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立统一、规范、彻底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总体方向,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财政分权应在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大幅度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财政分权立宪加以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能
首先,在界定政府职能时,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般来说,经济活动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完全可以胜任的活动,如消费品、服务、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和经营等。在这一领域,政府应该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第二类是需要政府参与的活动,如某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在这一领域,政府与市场应该彼此配合,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第三类是市场主体无力或不愿从事的活动,如纯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应该专注于这一类活动,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福利创造基础条件。其次,在界定政府职能时,还应该考虑政府履行职能时的收益和成本。与经济主体一样,政府活动也有收益和成本,只有当政府活动的收益超过成本,并且相对于其他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和非营利组织)政府具有比较优势时,由政府来承担这项活动才是合理的。政府活动成本需要考虑政府行政管理成本,也包括由此引起的腐败、官僚主义等所带来的各种潜在损失和机会成本。最后,在界定政府职能时,还应考虑政府机构的能力,使政府承担的职能与它的能力相适应。因此,我国政府应采取措施使政府承担的职能与自身的能力相适应,把政府支配的公共资源和政府能力首先集中于政府的核心职能,以避免由于履行职能过多而导致政府失灵,在此基础上加快培育政府能力。
(二)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
第一,适度的中央集权是必要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并且处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目前市场机制尚未成熟。要达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我国中央政府还要加强整体宏观调控,减少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中央政府在适度集中财权的前提下,可以使人民生活得到保障,可以加快落实科学发展现,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地区间经济发展均等化,有效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第二,加强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合理划分。财政收入中的税源分布、税种划分及管理上,应与不同税种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管成本及效应相结合。对各级政府的征税范围进行合理规范的界定。将涉及国家经济稳定和再分配的税种及流动性强、波动幅度大、地域分布不均匀的税种,作为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的固定收入,将税收来源稳定并均匀分布的税种作为县级政府的固定收入,这样可以保证县级政府有一个稳定和相对独立的、能维持所需的基本的税收水平。此外,增加尽可能多的固定收入,减少共享收入的比重,扩大直接税的征收范围,改变县级政府无主体税种和共享税种比重较大的情况。逐步健全财政税收体制,合理划分税源结构,规范税收规模,灵活地方税体系的运作机制,节约财政资源,使基层财政困难有所缓解,财政机制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承担起基层财政的职能。第三,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现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应加强非税收收入管理,特别是将其全部纳入到预算内统一管理。统一财权、增强政府汲取收入能力、加强政府的非税收收入预算管理,是促进政府收入体系建设和财权适度集中的重要步骤。科学界定非税收入基本范畴,实施分类规范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遵循收费管理改革的要求,将不反映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并取消不合规范的收费项目,继续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中国的经济现状是:整体经济实力有限,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均衡,地区间经济差距较大。如果从发达地区集中太多的财政资源,势必会影响到发达地区的积极性。欠发达地区依赖性的提高会使得整个经济失去活力。因此,要重视地区间的均衡发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积极性,打消依赖性。在不同的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有着不同的具体项目和标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战略的侧重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保障性住房项目、教育发展等应该是地区间均衡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转移支付重点补助的对象。
(四)以法律制度保障财政分权
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于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缺乏明文规定,导致政府间财政关系不稳定,影响中央政府权威并降低地方政府积极性。因此,应该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增加关于我国各级政府间财权事权划分的规范条约,逐步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行政和立法方面的职责权限、财政支出责任及其财权有宪法上的明确规定和原则上的划分。
作者: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