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披露不充分
1.披露内容不完整。整理结果显示,有一部分公司仅披露了第二十项和第二十一项项目,并且没有做出任何解释说明;有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各项目的金额与利润表中的相关科目金额完全一致,并未准确披露。另外,绝大多数公司没有给出附注说明。大部分公司对于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未遵照明文要求的规定,仅仅披露了该项目的内容和金额,而没有针对内容做出必要的附注说明;虽然有的公司对于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一个项目进行了单独的披露,但并未在说明栏里面增加解释。2.计算所得税影响的标准不统一。整理的数据显示,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所得税影响这一项目存在较多问题,甚至计算中所采用的扣除标准也有很大差别。例如,有的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这一指标时扣除了所得税影响数额,但却没有披露该项目;有的公司将所得税影响数额从所有披露的项目中一项一项地扣减;有的企业将无关事项计入该项目,如“按照合同约定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费用”。计算所得税影响采用不同的标准就会产生不同的计算结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这些指标的可比性便大大下降。3.信息披露方式比较单一。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一直采用表外披露这一方式。这样的披露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方便易行、执行成本低,但这种方式所囊括的信息量却受到限制。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股票价格在各种信息和因素的影响下瞬息万变,有限的信息越来越难以满足各利益团体的需求。非经常性损益的总额仅仅被用来扣除净利润和每股收益,涉及的财务指标只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这两项。这两个指标显然过于简单,信息含量有限,无论是用作相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考核,还是用作其他各方利益相关者在证券市场投资决策,都是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的。
二、改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问题的建议
针对目前披露原则不统一、披露内容不规范、披露形式单一等问题,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1.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我国证监会针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规范一直采用的是列举法,这种方式不可能将所有的非常经济事项一一不漏地纳入其中,一些非经常性损益在实务中很可能没有从企业的净利润中剔除出来。虽然2008年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并将原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这一表述中,用“通常包括”替换了“应包括”,更为精确和严密,涵盖的范围也更为广泛,但是在执行中仍然发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针对第二十项和第二十一项这两个分歧较大的项目,也应该不断改进,降低人为判断的空间。2.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证监会应该统一披露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披露的内容,改进单一的披露形式。例如: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一表中可以强制列示出所有二十一个项目,然后按照所发生的金额和必要的补充说明填列;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一表中必须列示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各项目的发生数,以便于比较;还可以规定在该表中,每个项目所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数和少数股东权益影响数应在改项目下逐项说明,最后再扣除影响数的总额,提高披露内容的全面性;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或在-50%以下的,特别是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公司,必须对披露项目的来源和性质附加详细的解释说明,以加强监管。
(二)增加会计准则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在我国,国家基本法律及国务院法规之下,由立法机关授权的会计监管行政部门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章和会计监管规范性文件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规范,以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财政部发布的独立审计规范。这三个层次逐级降低,非经常性损益规范便属于第三层次。证监会构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体系共有四个层次:内容和格式准则、编报规范、规范问答、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1号问答》和《解释性公告第1号》都是位于证监会部门规章内。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尝试借鉴西方国家的制度体系,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增加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特定准则,或者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具体准则里要求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并明确规定其定义、确认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如财务报表列报具体准则中。
(三)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
在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现行规范下,所列举的二十一项内容,不可能穷尽实务中所有的经济情况。在规范规定的二十项之外(第二十一项除外),很多具有非经常性特征的交易或事项需要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凭借个人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来判断具体发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会计从业人员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生产者,因此,要保证财务报表内容和数据不断完善和精确,使得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的信息质量得到本质提高,就必须从源头抓起,不断完善企业的财务培训体系,提高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和职业判断水平。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认定并盖章后才能够公开披露,以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具体到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体现在:检查所列举的全部项目是否规范,核对具体项目所对应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判断必要的交易事项计量属性是否公允,验证有关会计处理和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等。
(四)加强监管力度和惩处措施
针对非经常性损益有了完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体系后,还不能忽视监管和惩处体系的建设。一方面,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法律的强制性对约束利益各方的行为和明确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加强违规惩处措施。在我国,处罚力度在不断规范和优化证券市场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上市公司所谋取的利益与潜在的很可能发生的处罚成本相比较,不足以冒险时,惩处措施就会起到必要的警戒作用。总之,只有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和针对违法违规的惩罚力度,才能够最终构建一个没有纰漏的系统,从根本上解决非经常想损益的不规范实习机电论文披露问题,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质量,最终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建立起成熟健康的证券市场。
作者:黄思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