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位于中国内陆黄河中下游平原的冲积扇上,属于湿润、半湿润季风性气候,日照丰富,无霜期长,适合农业生产。河南省是中国重要的经济大省,是第一农业大省。2014年,河南省粮食种植面积1020.98万hm2,粮食产量达577.23亿kg,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9.5%。但是,由于土地经营的分散化、细碎化等因素的制约河南省还不是农业强省。为有效促进农业发展,推进河南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必须积极鼓励土地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
一、河南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历程
(一)细碎化经营阶段
土地细碎化经营是指农户经营多块面积不大又彼此不相连接的土地。根据调查,2014年河南省户均承包耕地面积约0.34hm2,户均承包土地块数3.04块,块均耕地面积约0.12hm2。农户的小规模、细碎化经营,成为当前河南省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特征。河南省土地经营细碎化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3种原因:1.地理原因。河南省地处由第二阶梯向第三阶梯过渡的中间阶段,既有中西部连绵不断的太行山、伏牛山、大别山等山系支脉,又有中东部土地肥沃的黄河中下游平原。可以说地质、地貌、水文环境都十分复杂,这造成了河南省可耕土地自然分布的不均匀,土地的分散经营成为必然选择。2.人口原因。河南省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全省可耕土地面积为819.2万hm2,农村居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820.41m2,比全国平均水平少513.59m2。人口多、耕地少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土地经营不可能大规模的过度集中。3.政策原因。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分田到户”和“耕者有其田”。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耕种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20世纪70~80年代的农业大发展,但是客观上也造成了土地的分散化、细碎化。
(二)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阶段
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基于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是指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将土地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集体或经济组织,使其成为新的土地经营权人的行为。河南省对土地经营依法权流转问题一直给予高度重视,相关政策是明确的、连续的。新时期,河南省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呈现出了新的发展态势。一是流转面积总量增长较快。2014年,全省农户流转的面积达167.13万hm2,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2个百分点。二是土地流转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和股份合作等。三是流转过程不断规范,2014年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率比2010年增长45.8%,高出全国水平7个百分点。河南省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的特征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流转规模扩大与分布不均衡并存,流转主体以农户为主并日益多元化,流转方式以转包、租赁为主并日益多样化等。在快速健康发展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上,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主要是流转服务组织不健全,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流转后利用效率低,部分土地存在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阶段
河南省制定的《中原经济区建设规划》明确提出要走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之路。在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走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农业、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事实证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技推广和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河南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模化经营的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2014年河南省农村经营耕地在6.67~33.33hm2的有1.9万户;经营面积在33.33~66.67hm2的有5500多户;经营面积在66.67hm2以上的有3600多户。二是规模化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都转入了集体经济组织。2014年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经营主体的面积达24.33万hm2,比2010年增长了59.6%。三是适度规模经营的效益已逐步显现。农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有效拓宽了农民的收入渠道,使农民实现了土地的流转收益、土地流转后的兼业收益和为规模化经营主体服务的收益等多元化的收入。事实证明,规模化经营的各方参与者都要比家庭分散经营获得更大的收益。但是,河南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未突破严重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未建立规模化经营的资金融通机制等。
二、发达国家农业规模经营的比较及借鉴
(一)美国的大规模家庭农场经营模式
美国农业以家庭经营为主要模式,最突出的特色就是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发展经历了从小规模分散化阶段到适度规模经营阶段再到专业化大规模经营阶段。在短短200多年的时间里,美国成为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深刻探讨。1.美国农业生产以大规模生产方式为主导。美国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十分明显,呈现出大规模、专业化、机械化的特点。根据美国农业部门的统计资料,2014年,美国总共有1.58亿hm2耕地,农场数量为155.5万,其中20%的大农场占据绝大多数的耕地面积。404.69hm2以上的农场占耕地总面积的55.7%。809.36hm2以上的农场占耕地总面积的39.3%。2.以政府补贴的形式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尽管以大规模家庭农场为主导的规模化经营大幅度地增加了农业产值,但是从农民收入看,2010—2014年至少有80%的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收入水平达不到美国的平均家庭收入。因此,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农业进行补贴。近年来,美国政府不断加大向大农场进行补贴的力度。一般而言,404.69hm2以上的大农场主获得的补贴可达到202.35hm2以下规模农场主的200倍。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3.农业科技的研发与推广在规模化经营中作用凸显。长期以来,美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的研发投入,从联邦政府到各州、县都为不同层次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提供研发经费,并组织农业专家与农场主在育种、作物栽培、田间管理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把产、学、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美国的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的效率,进而推动了农场的大规模化生产。
