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法的本质
我国档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为了调整档案管理和利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有关档案范围、收集、管理、利用、公布以及档案工作、档案机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目的正如第一条所指出的,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显然,我国档案法与我国的其他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在档案、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方面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根据我国国情,明确规定了档案的范围、档案事业在国民经济中和社会上的地位、档案工作的原则、档案机构和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确保我国档案工作顺利进行、档案事业与国家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的重要工具,这就是我国档案法的本质。
二、我国档案法的特点
我国档案法的特点,是由它的本质决定的。同时必须看到,这部档案法是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在总结我国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我国历史档案立法和当今世界各国档案立法经验,根据我国国情,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它除了具有一般社会主义档案法规的特点外,还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可以说,它是一部富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档案法典。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档案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总体目标。“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档案法作为行政法同样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本位,表现为:(1)通过对国家档案的科学管理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档案法主要是关于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成为档案法的重要任务。《档案法》第5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里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为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法从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开放利用等方面对档案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如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要按照归档制度的要求及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保管部门要妥善保管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开放,禁止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2)对不利于公共利益的权利作出适当的限制根据“私法为基础、公法居优位”,根据行政法优于民法的原则,档案法可以对不利于公共利益的民事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其中,对档案所有权的限制表现得较为明显:①对集体和私人档案保管权的限制。例如,《档案法》第16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②对集体和私人档案处分权的限制。《档案法》第16条规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集体和私人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法对“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集体和私人档案的保管、赠予和出卖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目的是避免这些档案的损毁和流失,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2.《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第一部以法治档的“根本大法”。它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要求,它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蓬勃发展,还必将在国际档案界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它,全面深刻理解它,自觉地遵守和执行。
作者:陈婷婷 单位: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