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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意义思考

古典政治哲学依赖自然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自然意味着正当和正确。中世纪基督教时期,政治哲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源自于神学,通过上帝的权威赋予政治存在和君主地位的合法性,这种政治—神学颠覆了古典政治哲学的合法性依据。马基雅维利的“政治革命”,使得古典政治哲学和中世纪的政治—神学的合法性依据相继丧失。霍布斯开启了神义论向人义论的转变,使得政治哲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再依赖人之外的客观事物,而取决于人自身的意志选择,其社会契约论构成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合法性依据,这种对政治哲学合法性论证的方法论,促进了自由主义极大发展。当共和主义者卢梭同样采用社会契约来构建自己的政治哲学思想时,社会契约论方法被极端化使用,致使目的和手段颠倒,造成了极大的社会灾难。随着伯克、黑格尔等人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和批判,那种试图通过社会契约论证现代政治哲学合法性依据的方法论已显得“过时”了,功利主义以强劲的势头开始主导政治哲学。然而,功利主义自身的内在逻辑悖论,受到了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的批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一方面有力反驳功利主义,使后者失去一百多年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改造了古典契约论,以“原初状态”的形式提出了新契约论,恢复了契约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应有地位[1],从而建构起了自己的政治哲学。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功利主义主张功利是衡量立法、政府政策和道德原则的尺度或标准,凡是能够给人带来快乐的就是好的。根据这样的观念,功利主义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信条,并以此信条作为伦理规范判定人们行为的善恶。功利主义的观念和信条使得它最终深信科学,相信科学的发展不仅可以改善人的生活处境,而且也可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认为,趋利避害不仅是人的本性,也是人行动的心理依据。换言之,人们总是希望外物能够给自己带来快乐、幸福和利益,不希望痛苦和不幸的事情发生。这种功利原则使人们变得更为理性,更善于算计。依据功利原则,从政府立场出发,政府应该以“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为目的,这样政府就以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为决策立法的原则。边沁把功利原则引入政治哲学,构筑了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伦理基础,但是他对个人的原子式的解释,对苦和乐的算计,成为其理论的致命弱点。当他倡导为了“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而牺牲少数人的幸福和快乐时,就违背了自由主义的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因而遭到很多人的批判,其中包括罗尔斯。

在罗尔斯看来,功利原则实质是维护少数有财产人的利益,增进少数人的幸福和快乐。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2]4“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修正。”[2]3这就意味着,在正义的社会里,基于公民权利的确定性,政府不能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利益,也不能为了更多数人更多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这种剥夺少数人利益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罗尔斯认为有必要寻找这样一个社会正义原则。

“第一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2]60-61第一原则一般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原则的第一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这两个原则的安排次序上,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在第二正义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可以说,第一原则是用来确保平等的自由和权利的,正因如此,第一正义原则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第二原则是用来确保平等分配的,其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适合于机会和权力的分配,差别原则适合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二、罗尔斯反思平衡的方法论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原则是需要论证的,这种论证是根据条件预设进行逻辑推理而产生的,“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相互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其实,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在做这样的工作,其正义两原则就正是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产生的。罗尔斯力图说明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人们如何能够保证实现平等,这对于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他提出一种原初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理解和实行任何原则的能力。人们凭借这种能力选择原则,选择原则就意味着要考虑到正义,因为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基于自己利益,最终只能遵从理性的选择,这种选择既是平等的,也是有利的。因此,罗尔斯说:“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所考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这种情况我把它叫做反思平衡。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达到了和谐;它又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和是在什么前提下符合的。”[2]20罗尔斯想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从方法论上避免绝对主义,他主张关于正义和道德问题需要论证,使观点能够为人们一致接受。他说:“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ielofignorance)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2]12

人们通过反思平衡方法,就可以消除造成不平等的因素,从而设计出一种公平的协议,这对每个参与选择的人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罗尔斯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为他后来提出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思想奠定了基础。在罗尔斯看来,一个人就有关正义和道德问题作出判断时,可能会受偶然因素的影响和曲解,反思平衡使得人们对道德和正义的判断更为合理,人们在阐明判断的原则之后,可以对判断本身作出修正。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观只是一种理论,一种有关道德情感的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或更确切地说,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这些推测性的原则对照于一组确定的事实(即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来进行监测”[2]50,从而使我们能够很好地处理两个正义原则和优先排列方式。罗尔斯认为,作为原初状态的理性人,应该考虑到这些原则的优先性。与此同时,正义原则通过社会基本结构表明了人们不希望相互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是作为自在的目的来对待的意图,正义的两个原则恰恰达到了这样的目的。

