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物业费对低收入群体来说是一笔不算小的支出。如果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宅小区的物业费在物价成本持续上涨的条件下长期维持不变,则必然会造成管理这些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亏损局面,这不利于这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也不利于管理这些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把特别困难的群体支付物业费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除了居民的住房公积金之外,政府财政对特困群体应该给予帮扶,政府对应该接受财政补贴帮扶的低收入群体要设定明确的准入标准,按照准入标准实施补贴。应坚持市场化原则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宅小区应该避免陷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房管所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房管所体制,房管所之所以会敢于对居民持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态度,其根源就在于事情难办不难办与房管所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无关,僵化的计划经济制度决定了房管所是无法被其他服务主体替代的,对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房管所工作人员来说,既然“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不干”比“干”需要付出劳动,那么最理性的决策就是“不干”或者“少干”。
在目前国内的物业管理市场中,如果存在一块“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细分市场,则必然会损害市场效率和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秩序,违背市场效率原则的细分市场会成为劣质低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温床,再加上财政补贴物业费政策的实施,很可能会滋生寻租腐败,这会进一步加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损害。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宅小区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不仅有利于保障这类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而且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整体的利益。在低收入群体物业费支付能力获得保障的基础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筛选出具有一定成本优势且能提供一定服务质量的物业服务企业,这些企业可以为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宅小区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笔者认为,在财政补贴物业费的条件下,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宅小区在实施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有必要实行信用管理机制,一是有利于确保中标企业的质量,二是有利于确保财政补贴的效率。
值得指出的是,政府财政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物业费补贴政策,应该采用直接面向低收入群体给予补贴的方式。从财政补贴的效率来看,政府财政资金像发放生活费补贴一样给低收入群体发放物业费补贴,可以实现两方面的效率:一方面,可以实现对真正需要政府帮助的低收入群众提供高效帮扶,避免其他居民挤占财政补贴,从而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低收入群众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自由选择权,这有利于售后公房等低收入群体较多居住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现市场竞争机制和保障管理服务质量,这可以保证通过财政补贴推动形成合格的物业管理质量,而不是使低收入群众较多居住的住宅小区成为劣质低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避风港”,这既让低收入群众享受合格的物业管理,也让物业管理市场保持良好的发展秩序,这是服务质量的效率和市场的效率。探索片区集中式管理、自治管理新模式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供求矛盾的解决,除了需要通过财政补贴等保障措施增强低收入群众的物业费支付能力之外,还可以积极探索降低运作成本的物业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邻近的低收入群体住宅小区可以尝试片区集中式管理,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管理地理位置接近的若干个住宅小区,这有利于通过形成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来降低管理运作成本。此外,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宅小区还可以探索居民自治管理,聘请物业经理,通过基础服务的对外发包来降低运作成本。《文汇报》2012年12月17日报道了上海杨浦区众和新苑小区实行自治管理,该小区实行自治管理2年来,不仅管得比过去好,公共财务也有了超过30万元的节余,该小区的一位业主代表表示:“自治管理的好处,不只是让物业服务更完善,还让业主之间产生了自家人的感觉,小区的人文环境也变好了。”笔者认为,小区自治管理需要相关的配套机制,包括业主大会信息公开制度、物业经理信用管理机制等。所以,政府主管部门始终不能忽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同时也需要保证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低收入群体的物业管理涉及政府保障民生的责任,低收入群体的物业管理保障机制必然会实践中不断完善。
作者: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