(二)日本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模式
日本与我国一样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日本的农业发展与我国也有不少类似之处,都是以小规模分散化的家庭经营为主要模式。但是,日本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实现了从小规模分散化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的转变,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1.农户数量不断减少,为规模化经营创造了前提。在日本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户总数量呈现出明显上升——快速下降——平稳下降的阶段性特征,大量农民的非农化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前提条件。日本的农户总量从20世纪50年代的617.6万户快速减少到目前的241.5万户。伴随着日本专业农户数量的持续下降,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2014年都府县的户均耕地面积达到2.92hm2,特别是北海道,经营10hm2以上土地的专业农户超过了60%。2.立法促进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基本法》,1962年修订了《农地法》,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法律基础。在这些法律的颁布和修订过程中,取消了经营土地面积不能超过3hm2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业法人开展农业的规模经营;允许农协通过经营土地信托来帮助农民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这些改革举措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3.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农协等农业经营体的发展。1992年日本在制定的相关政策中第一次提到农协,并将其定义为“组织经营体”。1999年修订的《农业基本法》,要求积极发展“以村落为单位的生产组织”来促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2003年制定了《大米政策改革基本纲要》,将农协作为“村落型经营体”给予大力扶持,并给予直接的财政补贴。农协的快速发展搭建了完善的服务平台,对开展适度规模经营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三)荷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荷兰在地理方面属于西欧小国,面积只有4.15万km2,地域狭小,资源贫乏。全国人口1550万,人均耕地867.1m2。应当说自然条件不算太好。但是,荷兰农业经济高度发达,令人刮目相看。1.以家庭农场为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荷兰农业的活力来自于家庭农场,荷兰家庭农场的平均面积非常大。通过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荷兰农场数量不断减少,规模不断增加。2014年荷兰家庭农场的平均收入为6.8万欧元,农场总资产约为321万欧元。为提高国际竞争力,荷兰的家庭农场还组建了合作社以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权。据统计,2014年在糖与淀粉等大规模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100%。2.以设施农业为载体,不断突破资源约束。荷兰地狭人稠,土地资源不足。为了突破资源限制,荷兰人以科技创新为切入点,研发了玻璃温室技术,创造了世界一流的设施农业体系。资料显示,2014年荷兰已建成的玻璃温室总面积超过4.5万hm2,超过世界温室总面积的30%。通过建设发达的设施农业,荷兰的农业呈现出高质量、高产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发展态势,一跃成为继美国、法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3.强化政策扶持,为农民创造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开展规模化经营的最大困难是资金困难,为了解决规模化经营的资金约束,荷兰建立了先进的农业金融支持体系。1896年荷兰成立了农民合作银行,其主要职能就是向农业经营者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其大规模的运营资金都来自于吸收存款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目前,荷兰90%以上农业信贷都来自于农民合作银行。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极大地推动了荷兰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
三、河南省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启示
(一)培育职业农民队伍,提升经营主体素质
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稳定职业、通过市场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综合素质较高、社会责任较强的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系统化的大工程。1.必须完善制度设计。河南省政府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意见、全面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开展职业农民培育的指导性意见。明确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实施步骤,完善考核标准,加强监督管理。2.必须整合优势资源,完善职业农民培育协作机制。河南省政府要理顺各相关主体的关系,明确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培训中心、社会化农业培训机构等的积极性,努力建立一个职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体系。3.必须强化农村基础教育,不断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现有农业职业教育系统的积极作用,在农村大力推广农业职业教育。鼓励青年农民参加农业职业技术培训,掌握种植、养殖、营销、管理等方面的专门知识,逐步提高农民创业的积极性和综合素质。重点强化对从事农业生产时间较长、经营规模较大、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村经济组织骨干等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村社会发展。
