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哲学视野下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
思维,是人脑对于客观事物本质和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认识,以感知为基础但又超越感知的局限,属于认知过程的高级阶段。法治思维,就是运用法治的要求和规则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范式,“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1]法治思维以法治概念为基础,对于法治概念不同的理解就会产生不同的法治思维。尽管中西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法治传统,但对于法治也形成了基本的认识,那就是法治是迄今为止最科学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其核心在于“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治”一开始就和水有关。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古代,河水泛滥是影响生存的致命因素。治水,要遵循规律,因势利导,所以大禹治水能够成功。法治思维同样如此,也要遵循法治基本规律,顺势而为,这就是法治方式,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思维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是综合性思维,它区别于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落脚点在法,强调法律的强制性,法律是一种外在的制度规范;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治”,落脚点在于人,强调法律的内化。区别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多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法律不是一种“异己的存在物”,而逐渐变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
二、哲学视野下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2]。对于党员干部而言,从决策到施政,从执政到行政,必须具有法治思维,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一)主体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国家治理由“法制”到“法治”的理念变革和提升。从“法制”到“法治”,是主体法治素养提升的必然产物,将有效地防止法治主体向法治客体的异化。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为理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设计,对于资源配置和正义分配具有最科学的保障。然而,作为法治核心要素的法律,从一开始,就被作为一种外部性的、异己的存在物,所以“法治从一开始就被退化为主体以外的异己力量。”[3]法治作为异己的力量而存在,正是制约中国制度文明的最大障碍。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就是要进行主体的角色建构和意识内化,让法治从一种知识发展为一种内心的认同和接受,逐步同化为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和生活观,挺立主体性。主体性是主体实现自我意识、自我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属性。在法治中国的语境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是构建主体性的核心要素。构建法治主体性,就是法治实现“工具性操作”向“正义性建构”[4]的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法治思维无疑处于基础性的位置。法治思维是一种法治自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快速发展,支撑中国快速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法治自觉对于中国人的精神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意义确是重大而深远的,“无法无天、造反有理”的革命思维和政治思维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精神自觉是精神自信的前提和基础”[5]。法治思维是一种法治自信,它是“根植于主体内心深处的一种法治体认与文化认同而非仅仅是对规则的外在服从”[6]。法治思维的提高,就是主体对于法治的选择不是一种外在利益的考究,而是出于内在的一种生活需求,法治成为主体的生活方式而存在。
(二)系统性
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要素结合而成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功能,并处在一定环境下的有机整体。系统思维就是以系统论为思维基本模型的思维方式。系统是由多个要素组成,但系统思维并不是对各个要素认识的简单相加,它是从系统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地、全面地考察认识对象,是一种逻辑抽象能力,是一种整体观、全局观。法治思维是一种系统思维,它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7]法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前赴后继、长期不懈的努力。法治建设的复杂性、系统性决定了法治思维的系统性。法治思维的系统性,一方面要求我们摒弃法治无用论、法治虚无主义;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摒弃法治万能论、法治浪漫主义,克服什么事情“一法治就灵”的幻想。
(三)实践性
在传统认识论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科学的认识论。之所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科学的,就在于马克思主义将认识和实践有机统一,将认识论和本体论相结合,“将实践提升到哲学世界观的核心地位,使其不仅具有认识论、历史观、价值论的意义,而且成为一种普遍的哲学思维方式,这也是对于哲学的一种全新理解,表明了一种新的哲学观”[8]。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论思维方式,就是要人们在创造性思维过程中,必须参与实践,必须在实践中促进思维的进一步发展,在实践中检验思维成果的真理性。当然,法治思维也是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产生、发展,并接受实践的检验。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更要靠实践。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就要躬身实践,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原理处理,做到既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辩证性
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治思维是对各种价值观和正当利益进行合理平衡的综合思维,是权衡性和辩证思维的集中表现。法治思维的辩证性核心要义就是辩证看待法治本身。法治建设作为一门理性的科学,有着自身规律,但是又不能脱离具体的时空条件,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欧洲特殊的历史环境、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产生了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法治传统,这推动了欧洲的发展。中国,从文化源头就致力于建构“大一统”,宗法制度建构的熟人社会形成了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礼治传统。法治与礼治的结合,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另外,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其本身就只是一个相对“善”,有其局限性。孔子曾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建构起以羞耻之心为代表的道德主体,才能弥合法治之缺陷,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于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于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三、哲学视野下养成法治思维的路径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方法决定工作方法。党员干部用不同的思想方法考虑问题、谋划工作,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对于新时期的党员干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掌握六大思维方法[9],其中,法治思维是其中之一。
(一)培育敬畏意识
敬畏,是人面对神圣事物而产生的恐惧、尊敬及惊奇的感受。时刻持有敬畏之心,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信念,更是一种素质,是内在精神境界和价值追求的自然外化,孔子将是否有敬畏之心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界限,“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提高法治思维,首先就要有敬畏之心。一个无知无畏的人,不可能有主体意识的,更不会有法治思维。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养成法治思维首先就要培育对法治的敬畏意识,心有所敬,行有所循,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自觉尊法敬法、守法护法,把法治当作一种生活方式和信仰追求,敬法畏法,守法护法。敬法畏法,是法治威严的外现,也是法治信仰的体现,始终相信法治能够解决问题、处理矛盾、维护公平、坚守正义;守法护法,是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不僭越不逾越,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二)增强整体意识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就是系统性,就是全局思维或者整体思维,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整体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和体现。因此,培养法治思维,立足和把握依法治理全过程至关重要。在过去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法治建设还不完备的时期,“先行先试”思维让很多改革突破法律的规定,改革“于法无据”,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发展,但对于法治建设乃至于构建政治文明而言,是不利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够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实际上科学回答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新时期新形势,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要求其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时刻审视其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符合法治要求,牢守法治底线和权力界限,守好底线,不碰红线,不越边线。
(三)提高民主意识
民主,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一种价值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沿着“无产阶级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轨迹,努力追寻着民主价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努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法治思维,党员干部要逐步增强民主意识,不断提高民主素质。增强民主意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凝聚智慧、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党性修养的重要体现。增强民主意识,必须切实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一方面“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另一方面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10],用责任倒查倒逼科学决策。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作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四)克服侥幸意识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何谓侥幸?法国哲学家狄德罗曾说,人生最大的错误,往往就是由侥幸引诱我们犯下的,当我们犯下不可饶恕无从宽释的错误之后,侥幸隐匿得无影无踪,而我们下一个拿不定主意的时候,它又光临了。心存侥幸,就会胆大妄为、胡作非为,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古人常言:“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心存侥幸,必有不幸。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仅要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还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要筑牢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制度笼子中、在阳光下运行,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党员干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五)树立人本意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员干部增强法治思维,就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成功,就在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了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由内而外的自觉养成,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以道德支撑人文精神,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另一方面需要各级党组织由外而内的持续培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依法办事,用工作实绩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11]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公权力的特殊群体,其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能否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直接决定着领导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成法治中国。广大党员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觉培养法治美德,当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作者:黄栩鑫 单位:中共宣汉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