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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经济法发展史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对人有用性。法的价值有三种含义: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
价值;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用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价值问题就是评价标准。在法律调整或安排前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的法的价值,归纳起来无非是正义与利益两大类。而在经济法中,正义与利益则直接体现为公平与效率,以及两者之间的平衡。

1公平、效率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关系

关于公平,有各种定义。亚里斯多德将公平分为广义与狭义,将狭义的公平区分为分配的公平与矫正的公平。柏拉图将公平等同于正义;伏尔泰认为平等的真谛就在于自然法面前的平等;边沁认为,公平的要求在于为社会谋福利;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表现。从时段上讲,公平分为起点、过程与结果公平。民法的公平,主要指平等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偏重于起点与过程公平。经济法的公平,则是通过国家干预,对社会财富再分配,达到结果相对公平。

数理经济学家帕累托在《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定义:对于某种经济的资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在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严格的更好,那么,这个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也是有效率的。简言之,效率指的是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

效率包括个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二者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民法是通过对个体效率的保护来维护社会整体效率;经济法则是通过国家干预经济,实现社会整体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平可以给主体激励,成为效率的源泉;对社会整体效率的协调,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如果只顾公平不顾效率,会影响经济发展,使公平停留在低水平上;如果只顾效率不考虑公平,容易产生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引发社会矛盾,最终无法实现效率。

2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变更看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经济法是伴随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出现的,其发展历史就是政府干预经济尺度和方式变更的历史。而干预的目的,无非是在经济发展中追求效率或维护公平。

(1)重商主义强调政府干预经济,追求效率至上。15世纪下半叶,西欧中央集权国家和新兴资产阶级同时兴起。封建国家把商业资本作为经济来源,商业资本也需借助国家力量加快原始积累。二者建立起联盟关系,一种反映市场经济早期政府干预的理论政策体系——重商主义诞生了。重商主义主要是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干预经济,保持贸易顺差,积累资本。以此为理论基础的立法已呈现出经济法的雏形,如英国在此期间颁布了以《谷物法》为代表的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法律。其追求的价值是效率至上。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推行放任政策,鼓励公平竞争。18世纪中叶,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时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抨击重商主义学说,阐述“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反对政府干预。在英国,资产阶级结成了“反谷物法同盟”,《谷物法》被废除。一些在重商主义指导下制定的法律也逐步被取消。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了自由放任、鼓励竞争的经济政策。虽然这只是起点公平,但“公平”理念伴着市场经济逐步渗透到政治生活中,并成为早期资本主义自由、平等思想的经济根源。

(3)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经济,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经济发展,市场机制作为唯一调节机制的弊端开始显现。如竞争无序带来商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公益事业、新技术的开发及其他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行业无人投资;市场供求严重失调等。这些直接导致“市场失灵”,并引发了资本主义国家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19世纪30年代,凯思斯主义应运而生,国家开始运用调节机制干预经济生活。干预的目的,一是为了避免市场无序带来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二是为了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公平竞争。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被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4)新自由主义与新凯恩斯主义彼此消长,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成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基本价值追求。20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出现了“滞胀”现象,动摇了凯恩斯理论。政府干预经济的缺陷开始显现,如斯蒂格利茨所说的“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在此背景下,新自由主义学派主张依赖市场的自动调节,防止政府过度干预。而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及新自由主义的失误,让国家干预论东山再起,其标志是新凯恩斯主义成为美国克林顿经济学的基础。两种学说的彼此消长,不再是简单地强调市场机制或政府调节,而是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这时所讲的公平,不再是简单的起点公平,而是社会分配的公平。这时所讲的效率,也不再是简单的个体效率,而是更加注重个体、团体与社会利益统一的社会整体效率。

3西方经济法兴起的两种模式,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经济法以独立法律部门的面貌出现,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典型的代表是美国和德国。

(1)德国经济立法侧重追求社会整体效率。德国19世纪末完成产业革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卡特尔垄断组织。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政府为发展经济和发动战争,鼓励和扶助垄断,并制定一批全面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德国战败后建立的魏玛共和国为恢复经济,在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确立了“社会化”原则,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和管制。这一时期德国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供应实行直接干预和限制,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这些立法,摆脱了传统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原则,确认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干预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对效率的追求显然重于“契约自由”和“公平竞争”。

(2)美国经济立法侧重保障社会公平。与德国相反,美国的经济立法是从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开始的。19世纪末产业革命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妨害了自由竞争,人们要求国家出面干预。在此背景下,美国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旨在反对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保证自由竞争。美国的经济立法,以国家介入私人经济领域,维护平等竞争的经济秩序。其追求的价值是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整体效率。

德美两国经济立法的出发点大相径庭,一个是扶持垄断,一个是反对垄断。但二者殊途同归,都是通过国家干预经济,以公法介入私法领域,从维护全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4我国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的走势,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4.1改革开放以前的经济立法,片面强调绝对公平

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经济立法,立足于对社会经济全面的组织管理和控制,基本上是经济行政法。如《土地改革法》、《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国有工业企业工作条例》等。主要是为国家废除旧的生产关系,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服务。其目的是消灭剥削制度,达到经济上平等,这种公平更多地体现为所有制和分配制度上的“一大二公”。历史教训表明,片面地强调公平,特别是分配结果的公平,最终只能是贫困和落后的公平。

4.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出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立法发展迅速,逐步形成了由以《公司法》为主体的国家投资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主体的市场规制法和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为主体的宏观调控法三个部分构成的经济法体系。通过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逐步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和按劳公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此过程中,“效率”成为更要的价值选择。对公平的价值追求,由过去“吃大锅饭”的终点公平向起点公平、鼓励竞争转变。1986年,中央党校的学者韩康等人首次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肯定了这一理念。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继续沿用这一提法,将其阐释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此后十余年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不仅成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主要原则,也是成为经济立法的主导原则。应该承认,强调效率,有利于鼓励竞争,推进经济发展。

4.3效率与公平并重,是今后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

(1)从社会分配角度看,效率与公平并重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国居民生活已从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国家经济实力和财力大大加强。但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悬殊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的问题,难以用“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兼顾公平”来简单解决。邓小平曾讲过:“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贫富差距)问题。”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分配公平应成为政府经济立法的主要目标。具体讲,要建立起点公平、机会均等、信息透明的社会制度;要通过提高税收起征点,开征物业税遗产税等方式,调节收入差距;要建立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社会保障走进农村;要加强市场规管方面的立法,逐步打破行业或区域垄断,消除垄断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2)从政府职能定位看,效率与公平并重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强调效率优先,就是要求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如果没有公平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健康地发展,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也会受到质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的长期高速增长,但也有些地方片面强调“效率”,出现了一些偏差。如农村发生大规模圈地、工业领域发生一卖了之的所谓改制、城市发生大规模拆迁改造等等。产生这些问题,症结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的“越位”和在维护社会公平上的“缺位”。因此,政府要在市场经济中准确定位,由生产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型政府。体现在经济立法中,就是要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缩小公共产品的范围,提高公共产品的效率,注重宏观经济手段的运用,将规范竞争秩序作为立法的着眼点。

综上所述,效率与公平统一,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目的,也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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