(二)完善农村产权市场,加速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开展农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对农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1.要搭建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服务平台。以县级农业管理部门为主导,以各乡镇为单位,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能,使其发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发布、政策咨询与服务、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和管理作用。2.要完善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的信息管理体系。重点建设市、区县、乡镇、村四级的土地经营权数据库,以“可查询、可追溯、可汇总、可展示”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实行动态管理。3.要规范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合同文体。监管部门要在明确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对流转形式、标的、期限等进行规范指导,确保流转双方以合同维系经济利益,做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科学、高效、规范。
(三)增强扶持力度,推动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
对支农资金的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改革,逐步丰富农业获取资金支持的渠道,建立政府调控、经营者投资、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的现代化农业资金支持体系,完善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长效资金支持机制。1.要对农业规模化经营进行合理补贴。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财政性资金奖补,对示范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给予税费减免,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进行无息或低息信贷支持的有效实现形式,确保各项补贴及时、充足、有效。2.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职能对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大规模的资金支持。鼓励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丰富为农业提供小额信贷的种类。扩大担保物的范围,提高经营主体获取信贷支持的可能性。建立农业经营保险服务体系,降低经营主体的自然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等。3.要推动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市场,实现了市场、合作社、农户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要从政策、经济、项目等多方面为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提供支持,鼓励其健康快速发展。要细化农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完善育种、防疫、农机等中介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的良好效益。
(四)加强产业合作,推进工商资本与农业经营的融合
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关键要有资金的投入。现阶段先富起来的农民愿意投资于农业但是自身的能力不足,商业银行投资于农业的积极性不高,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支持十分有限。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瓶颈最大的潜力在于吸引工商资本的进入。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公司自建基地模式。由进入农业的工商企业直接与村委会和农户签订合作协议,取得土地经营权。工商企业取得土地经营权之后建设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再招募原来的农户开展专业化、标准化的种植或养殖。通过这种模式,农民可以获得土地流转收入和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甚至解放出来从事其他行业获得更高收益。工商企业可以实现积累丰富农业生产和管理经验、培养产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稳定优质原料供给的目的,为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利润水平创造条件。2.公司直接带动规模农户模式。这种模式最直接的实现形式就是“公司+农户”。工商企业向农户提供种子、肥料、技术等各方面的支持,农户则按照企业的要求开展农业生产,最终产品由工商企业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价格统购统销。通过工商企业与规模农户的有机结合,可以实现农业生产与消费市场的对接,解决了农业生产资金困难,为单个农户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港湾,是整合农村资源发展规模经营的有效手段。3.公司联合作社带农户模式。在“公司+农户”模式下,工商企业要直接面对大量分散化经营的农户,管理成本大幅度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成为了不错的选择。在这种模式下,工商企业可以委托合作社对大量农户进行直接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农户经营、合作经营和公司经营的有机结合,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五)鼓励新兴农业经营模式,利用农业电商支持规模经营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商业经营模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透明性等多方面的优点。经过长期的发展,农村电商已经成为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种有效载体,大力推动和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于推动河南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解决了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信息不畅通的问题。由于河南省农业经营主体多数为传统的农民家庭,其对接市场的能力有限,农业市场信息不对称成为了一种基本状态。农业电子商务可以为经营主体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平台,使农户能够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为开展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2.拓宽了销售渠道,解决了农产品流通难的问题。以农业电子商务为平台,可以实现农户和企业、产品和市场的实时对接,扩大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既可以组织农产品的及时成交,又可以将少量的、单独的农产品交易规模化。3.有利于形成新型的农产品营销模式。通过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改善传统农户的经营方式。经营主体可以利用电子商机电论文题目务网站开展市场调查、市场定位、市场预测等市场细分活动,还可以在网上进行广告、订货、付款等交易活动,这些都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农业的思维模式,将快速推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进程。
作者:韩启昊 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