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践情况
(一)实行试点引路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我国实行时间较短,有很多地方都还属于摸索阶段,所以我国现常用的方法是在部分地区或部分行政机关进行试点,在试点成功后,再将成功经验或成功做法推广到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他地区,逐步在全国开展。在我国的公示实践中,将试点的重点放在行政相对人相对较为关注和问题较多的行政机关,如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将这些机关的职责权限、执法流程、规章制度等向社会公开,提高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这些机关的试点工作较为成功后,再将自身的成功经验向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推广,促进其他部门行政执法公开化的进程。
(二)把关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体系中,很多情况下会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致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或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这些现象都极大的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改革中,对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核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对于符合规定的颁发相应的执法证件,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则予以辞退,并将本执法机关的所有执法人员通过公开栏进行公开。
(三)以公开方式公开明示内容
从实践中看,我国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公开方式因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而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总结来说,大致包括政府办公地点的信息公开栏、专门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告简报,以及使用一些传统的媒体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方式将一些重大的政府通告等进行公开和明示,在一些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还采用了网络等现代化方式。
二、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理解有偏颇
我国历史上的官府是一个庄严的场所,且具有一定的神秘感。这种传统的思维影响了很多当下的行政执法机关,使得这些行政机关认为如果将行政机关的一些执法失当、违法违纪行为向社会公开的话,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威严,并且会导致行政相对人更容易的对抗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从而影响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继而影响到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
(二)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较为单调
我国现有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将行政执法的结果作为其主要公布的内容,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如何进行行政执法,即行政执法的过程并没有太多的公布,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在遇到行政执法时不知道应当如何处理,反而降低的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并且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公示方式也不利于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
由于我国目前对行政执法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所以我国地区间行政执法机关公示制度的差异很大,各地的行政执法机关都是根据自身所定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规则、标准等进行行政执法的公示工作,并没有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需求,并且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不同的行政执法公示规则,也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会造成损失,这些都不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设立的初衷,也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
三、对我国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转变行政执法主体的观念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转变行政执法主体对于行政执法公示的观念,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才能更好的进行,行政执法主体对于行政执法公示的观念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而要想转变行政执法主体的观念,通过立法的方式是一种较为快捷而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在立法上确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认公示制度的原则,从而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理解,转变其传统观念。
(二)扩大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
行政机关信息属于是全民所有的公共信息资源,所有的权利人即公民都应当享有在不违反保密法律的前提下了解和查阅信息的权利,智能农业论文而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向公民提供。按照这样的法理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扩大现有的公示内容,将行政执法的执法过程也纳入到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中来。
作者:杜欣宜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