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治功能及其与法治的关系
罗国杰先生的著述中有相当篇幅是在书写关于“以德治国”的伦理思考。他多次强调德治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1]。把“以德治国”作为国家治理方略正式提出来,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这一提法得到了理论界的普遍认同,但也存在一些不同甚至反对的意见。如有人认为我国是一个传统上缺乏“法治”的国家,迫切问题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疑虑强调以德治国会影响到依法治国的实施。罗国杰先生认为产生这种疑虑主要是对德治法治的关系认识模糊造成的。对此,罗先生写了大量文章予以阐释,引导人们正确理解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在《德治新论》一书中,罗国杰先生强调:“第一,德治不但不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削弱,而且是对法治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第二,德治不是超越法治,而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框架内施行德治。……第三,德治不是针对法治提出的另一个新的治国方略,而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在道德上的重要补充,以使人们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更加重视法律和道德的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2]他强调,“德治”是在肯定“法治”重要基础上的“德治”,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绝不是也绝不能夸大道德功能,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共同秩序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罗国杰先生还在其他著述中,从中外历史上的治国经验方面,纵横论述了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一些把法治和德治对立起来的观点,把“德治”与“人治”相提并论的理解,都做了透彻分析,指出谈依法治国就必排斥以德治国的观点实际是对治国方略浅层次甚至是片面的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不仅在中外历史上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就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法治和德治,确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强力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以德治国与“正人心”
“德治”理论是罗国杰先生思想体系中一以贯之的理论主张。在罗先生六十余载的教学研究和思想理论建树中,他非常重视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主体能动性,把它视为“正心”之学。先生当年在为我的《德化的视野———儒家德性思想研究》一书所做的序中写到:“我们研究儒家思想,必须要从儒家思想家们的‘立言宗旨’出发,从总体上来理解他们的本来意义,才能真正掌握儒家思想的本质”,“对于陆象山、王阳明心学中所说的‘心’,也要注意到他们的‘立言宗旨’,在相当多情况下,他们往往是从人们的道德良心出发的”,要了解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必须要了解儒家的心性之学①。《中国教育报》记述说:“他的第一个硕士林建初刚考上研究生时曾问:‘伦理学专业对国家到底有什么用?’罗国杰回答了三个字:‘正人心’。‘人心正了,什么事都有秩序,人心坏了,就总想着钻空子,法律管不胜管’。”“正人心”的德治思想在今天国家进入“依法治国”的思路语境中,尤其显得重要。在罗国杰先生对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研究中,有许多研究是与道德主体性以及社会道德教育相联系的。他认为,德治要求以道德价值和道德力量来引导与影响社会,优化社会秩序,稳定民心,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素质和自律主体性,发挥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力量。他常引孔子最有名的一段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罗先生认为“孔子在这里并没有否认法律、刑法的必要,他强调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更重要的是要使老百姓有羞耻之心”。罗国杰先生还引孟子的思想来说明这一点:“孟轲从治理国家的角度,进一步发挥了孔子的思想,提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者畏之,善教民爱之’。”[1](297)在解说儒家德治思想时罗先生还强调了“德教为先”的意义。“儒家认为,在治理国家时,一方面要利民、惠民,另一方面更要教民、化民和导民。”“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确立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使这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能够很快地转化为人们的思想品德和行为实践,养成良好道德习惯,形成完整的思想人格。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不能够在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发生作用,那么一切道德教育和道德要求,都只能是一句空话。正因为这样一个原因,儒家把修养的功夫看作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保证。”[1](427-429)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罗国杰先生关于道德能够“正人心”的观点,也传达出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的关系逻辑,人心若缺少诚服法律要求的道德自觉性,公民内心若是没有来自道德的对法律规则的尊崇和信守,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法制力量的发挥是难以达到应有效果的。
三、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德治思想资源
1996年,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同志邀请了八位学者走进中南海,就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的重要专题进行讲述和共同探讨,罗先生讲述的专题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政治统治》。罗国杰先生总结说,儒家思想在国家治理理念中有几个原则,首要一个就是“利民、富民和教民、导民”;孔子主张从政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就是说,要根据老百姓的要求和实际可能,使他们得到能够得到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孔子所说的‘惠而不费’的目的。……对老百姓要‘恭、宽、信、敏、惠’。所谓惠,就是要给老百姓以恩惠,因为‘惠则足以使人’”。罗先生强调,“人和人之间不应该贫富差距过大,否则就会引起患乱,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一个国家的稳定是最重要的”。除此之外,罗先生还从“德教为先”、“统治者要以身作则”、“以民为本”、“任人唯贤”等不同层面展开了仁政德治的理念特征。[1](430)罗国杰先生深谙儒家思想旨要,许多研究著述都和儒家仁政德治思想相关,在这次为国家领导人的讲解中,更是深入浅出、古为今用地为总书记做了阐释。