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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规建设之启迪

1注重本国国情是学前教育法规建设的前提

纵观我国学前教育法规的发展,我国学前教育法规建设经历了一个抄日、仿美、学苏到与时俱进学习世界先进国家经验的过程。鸦片战争后,西方的资本主义思想和制度相继涌入中国。《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出台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冲击的产物,这部章程基本照搬了日本明治32年(1900年)《幼儿园保育设备及规程》,明显表现出既欲用西学又处处顾及封建体制的主张,透露着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极大地推动了旧教育的改革和新教育思想的传播,中国由主要学习日本转向学习欧美。这一时期出台的学前教育法规在其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上明显打上了美国教育家杜威实用主义的烙印。1922年制定的“壬戌学制”便是仿照美国学制编制而成。1951年,教育部制定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这两个法规吸取了老解放区的学前教育经验,并借鉴了苏联学前教育理论,在苏联专家的直接指导下拟订。这一时期的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上以苏联的相关教育理论和思想为指导。在向外国学习的过程中,我国学前教育法规出现过一些“食洋不化”而导致的只重形式,不重内容的现象。如《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在其第一章第二节中指出:“按各国皆有幼稚园,其义即此章所设之蒙养院,……唯有酌采外国幼稚园法式,定为蒙养院章程。”在教学方法上多采用游戏等西方的方式,而教学内容又多为中国封建传统的东西,并非完全为儿童的发展着想。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的学前教育法规,开始强调以儿童的发展为本,应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如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这部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就学前教育责任、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学前教育保障和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还特别规定“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这不仅是该条例的一个特点,而且表明了北京市面对学前教育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吸取国内外学前教育成熟理论和经验的一个突破。今天我国的学前教育法规建设,不能简单地因袭、照搬别人的体系或模式,而应在总结我国法规和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的历史及民族文化背景,遵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发挥优势、改进不足。同时,还应借鉴国际学前教育法律及其实施经验,避免走弯路,与当前世界学前教育的先进教育理念相一致,与当今时代发展的多样性、开放性、国际性和创新性等特点相契合,才能走出一条科学、发展的探索之路。

2构建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规体系的思考

从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现状看,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尚未建立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其结果是分散的相应领域的立法不大可能对学前教育领域做出充分而周到的考虑。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缺少全国性、专门性学前教育法。其二,现有学前教育法规存在疏漏和不完善,有调整领域空白。要解决上述问题,其对策一是提高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制定《学前教育法》,赋予学前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要使我国学前教育有序而全面的运行,就应当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学前教育法规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调整学前教育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从纵向角度看,需建立从高层次、宏观的学前教育法规,再到下位的、微观的学前教育法规,从大到学前教育方针,小到园所膳食,都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形成完整而系统的体系。比如:高层次、宏观的教育基本法规:《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等。下位的、微观的学前教育法规规章,如:《婴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胎教指导大纲》等。另外,虽然《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管理的大的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对具体工作没作指导,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以予规范。其次,从横向角度看,可制定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如:学校教育法规,包括学校教育法、早期学习机会法、入学准备法案、儿童网络保护法等。学校保健法规,包括学校保健法、学校膳食实施基准等。福利法规,包括儿童福利法等。教育行政、财政法规,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其运营的法律、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等。教育职员人事法规,教育职员任免许可法等。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辅以若干层次的下位法规与政策,以适应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充实和完善我国学前教育法规体系。

3关于《学前教育法》的思考

从我国学前教育法规现状可知,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层面的专门针对学前教育的法律,现有相关的最高立法层次是1989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仅处于我国法律中的第四层次(部门规章),立法层次偏低,法律规范效力弱。在教育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学前教育立法势在必行。关于《学前教育法》立法需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立法需遵循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在本质上都应反映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是由学前教育活动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所决定的,是在教育立法过程中所普遍认同并协同追求的普遍原则和目标。教育公平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应有之义。学前教育立法不是为了利益而分配利益,而是为了实现公正而分配利益,学前教育立法必须置于这一总体思路下进行设计,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力求为广大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同时,人的发展又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学前教育的立法,应该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为人们的终身学习服务。二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学前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多重责任原则。这三方面原则体现了学前教育的目的要求,同时也是建构学前教育法基本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三是立法的重点。学前教育专门法涉及面广、内容多,在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应抓住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学前教育性质、政府职责、财政投入、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幼儿教师身份与待遇等,在制定学前教育法案时,重点就这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必须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确立管理体制与投入体制。国家对兴办学前教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学前教育立法中要明确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学前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不仅要着眼于解决现存的问题,还要着力长远,有一定的超前性。

作者:梁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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