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的,TRIPs明确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虽然现在知识产权的私法性已经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私产入宪不仅能强化公民各种有形财产的保护,而且能加大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获得财产的方式,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知识产权作为获得财产的新方式、作为影响和支配现实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权利,已获得法律的承认并纳入财产范畴而受到认可和法律的保护,成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刑法》、《科技进步法》,其中《宪法》关于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的规定具有较大的代表性。
我过《宪法》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有3条,分别是: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但是,作为私权中的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并未明确、直接体现在修改前的宪法中。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则将“财产权”代替了“所有权”,私有财产的内涵从消费财产延伸到生产资料.从有形财产扩大到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于有了直接的宪法依据。
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向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但是,给予知识产权特殊的保护是必要的,也是由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决定的.知识产权人不能通过占有来排除其他人的损害,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必须根据宪法来制定,并且不得同宪法相违背.2004年我们国家进行宪法修改时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但是不管是公权还是私权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定的权利才能受到最好的保护.有形财产都是以占有作为公示,标明自己的所有权,行使使用、收益分配等种种权能,获取经济利益.但是知识产权特征之一就是“无形性”,对于一件作品、一枚商标或者一份专利,权利人都不可能通过占有而排除其他人来行使权利.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知识产权是不同于一般的私权的,比如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很多国家都是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才能获得的.需要公权力的介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属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以及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或者说国家政策性,是与一国的政治条件、政治状况和相关政策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是人民的权利,又是国家政策的要求,载于宪法势在必行。我国宪法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字样。但是从很多条款都可以得出保护知识产权的结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只要是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就不容侵犯: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定的宪法渊源.但是这些规定还是很隐晦,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需要宪法的明文规定,这是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方向。在知识产权法目的规定方面,在宪法对知识产权进行直接规定方面,俄罗斯联邦《宪法》也值得一提。根据该法第44条规定,保障每一个人享有文学、艺术、科学以及其他创作等形式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另外,美国《宪法》关于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的规定具有较大的代表性。根据美国《宪法》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的规定,通过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他们的创造物的有限的专有权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美国《宪法》的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还可以看成是制定著作权和专利立法的政策目标。著作权条款的制定者把它看成是建立民主政府所必须的——民主政府需要为社会提供新思想和知识。实际上,知识产权立法都有其政策目标,而政策可以理解为法律所直接要实现的目标或者目的。
我国宪法修正案也规定了“可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将有利于提高发明人专利转化的积极性。因而,宪法将有可能改变我国在职公民申请专利时遇到的权益人归属问题以及专利实施后的利益分配问题。修宪前,在知识产权作为私产并未明确的情况下,职务发明的权益人往往属于单位.不能落实到个人,个人只有署名权而无财产所有权,导致个人利益不能得到体现。修宪后,个人将可以依照新宪法的规定明确权益划分界限,使发明人的利益得到充分、明确的体现。
宪法财产权规范体系在结构上一般表现为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征收补偿条款的有机统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我国宪法对其进行保护时。在规范体系的设计上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用财产权概念取代财产所有权概念,二是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美国《宪法》的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赋予美国国会制定著作权法律也反映了适当的受限制的财产权服务于繁荣国家文化的一般公共利益。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一方面注重授予作者和发明者有限的专有权,另一方面更注重通过赋予这种专有权,刺激知识创造活动,丰富知识和信息宝库,最终增进公共利益。这实际上是在对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在一般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而且,我国加入WTO前后,先后修改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三部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修改也强调了保护著作权的公共利益,但对著作权“自然权利”的否认并不意味着忽视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一方面是要确保作者、发明者因其智力上的创造性劳动而应当获得公平的报酬。另一方面则是要通过激发知识创造而增进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法律之所以要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以一定时间的专有权利,是因为如果不是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就根本不会产生作品。因而,也不仅仅是奖酬他,也是鼓励其他人为了公众的效用而获得这种专有权。可见,著作权条款意在鼓励创造和增进公共福利。在有限期限届满后,所有的创作物和发明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在均衡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实现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进步的目标方面.这种时间限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基于时间限制,通过专利保护的发明,以及通过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保护期届满后即进入了公有领域,即通过有期限的设计实现了从知识产权到公有领域的转换。
但是.我国上述的这些知识产权法律条文的修改是一种与WTO接轨的国际政治策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宪法修改以后,使公民明确知识产权作为私有财产将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护,将大大激发我国公民创造知识财富的热情,同时县域经济论文也将大力提高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保证国外技术专利向我国转移时有一条更安全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