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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与行政执法分析

一、钓鱼执法概述

钓鱼执法,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又称执法圈套,从法理上分析,因当事人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不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且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纵观世界其它政府的执法行为,我们不难发现,其它国家的执法机关也都使用过类似手段,例如打击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毒品犯罪,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警察会采取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的手段进行诱捕。此为针对打击重大犯罪的正当目的,而允许适当使用,但是有严格的限制。仅在掌握了一定证据基础上,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使用,且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的证据。其实类似的钓鱼事件早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当时的目的是打击黑车,一些受害者由于忌惮政府的权威,而选择忍气吞声,相关部门也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值得警惕的是这几年来钓鱼执法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协助打击黑车可获得奖励,钩子面对利益诱惑,人数大量增加,这才造成了不是黑车的人也受到打击,而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不仅没有意识到这种事态的严重性,而且甘愿充当钩子们的保护伞,其目的就是获得一定的政绩。公权与私权的对立,实质上就是政府部门与普通百姓的对立,这很容易让我们形成一个观念,那就是普通百姓代表着弱势,而政府部门代表着强权,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遏制的话,普通百姓的权益就很容易遭受侵害,而如果部分执法人员肆无忌惮,那势必引起社会的动荡。行政执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言,但我们的政府在这件事件中的败笔,是我们应该引以为戒的,也是我们的行政人员在以后的执法中所应注意的。今后我们的行政人员该如何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如何惩罚违法行政人员,如何做好受害者的安抚工作,如何应对公关危机,如何克服地方保护等等,这些都是在以后的执法中所要面对和解决的,钓鱼执法只是政府违法乱纪的一个缩影,要想真的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路还很长,路也会很艰辛。

二、防止钓鱼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的对策

(一)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促进行政程序法制化

促进行政程序法制化,可约束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对防止权力滥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1.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促进行政程序法制化,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制化是在程序上限制权力拥有者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员的执法方式,步骤时间,期限以及行政责任和义务等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2.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促进行政程序法制化有利于推动民主政治建设,行政程序不仅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提供法律依据,而且群众也可依据行政程序法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公正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等具体制度规定,从而实现行政行为的民主化,合法化。3.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促进行政程序法制化,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现代法治社会要求行政程序既公正又高效,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在于将简明合理的行政程序制度化,法律化,降低行政许可的数量和程序,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改进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

(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体制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政监督,可以有效促进行政职能实现,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监督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种是行政组织的外部监督,另一种是行政组织内部自我监督。这两种监督理应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发挥重大作用,然而事与愿违,由于行政机关权力的不断扩大,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很多违法乱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使得行政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虽然媒体,民众依然发挥着作用,但毕竟杯水车薪,难掩行政监督体系的弊端。特别是钓鱼执法的出现,更突出行政内部监督的不力,使得很多受害者蒙受不白之冤,所以加强行政监督建设,依然是当前对行政执法的要求。1.加强法制建设,保证行政监督有法可依。当前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工作确实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加强该领域的法制建设,一方面制定出当前还没有但却是需要的诸如《监督法》,《反腐败法》,《举报法》等法律,保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现有的但在操作实施中发现其却又不足的相关法律。2.强化社会监督,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要求国家重视并保障人民群众的举报权、投诉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公民舆论监督的宪法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压制和打击。《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媒体新闻自由权,目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监督行政机关,防止权力滥用,即政府有权但不可任性。当然媒体也应该依法行使监督,为我国的监督体制发挥应有的作用。3.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平衡,打击地方保护。在外部监督的作用下,完善行政内部监督,才是实现监督体制运行的根本保证,首先,就是明确权力分工,实现权力之间的平衡,行政权力不能一家独大,应意识到司法部门,监察部门的重要性,其次,加强平级监督,上下级监督,防止地方保护的出现,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再次,加强行政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素质。

(三)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建设责任性政府

钓鱼执法事件中,对那些违法乱纪的行政人员,政府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处罚方式,这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相违背。所以加强这方面的建设也迫在眉睫。1.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毕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违法行为的层出不穷,行政救济的一些方面已跟不上社会发展趋势,所以以后加强行政救济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应该成为工作的重点,首先,立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救济的立法,完善行政救济体系从立法上解决行政救济的途径问题,对行政救济的职能进行明确的分工,协调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避免行政救济形同虚设,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行政救济实现权利的维护。其次,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该给与一定行政赔偿,以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同时,也能约束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2.当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违法乱纪时,应勇于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责任性政府的转变,以后公共政策的实施就会减少阻力,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必要的作用。

(四)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程序公开

如果部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本着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用尽各种手段诱导守法公民违法,并将所设圈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呈堂证供”,就会破坏法律的公正和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可见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行政人员只有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保证执法人员不偏离方向,才能让被执法者心服口服,才能实现执法效果,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对法律的信仰。程序公开,实现合理的抗辩和陈述,才能保证处罚公正和合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一些潜规则无处藏身,减少一些非理性的现象发生,提高政府公信力。

(五)提高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

钓鱼执法虽然以孙中界的胜利而告终,但这样的案例毕竟还是少数,还有很多的受害人迫于政府的权威,而选择息事宁人,结果导致了政府执法时的错误行为得不到纠正,使更多的行政相对人受害,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行政相对人应树立维权意识,只要是政府有违法行为就应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民主权利的客观需要,当然这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还需要在法律宣传,立法方面大做文章,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只有行政相对人觉醒了,我们的执法行政才能上升一个层次,实现真正达民主法治。

作者:刘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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