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缺陷
第一,民事诉讼法学“色盲症”现象普遍存在[1]。首先,在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过程环节中。民事诉讼法制的实践形式多种多样,在具体的实施当中,会提出许多复杂的问题,对于这些实践经验,需要利用理论知识去总结和升华;而对于这些提出的问题,需要通过充足的理论知识去准确把握,找出问题。在这一方面,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在实际的问题中,民事诉讼法学提供的理论答案很难解决实际的问题,这就使得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脱离了社会的实践需求,理论与实践不能产生有效的联系。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还存在许多的理论盲点,许多理论命题提出的时间特别短,没有进入深刻的分析和研究。例如,在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原理差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上等重要理论问题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还缺乏相应的权威理论研究成果对此进行阐释。
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2]。首先,在对我国司法改革以及立法方面的指导存在不足,无法为我国司法改革和立法提供有效的范本借鉴。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法学家在其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起着主要作用的还是政治家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指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机制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民事诉讼法学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民事诉讼法学的批判力度不够。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紧随在民事诉讼法之后,主要起到的是解释的作用,缺乏批判的前瞻性。
2.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
2.1现代化转向之一:程序哲学观的二元并存
在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可以通过一定的哲学观来作为研究的重要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只带哲学观点主要存在程序工具主义哲学观和程序本位主义哲学观。陈旭工具主义的哲学观产生的时间早于程序本位主义哲学观,但是两者正处于并存的状态,也就是二元并存论,这种并存的状况还会持续的时间可能会很长。从历史的层面上分析,程序工具主义是法律发展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必然产生的产物;作为一种附属法,程序相对于它要达到的审判结果来说,具备着工具和手段的意义。实体本位主义主要是与程序工具相对应,它主要意味着司法已达到理性的至高点。在当今人们的观念里,程序工具主义往往都带有很浓的贬义色彩,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是对程序工具主义的一种错误判断。
在程序工具主义对待案件事实中,它的态度十分认真和严格,并要求司法者必须要精确、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并且这认定案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正确地判断安检结果,保证裁判结果的准确、客观和公正性。但是,程序工具主义还存在还存在这一定的理论缺陷,忽略了程序法的相对独立性,我们在强调程序本位主义过程中,也不能忽视了程序工具主义的作用,程序工具主义在司法建设中存在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在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避开程序工具主义的缺陷,还要做好对本位主义绝对化的防范。通过这样的研究方法,能够起到最佳的研究效果,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潮流与实际。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最为重要的指标性特征就是程序哲学观的二元并存。辩证的理解和坚持程序工具主义与程序本位主义。
2.2现代化转向之二:研究方法论的多元递进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研究的方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研究方法的不同,它所研究得出的结果也会产生很大的差别。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化和发展,民事诉讼法研究的方法也随之不断发生改变,逐渐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理论和方法论呈同步的趋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民事诉讼方法论上,先后经历了普法法学时代、注释法学时代、实践法学时代以及理论法学时代。以上的各种法学研究范式代表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逐渐进步和发展,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民事诉讼法学是由一种研究范式向另一种研究范式的转变,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不断的进步与发展,逐渐走向现代化发展的成熟之路[3]。
3结语
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因此,必须要加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研究。促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呈现出哲学观的二元并存趋势和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的现代化转向趋势。
作者:姚远 单位:泸州市航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