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相关保险基本情况
在财产损失方面,根据国际通行的社会保障准则,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人而非物,因此财产安全保障不会在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之内,而是通过商业渠道,按照商业准则,由投保方和承保方协议合作,无论是生产安全事故还是其它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都是商业保障覆盖的领域,这也是目前非常成熟的商业保险保障模式。对于人员伤害,与财产险的商业属性不同,对被伤害人员的扶助可以通过社会和商业两个渠道解决。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和收缴支付体系,工伤保险作为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保障有明确指向性的险种,从一开始就成为社会保险的核心险种之一。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障的义务。除社会保险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对工伤保险进行补充性的保障。尽管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但应该看到,社会保险在人员伤害的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建立的,工伤保险保障的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伤害和职业病治疗,对于在同样作业场所内的非本单位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是企业外部受到事故波及的任何第三方人员,则不在工伤保险的范围。正是由于这样的体系设计,让不少企业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通过购买包括人员伤害赔付在内的事故赔付险等来解决事故损失覆盖不足的问题。
2利用保险的经济手段推动安全生产
企业对事故保险的需求是明确的。一方面社会保险能保障员工受伤害或职业病后的基本生活和治疗需求,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保险未能解决的其他人员和财产损失,乃至应急处置时的资金花费,也需要有保险来解决。商业保险是最合乎需求的方式,对社会保障范围以外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综合解决则是目前商业财产险常见的。这种保险在外资企业中的投保率非常高,一是外资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很成熟,很多企业的确从中受益,是双赢的合作。2013年无锡海力士半导体公司9•4火灾事故最终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达9亿美元,让不少企业因此看到了保险投保资金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成熟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企业提供丰富的安全服务,尤其是承保工业企业保险险的保险公司,都有着非常专业的技术力量,可以提供日常的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查勘企业现场,协助企业辨识安全风险,搜集业内各类事故案例,培训教育和警示企业人员,规范企业甚至第三方的安全生产行为,等等,其作用有时甚至远大于企业内部的HS部门。从安全监管的角度,应该说,通过市场的、商业的途径促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手段,保险公司的专家队伍掌握着企业年度保费的高低,如果企业安全管理差,事故多,保险公司就会提高保险费额度,用经济杠杆去保障自己的利益,逼着企业为节省保费而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这种既合作又牵制的关系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最大内生动力,其对安全的保障力度会大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力度。这样既能长效地改善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又能节省政府部门的人力、财力、精力,可以说达到“三赢”的局面。但遗憾的是,目前这种以保险促安全的手段还没有大范围的被利用。一是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还没有到达相应的层次,对于险种设计开发和推广远远不够,二是国内保险公司的专业化服务程度不够高,几乎没有哪个公司能组织起一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安全专家队伍。从企业的角度,企业事故保险是建立在高杠杆率和高附加值服务基础之上的,因此相应地,就势必需要支付高额的保费。但很多企业抱着侥幸不会出事故的心理,不愿意负担这样的高额的保险费支出。再加上保险服务市场本身开发和服务都不够,没有形成保险对企业进行专业服务的氛围,所以目前企业事故险还主要以外资企业投保外资保险机构为主,在其它企业,以经济手段撬动安全生产水平的作用尚需时日。
3对政府以保险手段推动安全生产的建议
为持续、有效地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政府部门无疑应该要推动这样的撬动进程,众所周知,市场的引导力量比政府的行政力量要更强,更能启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觉和自律。要想推动这样的进程,首先政府要做好自我定位:是设计师还是监管者?政府当然要设计,但设计的内容是保险的内容、组织方式、推广路径,还是保险覆盖的人群、对象、保障范围?既然关系到安全生产,政府必然要有监管,那么保险条款作为保障的核心,政府需不需要介入?如何介入?保险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既然影响到未来对受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劳动者的保障,那么政府部门是否应该需要针对保障水平划个基准线。要想厘清并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还是要回到政府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定位。无疑地,社会保障是政府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政府部门要保障的是劳动者的、人的权益,保障其安全、健康地工作,保障其在发生工伤伤害和职业病的时候有基本的甚至是足够的治疗和生活水平。因此在考虑利用经济和市场的手段减少消除事故损失、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事情上,政府部门应聚焦于“人”,即对受伤害者的保障。无论是社会保险的基础保障还是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都必须首先保障那些受事故伤害的人,不管这个人与事故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事故单位或其它单位的财产损失,则由保险合作的双方协议解决,“市场的归市场”。所以,对事故保险的设计应立足于对任何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的人,实现对这些人群的全覆盖。基于社会保险的基础保障定位,在现阶段条件下,要重点着眼于目前尚未被工伤保险覆盖的与事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受事故伤害者;第二,我们再回到保险本身的定位。保险虽然都是以相对小的保费投入实现事故发生后弥补伤害、减少损失,但社会保险的原则是“风险分担,互助互济”,用政府的强制力、通过行政体制管理,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达成社会福利的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与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达成等价交换的合同关系,“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保障水平则是企业自己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由此看出,政府部门要介入的,应该是社会保险而非商业保险,这是市场经济下厘清政府职能、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途径。对于由“看不见的手”指挥的市场,如果政府部门介入过多,包办一切,将市场拉入到行政管理体系中,其行政压力、行政效率、行政后果将是沉重而负面的。目前,利用保险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内生性地提高虽然还尚需时日,但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这样其重要性,一些地方强制性的“安全责任险”应运而生。这样的保险从建立初衷上应该是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受伤害人员的权益的同时,实现经济手段引领,启发企业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但要推行“安全责任险”,应充分考虑到政府部门的行政边界,避免通过强制手段要求企业投保已经由《社会保险法》覆盖的保障主体,本着“预防事故、建立规则、覆盖空白、考虑专业需求”的原则,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服务属性,要求保险机构自己建立专家队伍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在法律法规辨识、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安全服务;
二是明确事故伤害保险的保障目标,划清政府部门要保障的范围:在对象方面应为目前社会保障空白的人群,如非事故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在事故类型方面应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在保障类型上应为提供基础保障而非伤害赔偿等,为安全责任保障划上切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框架;
三是考虑把部分应急处置需求纳入到保险覆盖范围。保障生产安全和应急能力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但对于企业事故发生后要求专业性强、高成本、超出消防等公共应急部门能力的事故处置,目前还都由政府部门买单,这不利于企业建立和提高防范风险、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的主动性,政府也不应无限地为企业的大事故承担处置成本。因此,用保险的形式实现应急共济,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4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是引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减少事故损失的良好途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若想推动这一途径发挥好作用,应当审慎研究、明确定位,以制定规农村农业论文则、覆盖空白、保障基础为出发点,避免盲目施政,造成后患。
作者:窦桂芹 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