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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之指导思想

1生态文明内涵分析

1.1生态文明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核心

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社会是一个注重人与人、人与自然和平共处、协调发展的社会,其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相处、共同发展是生态文明社会的核心特征。要建设和谐的生态文明社会,就必须从思想观念以及行为习惯上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自然观。长期以来,人类骄傲地认为自己作为自然界的主宰者,可以肆无忌惮地开采利用自然资源,而自然界作为被统治者,应该无条件地牺牲、服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思想理念引发了各种环境问题,催化了生态危机。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迫使人类开始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到要实现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的共同发展,必须承认自然界与人具有平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因此人类应当采取一种善待自然与自然共同发展的方式来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实现。

1.2生态文明以实现人、自然、社会的和谐共生为宗旨

创建生态文明应当处理好人类社会最关注的,与自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权益形态,着力解决好与之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以促进人、自然与社会的和谐共生目标的实现。人类不仅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更是生态系统的开发、利用和改造者,人类需要依赖于该系统中能量的循环、转化和更替才能实现永续的繁荣与发展。因此,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界的时候,必须加强培养自觉、自律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积极能动地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建设生态文明就是要建设一个能够促使当代以及下一代都能够充分利用和享有自然资源,能够促成人类、自然、社会三元主体的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和循环生态系统。

1.3生态文明以促进“四大文明”的发展为基本要求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的一种文明形态。它是在物质需求与精神要求迅猛提升、自然文明与人类生态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快速兴起的新型文化。现如今,生态文明已经是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后形成的一种新兴文明,它与其它“三大文明”在本质地位上享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文明的整体框架。另外,党中央、政府将“四大文明”作为现阶段我国国家建设的重点奋斗目标之一,既肯定了我国的大政方针,又坚定了我国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的不懈努力。因此,顺应时代需求,将生态文明整合列入与传统三大文明相平等的法律地位来建设,这不但是国家正确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要求,更是一种治国的理念。

2生态文明入法:

思想理念上升为法律意志此次环保法修改最具亮点的是将“生态文明”的理念明确纳入草案的总则纲领性条款中,这不仅调整了我国环保法的指导思想,清晰明了地表明了未来我国环境保护选择的走向,而且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战略地位,展现了新时期内我国环保领域研究工作的新方向。事实上,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以及日显恶劣的环境问题,人民群众不得不加深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提升自我环保意识。早在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会议中,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在此基础之上,报告还全面地阐明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形式,即全力提升可再生资源在能源利用中的比重,不断发展和完善整体性循环经济系统,积极监督与防控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提高自然环境的质量水平。“十七大”报告使“生态文明”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其思想理念也在全国范围内得以确立和巩固。党的“十七大”会议之后,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我国发展经济的出发点,生态文明理念同时也变成我国执政党的治国的方针政策,不断推进国家政府的执政方针和发展理念。特别是在2012年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会议中,前国家总书记胡锦涛着重指出,创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国家,要始终将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最终目标与我国现有的国情相结合,必须在今后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坚守生态文明的核心精髓,把充分利用能源与保护环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的基本政策不动摇,大力推动与发展绿色生态、循环经济,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此后,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再次强调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目标,以及“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时代要求,更是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大”作出的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相并列的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部署,强调了全社会的发展必须立足在循环经济的基础之上,切实推进和谐发展,构建和谐家园,开辟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新纪元。总之,环保法修改草案的指导思想中,明确地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进而法律化,并用其法律强制性而产生的法律保障力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随着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将开辟出一条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道路。

3生态文明入法之必要性分析

3.1现实层面,严峻的环境形势凸显环保法修改的紧迫性

我国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很多环境污染问题依旧未在可控范围内:①2010年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已达到2185.1万t,2011年统计出的排放总量更高达2217.9万t。从全球领域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看,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列居世界第二位,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②我国酸雨污染的涵盖区域也在不断放宽,已占我国领土总面积的30%以上,我国成为继欧美之后的世界第三强酸雨污染区。③我国境内各大江水流域的地表水也受到严重的污染,各大淡水湖泊和内陆湖泊均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④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仍未得到很好抑制。近几年来,由于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大量挤占耕地面积用于满足不断增加的非农用地,据相关资料,截至2006年10月31日止,全国现有耕地总面积为1.22亿hm2,比上年度末净减少30.68万hm2。全国人均可耕地面积更是稀少,仅约0.09hm2,不足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1/2。另外,全国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其总面积已达356万km2,相当于我国国土总面积的1/3。在自然生态遭受破坏、自然环境形势持续恶化以及人类生存环境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创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文明———生态文明”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希望。而修改后的环保法(草案)正是立足于充当发展的平衡器、利益的权衡者,以相对较小的成本付出换取将来和谐美好的生存环境为目标,避免盲目的经济发展,创造最大的发展空间。这种定位寻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均衡,协调各经济利益集团与环境公共利益群体的关系,既是一种众所期盼的美好状态,也是当今环境现实的必然抉择。