该讲解内容后被收进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中外历史问题八人谈》书中。罗国杰先生还论及了一些国家治理理念,如身居高位者要“以身作则”,要任人唯贤,要把那些有能力有德性的人推举到领导岗位上。在德才问题上,罗国杰先生借用了《资治通鉴》的论述,“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何则?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1](444)。在许多学者和学生记忆中,国家社会的官德和腐败现象,也一直是罗先生忧心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罗老师常说,“不管是谁领导这个国家,一定要抓腐败问题”,“我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我们国家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在多年研究中,罗国杰先生对传统文化中“为政以德”、“德教为先”、“举贤才”等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做了许多当代创新性研究和现代转换。应当说,倡导理论研究要与时俱进也是罗国杰先生学术思想的一个特质。关于“怎样处理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关系”,罗先生认为要“坚持两点”:“批判继承”和“综合创新”。传统文化有因循守旧的保守倾向,又包含革故鼎新的进步趋向,要批判它的过时的、不适应时代发展的糟粕内容,继承弘扬它的能推动社会前进的优秀内容。罗先生重申张岱年先生的主张,要综合中西文化成果进行创新,对传统文化各学派思想,如儒、墨、道、法等也要进行综合研究,还要结合时代新问题,创出适应今天要求的新思想。[4]罗先生的新德性主义伦理学,事实上就是在汲取中国传统德性思想、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思想以及西方优秀道德思想基础上,结合新问题新思考而形成的。
四、“新德性主义”伦理学
罗国杰先生把自己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定位为“新德性主义”伦理学。他在学术自述中说:“我个人的伦理思想的形成,大约是从1962年编写《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讲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学大纲》和给学生讲课、撰写讲稿开始的。之后,经过《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伦理学》、《中国伦理思想史》、《中国传统道德》、《中国革命道德》、《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的编写,形成了我‘新德性主义’的伦理思想,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新德性主义’的伦理思想。”[5]对自己思想体系的“德性”定位,也表明罗国杰先生理论中一以贯之的对德性价值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德治”功能的重视。在罗先生理论视野中,“伦理学绝不是一门纯理论的学科,而是一门强调实践的科学”,“道德行为之所以能称为‘道德行为’,必须是不以享受某种道德权利为前提的。如果说一个人在从事道德行为的时候,就考虑着自己在实行这一道德行为后所能够得到的‘道德权利’,这就不能说是一种真正的、纯粹的道德行为。……古人云:‘善欲人见,并非真善’,我们可以说,‘善欲人报,并非真善’”[6]。罗先生在他许多著述中,一贯强调道德本身的内在价值,这也是他把自己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定位于“新德性主义”伦理学的理论根据之一。一般认为,人类伦理思想史是围绕如下问题而展开思考的:什么是应有的好生活,怎样做才能实现好的生活,人应当成为怎样的人,德性主义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在前两个问题上往往少有原则分歧,但在第三个问题上,显然德性论者更多会关注或强调人的德性品质培养问题。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之所以被称为德性伦理学,主要就在于他的伦理学是立足于人的美德必要性和品德产生基础,侧重回答“人应当怎样成就德性”问题的。麦金泰尔构建他的“美德伦理学”,也是强调伦理学要关注人性向何处去的问题。从道德价值或道德评价角度言,义务论一般认为合于责任义务或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就是道德行为,而德性论往往更强调道德的行为来自于人的德性品质。德性论关注我们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包含有对人的道德主体性的张扬,义务论、功利论往往着眼于“我必须做什么”的道德行为模式。德性论从“我应该如何生活”出发选择道德行为,更多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和人的精神品格意义。罗国杰先生的德性伦理学就具有这样的理论性质。
在《伦理学探索之路———罗国杰自选集》中论及自己“新德性论”理论特点时,罗先生做了如下概括:一是具有为人类理想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献身的精神;二是强调和重视社会中每个人都应有崇高道德理想以及追求崇高理想的自觉;三是具有先进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要求;四是在道德评价中,主张动机和效果辩证统一,效果是重要根据,但判断一个行为的善恶,必须把动机放在首位;五是新的马克思主义的德性论,注重道德修养,把个人的自我完善看作道德行为的重要方面。罗国杰先生就是这样,面对时代产生的新问题,总是积极思考,笔耕不辍,释疑解惑,建言献策,以一个学者高度的责任心和思想话语方式,研究解读社会新问题,给出新的理论解决或思路建议,引导社会沿着正确价值观方向发展。罗国杰先生具有深厚的中西方伦理思想史基础,注重理论研究,更注重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相结合。他认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目的和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是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根本途径”,尤其强调我国目前处于改革发展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学者给予研究和回答。作为伦理学界的思想泰斗,罗国杰教授把教学研究与社会主义伦理学事业与国家前途结合起来,在伦理学理论创建、研究以及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卓著成就。新中国的伦理学事业,社会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建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这些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国家治理相关的思想理论,都和罗国杰先生的名字连在一起。罗先生的许多建议也常被国家顶层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讨论稿)》征求意见时,罗先生写了建议,希望能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后面,加上“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中央采纳了这一修改意见,在文件中增加了“社会主义道德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提法。罗国杰先生对国家社会治理的忧心和深入思考,他的重要理论建树和社会影响,是同他深厚的社会责任感分不开的。正如“吴玉章终身成就奖”颁奖词中所概括的,“先生心系国家民族,关注中国前途民族大业”。罗国杰先生著书立说,是创建新中国伦理学的主要奠基人,也是创立马克思主义新德性论、对“以德治国”理论进行深入思考和现实创新的当代理论家,同时更是知行合一,研究道德、实践道德,著道德文章的典范。
作者:葛晨虹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