我们可以看出,在罗尔斯这种反思平衡的证明方法中,如果某组道德原则阐释了某组道德判断,后者也就为前者提供了理论依据。当然,也有学者对罗尔斯的这种理论提出质疑,比如,这种方法究竟能否克服相对主义的困境。同时,虽然它的阐发点是一组“深思熟虑的判断”,但在证明过程之中,只是“暂时性的定点”,而不是不可改变的。当在契约中导出一组原则与这组判断不相符合时,我们就可以选择,要么放弃该组原则,要么放弃该组判断,这就形成整体主义理论与实证主义理论的差异[3]。

三、罗尔斯政治哲学方法论批判

现代哲学家以人们生活的共同体为视角,认为人们基于生活之中的社会或文化的道德原则所达成的一致性,即现实主体的一致性是构成道德原则和判断的必要条件。因此,罗尔斯从主体一致的道德客观性模式出发,运用平衡方法与原初状态的策略,力求解决有关社会正义的问题。罗尔斯为了确保“客观性”,把原初状态的当事人假设为自由的、理性的、相互冷漠的、不相互嫉妒、不知道自己在现实中处境的个体。他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即那种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比方说财富、威望、权力的个人,而是被理解为对他人利益的冷淡的个人。”[2]13罗尔斯以原初状态作为自己理论的核心,然后,通过原初状态来规定其他概念,从而表明其自身的客观性。在这里,罗尔斯是把原初状态的人假设为理性人,这样,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将会根据自律行事,并确定同意行事的基本原则,而同意行事所确立的原则又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表明,不仅确立的原则是客观的,而且构成原则的条件是客观的,正因如此,人们一旦获得恰当的观点,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从罗尔斯的论述之中,我们会发现,罗尔斯所指称的同意原则是建立在主体间的一致同意基础上的,是基于建构主义意义上的由普遍性转化而来的道德原则,即“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目标”[4]。

罗尔斯以主体间一致同意的客观性为基点,回应社群主义者对他的批判。他认为,通过重叠一致同意的观念,可以为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正当性提供一个共享的公共基础,从而进一步确保从一代到另一代交替中的稳定性,进而巩固和发展共同体。在罗尔斯的世界里,共同体是一个自由和民主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语境之中,成员拥有共同的文化和传统,共同的价值和道德,因此,根据社会正义原则,共同体的人们通过交流与沟通达成重叠共识,以此解决政治的纷争和社会争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人们并非能够就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恰恰是因为人们意见不一致,才产生冲突、歧义、误会,导致战争频繁发生。因此,罗尔斯的重叠一致或重叠共识理论的困境在于:“具有民主情感却碰巧生活在不民主的、不自由的社会中的人可以说被置于某种理论困境之中。既然他们不能通过揭示隐含的重叠一致同意的正确类型来证明社会正义原则的正当性,他们如何来为这种社会辩护呢?……这没有给人们以令人信服的理由来主张:在这种社会中的不民主的或不自由的实践或制度是不正义的并应当改变。”[5]322另一方面,罗尔斯的理论是缺乏远见的,“很明显它只在特定社会的人们之间要求一致同意,而这种一致同意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他社会中的人的利益或权利,这些人的生活前景受到所讨论的社会内所做决策的重大影响。当我们考虑到在当代世界中先进的工业资本主义社会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时,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5]325。

总之,罗尔斯把资本主义视为一个合作型的社会,他把合作的利益称为社会基本善。社会合作的责任是作为正义社会的成员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特别是纳税和服军役的义务。罗尔斯为福利国家资本主义辩护,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体现。他通过无知之幕,基于原初状态策略设计社会正义,其社会契约缺乏历史维度,无法有力论证共同体形成是基于历史文化传统,是一种非社会契约构成的共同体的事实。因而,他受到社群主义学者桑德尔等人的极力批判。桑德尔从共同体视角出发,通过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透视分析,指出差别原则只有建立在共同体基础上才是有效和合理的。他指出:“如果差别原则想避免将一些人当做另一些人的目的之手段来使用,那么只有在一定环境下,它才能够成为可能的。在这种环境下,占有主体是一个‘我们’而不是一个‘我’,这种环境继而暗示在构成性意义上存在着一个共同体。”[6]99而人类的共同本质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实现,因此,一个共同体成员通过参与性活动克服自己的特殊性,在自我活动中实现自我,就意味着“社会的集体行为,许多社团和最大的共同体的公共生活规导着这些卓越性,维系着我们的努力,并且引发我们的贡献。然而,从共同文化中获得的善则远远超过我们,在这样一种意义上的工作,我们不再是纯粹零散的:我们直接意识到,我们自己的一部分已经加入到一种更加广泛和公正的安排之中,我们认可这一安排的目的。”[6]100-101

罗尔斯政治哲学最终成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进一步凸显和保障个人权利,其自由主义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使得共同体离心力大于合心力,导致共同体比较松散,并不稳固。实践证明,自由主义的自由和民主带给人类的不是和平而是灾难,它也无法从道德上论证资本主义比社会主义更为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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