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是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之间共有的“经济性”,是二者相互促进的基础,也是二者密切关联的纽带,因而我们从经济性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与宪法的“一致性”,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经济法制问题。
关键词:宪法;经济法;经济性
在国家当前良好的政策环境下,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也改善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因为国家的宪法和经济法制约了经济体制的优化与发展,所以我国的宪法和经济法的制定,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要协调统一宪法与经济的发展,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的发展。
一、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经济性
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共同特征是“经济性”,宪法主要解决的是关于民生发展问题的基础,经济法主要是用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有效依据,因此,宪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共同特征就是经济性。宪法和经济法的作用体现了二者的经济性,共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宪法和经济法的主要职能体现为:宪法和经济法都是国家职能的体现,都能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能力,能够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能对相关的经济实体的职能进行界定,通过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体现了宪法和经济法的共同特征“经济性”。国家的宪法需要体现出该国家的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经济制度不同,因此,世界各国对于自身的经济制度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宪法对相关经济管理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在加强了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保护和规定,这也是“经济性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制定保护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保护了公民的经济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发展,从而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经济法的目标和要求,实现了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二、经济法对宪法的实施与推动
宪法规定的经济法规实施的重要途径就是经济法,宪法保障了经济的稳定发展,两者的共同特征就是经济型,两者共同作用约束了市场经济,使其能够健康有序的稳定发展。宪法和经济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宪法不仅影响了经济法,同时,宪法也需要经济法的具体实施。市场经济只有在经济法的具体实施下稳定的发展,宪法才能合理的实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各个方面,因此,经济法必须以宪法为本,对宪法规定的内容认真执行,宪法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反之,如果经济法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那么宪法的经济性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宪法和经济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具有共同的经济性。一方面,宪法影响着经济法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宪法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意义,促进了其他法律的发展个改进。经济法就是其中之一。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在人民生活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加强经济职能已成为十分迫切的任务,因此,宪法需要加强对经济实体的管理和监督。在不断的改革中,宪法中关于经济的内容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经济法的使用范围也随之扩大。因此,只有宪法和经济法共同作用,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以,要想实现上述目标,就需要宪法和经济法能够有效互动,需要真正了解两者的“经济性”和“一致性”。
三、宪法和经济法的“经济性”和“一致性”
宪法和经济法规定市场主体行为具有一致的要求和目标,这就是宪法和经济法的“一致性”。从经济性上来说,宪法对经济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因此,二者的对于经济方面的主要目标是一致的。宪法与经济法共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规范了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宪法和经济法在对市场进行管理时也应该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地制定不符合市场的法律法规。通过市场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使得经济能够朝着更有效的方面发展。宪法对于经济法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宪法规定了经济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经济法的制定不能与宪法冲突,因此,宪法对经济法的指导意义就显而易见了。经济法在制定时要与宪法相互统一,共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体现了宪法的权威性,同时,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促进了宪法的改革和发展,使宪法更贴近社会的发展,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宪法和经济法的一致性就体现出来了,两者共同规范了经济的稳定发展。结语随着人们对经济和法制文明共识的增加,宪法中涉及经济领域的问题,将通过经济法来具体解决,同时,经济法上的问题在根本上也是宪法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宪法来解决。由于经济法与经济生活和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也是宪法与现实经济生活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宪法与经济法的和谐统一,有助于宪法和经济法的不断完善,这对于推进国家的全面法制社会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守文.宪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性”分析[J].法学论坛,2013,28(3):5-11.[2]何萌.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J].民营科技,2014(12):299.
作者:孙茂红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