便及时或废止、或变更、或修正、或完善,以便有效发挥已有制度的效力。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在我们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和利用已有制度的优点、长处,同时也要去完善不好的制度,以便更好的发展和创新这些新的制度。2.制度创新。任何事情都应该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制度反腐也不例外。而鉴于腐败形势的严峻性,制度创新更为迫切。笔者认为,针对现有领域有制度空缺的情形,要及时研究并制定适合新问题的制度;针对已经存在的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应该及时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堵住制度的漏洞;针对缺乏可操作性的已有制度,应该切实提高其可操作性。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变坏。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健全完善的制度可以让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4]。
三反腐思想教育的进步与发展
法治反腐,是法制观念的体现。“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秩序和相关的操作技术,而是法治本身所包含的道德原则和法治所要达成的社会目标。其次,法治被看作一种法治观念,分散权利的手段。把人类当做社会主体和实体,对法律本身的一种实践。”法治反腐是建立一种理念模式,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以道德作为基石,以法律作为武器,同时对社会成员予以自由和尊重,实现一种新的社会形态。[5]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那么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所谓 “法治思维”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和所要处理的问题(包括涉及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等各领域、各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的一种思维方式。所谓“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运用法治思维,对社会问题采用科学的,合法的,符合法治精神的方式处理,解决问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6]。当前,我们如何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反腐,如何使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如何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成为了领导阶层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推动国家的法治化建设,是使腐败问题皆断于法,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特点,与之前的反腐方式进行比较,展现出其优劣,体现出这种方式的先进性。对党内广大领导干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国家的反腐历程,对典型案列进行横向纵向的分析,使他们认识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科学性和重要性。同时,学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在法治进程中,始终秉承人的核心观念,杜绝权利性反腐。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不论哪一阶层,不论处于何等地位,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走公正的法治道路,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做好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
(二)健全法律法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对于普遍问题我们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的法治观念,公开透明的审理方式,对各大重案要案进行科学的审理。几年来,我们党和政府老虎苍蝇一起打,起到了良好的反腐效果。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使人民群众更加的信赖政府,更加的相信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法律没有漏洞,在突出问题上,我们并不能做到全面覆盖,很多相关法律需要制定,以便其更好的应用到社会热点问题上。同时,可以加大在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的法律观念,引导他们善于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对于党内部的法律法规,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及时的修改和更正,严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因为榜样的力量,所以要推广正反典型经验,引导和激励执政者。这样便会激励他们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我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习惯于实行人治的国家,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必须注重树立典型,即以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干部为典型,推广这些典型治国理政的经验,以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此外,我们除了利用正面典型引导的作用以外,也不可忽视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7]。对于那些滥用职权,对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执掌者,对于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有法不依的,我们要依法问责、追责。只有这样,在组织、人事管理领域坚持给人治亮 “红灯”,给法治开 “绿灯”,才能促使我们所有的公权力执掌者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8]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制建设的规划以及法制建设的推进,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每一位同胞的呼声,也是时代的要求。然而,法治建设的作用与成效不是一下子就能见效的,而是有过程的,也会像已有的好的制度那样,有一个小到大、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我们始终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只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一定能创造出法治建设奇迹。
作者:刘丹 刘蝶 单位:河海大学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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