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高校法学院纷纷在本科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对合格法律人才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案例教学法对于我国来说毕竟是一个历史相当短暂的舶来品,在我国的实践也不过十几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例教材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各大高等院校和专家学者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种类繁多的案例教材,这些案例教材虽然为案例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但案例教材目标定位不明确,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仍很严重:其一,目标定位不明确、体系结构不统一。现有案例教材基本上是编者根据自己的教学和实践经验编写的,由于编者们仁智各见,导致不同版本的案例教材在目标定位、体系结构上差别很大。其二,案例选择缺乏统一标准,有的案例过于陈旧,有的案例是专门为了讲解某个法律知识而虚构的案例,还有的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法院裁判文书当作典型案例直接搬进教材。其三,案例与相关法律知识的衔接不甚合理。有些法律知识是不宜采用案例教学的,但却出现了案例,而有些法律知识是需要采用案例教学的,但却找不到案例。其四,在编撰具体案例时,重法理分析,轻问题梳理。
(二)案例教学法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精髓或许在于问答式启发教学,而不在于一定使用大量判例。对于合同法、侵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基础课程,判例必不可少;而法理学、比较法、欧盟法和世界法等课程则难以主要采用判例。对于后一类课程,教授们主要使用相关立法和学术文献,教授在提问之前用大量时间介绍相关背景和学术观点,讲解占据大部分时间。[5]然而在我国,有些高校和教师对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还存有模糊认识,没有正确处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法的关系,典型的是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法完全对立起来,认为案例教学法是适应所有课程的现代化教学方法,而传统讲授教学法是应该淘汰的陈旧落后的方法。在这种认识支配下,不考虑课程本身和教学内容的特点,盲目扩大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一是盲目扩大案例教学法适用的专业课程范围,可以说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包括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课程都在尝试、运用案例教学法。二是盲目扩大案例教学法适用的教学内容范围,如对“某某法历史发展”的介绍,还有那些相对比较简单的法律知识,实际上通过教师讲授或者学生自己阅读教材就能理解和把握,却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法。
(三)案例教学法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有三个步骤,分别是课前准备、课堂讨论和评价总结,这三个步骤环环相扣,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效果。实践中,有些教师或学生准备不充分,加之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生已经养成了一种课堂惰性,不愿思考也提不出问题,导致案例讨论环节流于形式,即使教师有提问,也是点名式提问,学生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甚至有的教师将案例材料给学生,让学生进行所谓“自由讨论”,最后教师再公布“正确答案”。还有一部分教师并没有真正领悟案例教学法的精神实质,依然沿袭传统教学模式和思维方式,简单地将案例教学法等同于“举例教学法”,通常是教师讲完某一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后,再用一个事例予以说明。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案例教材的目标定位,注重案例的筛选,提高案例教材质量
如前所述,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案例教材的编写应该紧紧围绕该目的进行。这一目标定位决定了案例教材应该有别于教科书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案例教材应该以法律规范即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框架体系。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本素材,案例的选择是否恰当不仅决定着案例教材的质量,也影响着案例教学的效果。必须高度重视案例的筛选工作。在选择案例时,应遵循真实性、典型性、时代性、教学性的原则。真实性要求案例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经过法院审判的案例。典型性要求案例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能够反映法律实践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时代性要求案例是最近几年发生的,反映了当前社会的状况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教学性要求案例应该符合教学内容和目的,能够适于课堂使用。在具体案例的编撰上,重点应该放在“法律问题”部分,在设计法律问题时,应该由“是什么”向“为什么”转变。此外,还应该重视和加强法学案例库的建设,使其充分发挥作为案例教材的补充作用。目前,很多高校依托其自身优势,已经建立了法学案例库。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案例库建设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充分发挥案例库对信息反应迅速的优势,及时将最新的案例收集到案例库中;二是充分发挥案例库信息储存量大的特点,将案例教材中不能容纳的案例收集到案例库中;三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案例库资源共享。
(二)正确认识案例教学法的地位,明确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
在法律教育中,教学方法实际上有很多种,只不过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以及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同,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及其在法律教育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形式。而在大陆法系,受制定法背景和重学术研究传统的影响,法律教学重视理论讲授法,法律教学多以法律条文的研究为基础,采用原理教本制(Text-BookSystem),教学目的主要在于交给学生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原理,为今后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打下知识和理论的基础。[6](p82)因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包括法学本科教育,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讲授法占据了主导地位。虽然为了弥补传统讲授法的不足,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但传统讲授法仍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客观上要求必须用讲授法系统地阐释法律原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另一方面,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现在和未来的目标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培养目标,这也决定了在教学方法上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事实上,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我们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就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法的关系而言,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并不意味着对传统的课堂讲授法的全盘否定,也不意味在所有的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都要推广案例教学法。“对大学清一色的使用讲课方法的做法表示诋毁,这是有道理的。但是,全面诋毁大学使用讲课方法肯定不合理。”[7](p119)因此,我们应依据专业课程特点及教学内容,明确规定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从目前我国法学本科开设的课程来看,像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宜使用案例教学法。在这些课程中使用案例教学法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并不是每门课程的所有内容都要用案例教学法,有些内容如果比较简单或者属于“历史发展”等知识的介绍,还是应采用讲授法。其二,案例教学法的采用应该建立在传统讲授法的基础上,即教师在系统讲授完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后,再组织和安排案例教学。其他课程,像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宪法、三大诉讼法等,不宜采用案例教学法,而应该采用讲授法等其他教学方法。
(三)真正理解和把握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作用
我国在法学本科教学中,普遍使用举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在总体上还是属于传统讲授法,因为在这种教学方法中,教师一般不组织学生对所举案例进行讨论,教师运用案例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说明、解释相关的法律原理、概念、规则和原则。从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来看,为防止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法等相混淆,防止其流于形式,必须真正理解和把握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在此基础上,教师和学生要共同努力,在案例教学法的每一环节中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首先,教师和学生要认真做好案例教学的准备工作。作为教师,要依据课程教学内容和目的,精心选择案例,并围绕着案例设计问题,同时将案例材料发给学生。作为学生,要仔细研读案例,查阅相关资料,熟悉案件事实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解决问题的思路。其次,在课堂讨论中充分实现师生互动、学生互动。可以说,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环节,正是在提问———回答———再提问———再回答的师生互动及学生互动的过程中,学生分析案件适用法律的推理能力才得到训练和提升。在讨论中,教师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组织者、引导者的作用,利用各种激励手段启发、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作为学生,不能被动地等着教师点名发言,而应该积极主动发表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真正进入案例中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角色,设身处地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针对学生在讨论中的观点、理由、论证方法和表达技巧等及时进行点评,同时给出教师自己的观点供学生参考。最后,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写作的性质意味着法律写作课程的目的不是教授作文而是教授法律思考。[8](p175)课堂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对案例讨论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形成书面的分析报告。学生可选择以原告一方、被告一方、法院的角色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此外,为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作用,真正使案例教学法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还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评判和考核机制。对于教师而言,在单位对其进行业绩考核、职称评定时,应将教师在案例教学方面的情况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对学生而言,应将其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现实表现和案例分析报告纳入考核的内容。
作者:魏月霞陈桂华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