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价值表现中,织工的产品麻布自身的价值是无法自我显示的,“麻布的相对价值形式要求另一个与麻布相对立的商品处于等价形式”[2]63。也就是说,它必须通过其对立面的另外一个商品(上衣)相对地表现出来。因此,在这个价值形式中,就隐然地有一个作为前提的基础——“不论一定量的麻布值多少件上衣,每一个这样的比例总是包含这样的意思:麻布和上衣作为价值量是同一单位的表现,是同一性质的物”[2]64。因此,在这个价值表现中,在织工和缝工他们之间的这个价值关系中,“麻布=上衣是这一等式的基础”[2]64。这才是价值关系及其等式成立的前提性的关键所在。然而,几乎所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都忽略了这个“质之同一”而专注于价值量的分析。并且,正如上文所述,这两个被看做质上等同的商品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麻布在这里是作为相对价值存在的,它需要上衣担当等价物这个角色。因此,在这个等式中,上衣构成麻布的价值存在形式,“因为只有作为价值物,它才是与麻布相同的”[2]64,它因而就成了价值物或表现麻布价值的商品。两个不同种的商品(例如麻布和上衣)之所以能够被看做质之等同,显然是由商品体自身的二重性决定的,即任何一个商品,它们都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并且,对任何商品而言,在作为劳动产品而撇除掉自身使用价值的差异后,它们共同地都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或结晶。但把商品看做价值,这其实是我们基于商品体自身的内在规定,即通过分析把商品化为价值抽象,但是并没有使它们具有与它们的自然形式不同的价值形式。换言之,这仅仅是基于商品自身矛盾规定的一个观念抽象,“价值”实则被归结为商品的社会属性,从而价值形式被看做不同于其自然形式的社会形式。这里已然蕴含着作为商品“幽灵般的对象性”[2]51的价值属性必然地就是一种社会的价值对象性,即它必须通过不同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交换关系才能被表现出来。
在相对价值形式这里,商品体的这个幽灵般的价值对象性以其独有的方式表现了出来,也就是说,它是通过对象化到独立于其外部的另外一个商品身上得以体现的,作为表现自身价值的商品A,将自身的这个相对价值对象化到其对等的等价物B之上,由此确证了自身价值的存在。从而,“一个商品的价值性质通过该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而显露出来”[2]65。例如,在“20码麻布=1件上衣”这个普通的价值等式中,二者之所以等同,根本上显然是由于它们蕴含着同等的人类劳动。并且,在这个价值关系中,麻布和上衣都是首先被化为这个同质的东西,即被当做同一性质的物,被当做价值。因此,当麻布将自身的价值对象化在作为等价物的上衣之上时,上衣“是当作表现价值的物,或者说,是以自己的可以琢磨的自然形式表示价值的物”[2]67。也就是说,麻布之所以能够将自身价值对象化到上衣上面,一个前提的规定就是它们都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因此,在这里物体上衣或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是被织工直接地当做价值了,或者更为确切地说,上衣被麻布生产者织工直接地当做了自身商品价值对象化的承载,从而成了价值的化身,“物体上衣代表着它和麻布所共有的价值实体即人类劳动”[7]153。正是这样,在麻布生产者织工看来,就出现了如下景象:从使用价值即自然形式这个角度看,麻布和上衣当然是不同的商品,即它们是根本不同的、具体的可感物;但是,当上衣以自己的自然形式去充当麻布的等价物时,它却又成了和上衣毫无区别而质之等同的东西,“即使上衣扣上了纽扣,麻布在它身上还是认出与自己同宗族的美丽的价值灵魂”[2]66。因而麻布就被其生产者织工先在地或近乎先验地看成了“上衣”。
马克思明确指出,麻布通过价值等式取得与其自然形式不同且独立于其外的价值形式,即它的价值存在通过它和上衣相等表现出来,这一点“正像基督徒的羊性通过他和上帝的羔羊相等表现出来一样”[2]66。这个既形象又深刻的判断,实则充分道明了在相对价值形式这里蕴含着的人与物关系的颠倒及其拜物教倾向。在这里,正如我们已然分析的,作为前提的是两个不同的商品所有者织工和缝工之间的价值关系,无论是这个价值等式成立的基础还是其量的规定性,归根结底都是人类劳动及其劳动时间对象化到商品生产这个特殊生产劳动中的结果。然而,这个作为前提支撑的物质基础是不为生产当事人所注意和察觉的。在这些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眼中,价值关系不是他们自己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和内容,而成了两个不同商品之间纯粹的物的关系。并且,仅就这里分析的相对价值形式而言,当麻布取得独立于其外的价值表现形式,从而当另外一种商品上衣以自己的自然形式表征麻布的价值的时候,对于作为卖方的麻布生产者而言,上衣就自在地有着价值这个天然的社会属性,或者说,价值就作为一种自然属性从属于上衣。上衣因而就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2]88,一个充满灵性的东西。这一点对于沉浸在商品世界中、受制于价值关系的人们来说,甚至已然是一个自然而然而又平凡无奇的事情。然而,价值作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或结晶,原本不过是对具体的、可感的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体的抽象属性。但现在,这个“抽象”却不但取得自身实体存在,而且对象化到一个具体的可感的物上面。如此一来,具体的东西反而成了一个超乎于其上的“抽象”的化身,这因而就“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2]88。在以柏拉图主义为圭臬的旧哲学那里,有一个众所周知的经典预设:感性事物只有“分有”作为其“型相”的理念才能确证自身的存在,从而感性事物不过是理念的化身。这在中世纪基督教那里发展为一种浓烈的神学悬设:上帝是人的创造者,人是上帝的肖像。在相对价值形式这里,商品生产者确证自身价值存在的方式,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充满形而上学玄幻而又隐然地带有神学韵味的方式实现的。
这种拜物教倾向,在相对价值形式的等价形式那里得到了最为明显的表现。对此,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法文版附录中,将这个带有强烈形而上学色彩和神学味道的商品拜物教专列小结阐明,“等价形式的第四个特点:商品形式的拜物教在等价形式中比在相对价值形式中更为明显”[7]161。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在价值关系的等价形式这里,商品世界的拜物教性质得到最为集中的体现和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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