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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对贫富差距调整的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收入者的利益

当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调整到了3500元,虽然这个标准与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现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适应性问题,但这个起征点但对于高收入人群的抑制作用已经十分明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收入水平超过3500元的纳税人征收3%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在累进税率之下收入越高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越高。显然,这种个税实施方法,对于高收人人群的收入水平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因为依据这种规定,会迫使高收入人群在获得了高收入的同时也要缴纳更高金额的个税,这就很好地平衡了高收入人群与低收人人群间在收入上的差异,有利于缩小高、低收入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公平发展起着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低于我给经济发展

在过去的30年时间里,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在迅速发展,国民财富也在迅速发展,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度已经高达以往的百倍以上,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4000亿元,但是其占税收总额比重却很低。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9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5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目前来看,随着当下物价的不断上涨,通货膨胀的不断加大,居民的生活成本变得越来越高。因此,从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分析,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能满足和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了,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还有待于提高。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中作用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问题

从1980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征得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开始了进一步的修订,才开始实行新的纳税制度。于此同时,各级的税务机关不断的进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管理,这样的做法也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得到增长。不过,从宏观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在我国的社会当中,那些经济条件好的人,正常来说,应该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纳税情况来看,纳税主力成了非高收入群体,同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逃税的情况连年发生,比例在不断上升。国家税务局的资料显示,从全国的纳税统计数据来看,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占了国家税收的一半以上。像是一些企业的大老板或是电影明星歌星等,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了国家税收总收入的少部分。那么这种情况就是我国的贫富差距拉大,使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也就证明这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生发挥调节贫富悬殊的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建议和对策

(一)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首先,在对于个税起征点确定时应综合考虑费用扣除标准宽泛程度问题,形成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将医疗、住房、教育、以及养老等相关费用也列入到基本的扣除因素中,在扣除过程中不能忽略纳税入的实际税负能力,比如家庭成员及婚姻状况等因素,统一了税率,再确定不同的免税额,保证那些家庭生活开支较大的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其次,对于个税的起征点,应建立起一种递进的机制。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一个相对高速发展的阶段,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加大等问题会一直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尽量缩短对个税的调整期,以年为单位来确定个税税率将更符合我国当下经济发展形式的要求。第三,在确定个税起征点时,要结合不用地区间的经济水平差异,做好各地区消费水平的普查和摸底工作,依据不同地区间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相应的修正指数,形成地区特征的个税起征点。

(二)采用混合税制,将分项与综合相结合

在发达国家,有一种常见的个税税制--混合税制,它融合了分项至于综合制的特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已劳务为主的,收入相对较固定的应税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并将综合征收与实际费用合理的结合起来,这样可以大大增强个人所得税对于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对于个税扣除方面,除了基本的扣除外,还要综合考虑其它的一些扣除,比如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保险金等,捐赠给慈善和公益事业的部分都是可以扣除的。当然在扣除这些内容时需要按照相应的费用标准,以此为基础对应税项目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纳税人需按月预交,年终的时候汇算清缴,多了退还,少了补交,这种方法可以较好地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个税征收效率低下的现象。对于相对不稳定的应税收入,如说股息及股息分红等,可以分类进行征收,采用比例税率、源泉扣缴和按期计算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因收入不稳定而引起的逃税问题。

(三)加强个税制度建设和完善

1.由单向申报制度向双向申报制度转变。当前的单向申报制度存在着很多的弊端,在申报制度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施经验,采用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进行双向申报,对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收入申报与法人支付相结合的形式,这种制度要求法人与纳税人都要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申报后通过税务部分交叉核实,对法人和纳税人形成一种双重的约束机制,以此来强化其纳税意识。2.加强对个人收入水平的监控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借助于当下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共同建立个人收入、大额支付等信息处理系统,并与工商及银行等单位管理系统进行联网,以加强对个人真实收入的全面监控力度。

作者:李维刚 郭铭慧 单位: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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