3.2理论层面,可持续发展观的勃兴昭示环保法修改的必然性

早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对可持续发展观进行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允诺,而关于人类对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的认识也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开始为建立一种平等、公平的全球合作协调发展伙伴关系而努力。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从理论上彻底根除了长久以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绝然对立的错误认识,明确指出了它们应当是相互联系的。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中央政府也在1994年,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批准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的可持续发展整体战略部署和指导方针。在此之后,《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等相类似的生态自然能源与环境保护单行法均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全面推动着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和持续发展。然而反观1989年的环保法,却将其立法的基本目的和指导思想单纯地确定为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并未提出持续发展的理念,也没有强调生态文明的重要性。这一早已不能符合时代发展的立法目的,将容易致使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规制不足,无法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生态平衡将会被打破。为此,在此次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从单纯追求经济的飞速发展转变成自然、经济、社会三大主体的和谐发展。在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友好关系的问题上,根除了经济发展与环境友好问题上顾此失彼的陈旧观念,实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的决策,强化环保的认识水平,将环境问题纳入经济发展战略、社会建设规划中进行全局权衡,以自然资源的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为基点,提高各决策的经济效益,认真切实满足人类生活质量提高的总需求。因此,我国修改的环保法(草案)将可持续发展理念确定为环保的指导思想,立足于自然环境最大承载力范围内发展好经济,把保护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地联系起来,并依据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原则进行合理规划,整合转变原有的优先发展经济的法律体制,这不仅仅是当今社会发展必然的要求,也是包括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内的全世界人民的最终选择。

3.3立法层面,环保法的尴尬地位彰显其修改的迫切性

《环境保护法》是有关我国自然环境和生态保护领域的专项部门法,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法律依据。它对有效调配生态系统、优化自然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保持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推动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理念,优化人类的生活质量。现如今,环境保护法还处于一个相对尴尬的地位,滞后的环保法与环保单项法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一方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15年来的绝大多数环境单项法有关的立法指导思想均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或者是暗合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要求。另一方面,环保执法过程中,真正被频繁运用、担当主角的也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联的单项法规,而被“倒逼”的环保法则一直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地位,甚至于在环境法学界中,许多学者将其“誉为”执行应用效力最差的法律之一。时至今日,修改后的环保法(草案)将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作为我国环保法以及相关法律部门的理论基础,突出自然权利、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等价值追求。这不仅是国家、民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更是学界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立法机构立法能力的提升、执法机构执法效力的加强。总之,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中的基本法,其现有的规定已严重滞后于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也不能把科学的指导理论体现在法律规范中并用于指导实践。所以环保法应该以此次修改为契机,结合生态文明的时代要求,从基本法的宏观层面规定将战略目标锁定为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生态文明入法之合理性分析

4.1代际公平的现实需求呼唤生态文明入法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代际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之下,寻求整个物质客观世界的长远发展,因此实现各代际之间的权益平等与协调发展是创建生态文明的重中之重。每代人作为人类群体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促使能够有利于各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应当充分保障每一代人都能公平地享有自然资源以及良好的环境质量,确保形成人类共同体中的各代人均能够合理分配到各种自然资源。代际公平体现了在和谐发展观的指导下,法律对人类未来生存环境的强制保障。因此,抑制生态环境恶化,维持生态环境平衡,促进代际公平实现,这无疑成为国家乃至一切相关利益群体应当思索和践行的事情。

4.2生态和谐的价值理念需要生态文明入法

生态和谐目标的实现,不仅是经济高速发展的新要求,而且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生态文明建设是立足于解决现实的以及后代的生存环境问题、合理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一项文明建设活动,其目的在于不仅要防止现存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而且还要采取措施修补、优化现存环境,使其更加符合创建生态和谐的价值理念需求。即在保证人类及其社会合理发展需求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现有的制造方式、消费方式和调整任何物质利益关系的方式,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有序发展,最终实现人、自然、社会三者之间的共同繁荣发展。

4.3生态法制化的目标追求强调生态文明入法

法制建设作为一种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积极力量,有利于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权。人类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总裁判,应当将建设生态文明的思想理念直接或间接地蕴含于社会相关的法律制度中,不断加强生态建设的法制化,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建成成熟有效的生态机制,确保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当然,此次将生态文明写入环保法修改草案,它对环保法修改草案的影响仅仅是一种改良性、渐进性的影响,它绝不会排斥历史传承下来的有用的法律制度,也不会颠覆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秩序。

5生态文明入法的价值性分析

5.1环保法修改草案的内容能反映生态文明的内涵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充分反映可持续发展方针下人与自然友好共处的思想观念,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基本宗旨,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化与自然环境负荷的最小化。修改后的环保法(草案),正是以尊重自然法则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基本前提,以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实现人的自觉、自律与生态环境的共生互荣为根本宗旨,强调人类在调配自然资源的同时,应该注重对自然权益的最大保护,尽量做到既维持良好的社会环境,又避免对自然环境的超负荷。在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中,人类能够打破局部与体制的约束,以生态系统为单元、以环境整体为对象,充分运用科学知识,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针对具体的自然特点因势利导地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真正有效合理地促进我国特色的生态文明的建设。

5.2环保法修改草案的指导思想能体现生态文明的理念

从我国现阶段面临的环境局势看,要彻底解决我国的生态资源问题,需要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形成以依靠法律制度和科学技术调节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形势,保护和完善自然资源的使用方式。修改后的环保法(草案),其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价值理念,高举生态平等、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能充分认识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5.3环保法修改草案的宗旨能突出生态文明的要求

作为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环保法,其宗旨毫无疑问必须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即以是否有利于生态文明的目标建设、是否有助于生态文明的制度构建、是否有益于促成生态文明建成为标准。因此,面对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持续恶化的生态形势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灾难性后果,迫使人类重新认识社会发展的历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微妙关系,让人们意识到可以在不违背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谨慎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基于此,此次环保法修改的迫切任务即是确认达成共识的生态文明理念,化解环保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障碍,把对人商业机电论文与自然和谐状态的实现作为其首要的价值追求。而修改后的环保法正是体现了不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继续维持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和循环利用自然资源,着重加强两型社会的建设,实现人、自然和社会的协调共处,以及经济、社会和生态的持续发展的宗旨。

作者:钟凰元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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