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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间法律意识综述

学界提出的明清社会“诉讼爆炸”现象是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成熟与强化的另一体现(14)。但这种法律意识下诉讼的不断增长,又有其盲目性。一如《庸吏庸言》中说:夫小民钱债田土口角,一切细故,一时负气。旁有匪人耸之,遂尔贸贸来城,忿欲兴讼,实则事不要紧,所欲讼者,非亲即友,时过气平,往往悔之。官若随时收呈,则虽有亲邻,不及劝阻,而讼成矣。一经官为讯断,曲直分明,胜者所值无多,负者顿失颜面,蓄忿渐深,其害有不可胜言者。(15)可见,有些民间诉讼实在是出于一时的激愤,出于“据理好争”和“不忍”的性格。事后常因关系破裂、拖累乡邻等而后悔不已。例如,清代陆陇其任知县时,审理兄弟二人争财产的案件时并不问曲直,而是让兄弟二人互唤“哥哥”、“弟弟”,“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陆陇其在判词中写道“:夫同声同气,莫如兄弟,而乃竞以身外之财产,伤骨肉之至情,其愚真不可及也。从此旧怨已消,新基共创,勉之勉之。”(16)这份判词并没有引用律文,但它的所起的社会效果超过了简单的依法判决。明清乡民意识到,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官府的保护,使自己面临的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他们懂得如何通过正当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惩戒坏人。如“杨评事辨舟子奸”一案,周生与赵生相约出行,遍寻三日不见后者,周生出于惧怕连累,就先“具牍呈县”向官衙阐明自己的清白,以免卷入事件(17)。再有《折狱须慎》中姚某控告王某欠债,向官府详陈“有券,有中证,有代笔”,“云索之不还,反被凶殴”(18)。此处既有呈词又有证据。《续只麈谭》中“捉奸误杀”一文不仅情节曲折跌宕,更生动地反映了乡民的法律意识(19)。山东淄川县有兄弟二人,兄耕弟读。

嫂某氏甚贤怜,叔读饮食则择精馔与之,而以粗粝供其夫。久之,夫疑妻与叔有私,乃诡托贸易出门去,戒弟可月余归。弟见兄出,嫂年少欲远嫌,乃送嫂回母家,而己寄食于邻。邻某故鳏夫也。嫂有妹嫁近村,某姓善淫。一日与其姑反唇,遂徒走至姐家。值姐已归宁独叔在叔因嫂不在家不肯留。会天大雨,不能去,叔念少妇在家,同住恐遭物议,乃反键其户,而仍借宿于邻。邻某询,知其由夜半乘弟熟睡,径启其户,直至妹所。妹以为叔也,亦不之拒两人遂好合焉。适其兄于是夜潜归,探其户。户未扃,遂悄步走至妻室,则闻断云零雨之声。窃听之,狎亵不堪,兄怒曰“:曩。固知吾妇不良,今果与吾弟有私焉。”怒火直冲,不可遏。径至厨下,觅厨刀,磨厉之。欲坏门入,恐两人不敌,乃潜启其窗,而入。闻床上鼾呼声,以手抚之得两人头,先引刀就男颈,尽力一擦头已落。妇梦中惊醒,则又以刀继之,头亦落。打火上灯,血模糊渍面,不辨谁何。时已五鼓尽,遂担其头出门去,诣县报官。天明,弟来家,见门洞开,谓其妹已去。至嫂房中,则见血流满地,床上赫然两无头尸。大骇,失魄。径往外奔,欲诣县。自诉家去县五六里,许嫂母家固在城住。其兄担头进城,值早市,市聚观者数百。其妻弟亦来,则见姐夫担人头行市中,大呼曰“:姐夫何杀人耶?”答曰“:汝姐不端,做出好事,余故杀之耳。”曰“:汝不见鬼,姐姐现已在家,安能见杀?且彼一人为谁耶?”曰:“吾弟也。”正在闹,其弟亦仓皇奔至兄,见之大惊,以为白日鬼现,不得已同诣官所。官讯知其由,判曰:奸所杀奸,虽误杀可无罪。弟某见色不淫,能守礼,可旌。乃薄笞其兄而厚赏其弟。合邑传之,无不为之称快云。哥哥怀疑弟弟与妻子有私,设圈套捉奸。半夜趁屋中人熟睡就割掉两人头颅。实际上他杀掉了邻居鳏夫和自己妻子的妹妹。天亮,他把两个血肉模糊的脑袋装进筐内准备报官。读到这里,让人不禁惊讶。其实按照当时的法律,在奸所误杀者无罪。故事里的哥哥本一介乡野农夫,却也懂得罪名和刑罚。

虽然可能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尚简识粗知,但这一故事一定程度上已经说明百姓大众对实体法律条文比较谙熟,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三、民众心目中的官与法在庶民百姓的心目中,法律是严肃而公正的,所谓“天网恢恢,曾何漏哉”。不论是“朱垣验骨定案”验伤息讼的结局(20),还是“元和令杀鸡辩诬”为民洗冤的断然决判(21),抑或张船山絮语制盗”(22)数次翻案求得实情和公平的结局,都刻画了官员悉心鞫问的审慎析疑和层层深究的断案得宜。可见,案狱判罚公平与否有目共睹,确保法律公正端平极为重要。但是法也能成为惩戒、敲诈、压迫人的工具,导致冤情的出现。诸多案狱故事中不乏对酷刑诬服等司法腐败的揭露,控诉贪官污吏不能秉公执法。“孙霖冤狱”中甲、乙两人与丙争执,甲将丙杀死。同逮刑部“,熟于刑名”的员外郎孙霖却因“甲家富,令所亲求于孙”而对乙施酷刑致其“终被决”(23)。《雪涛谈丛》中有一冤狱:南郊祭祀丢失一只金瓶,怀疑是厨工所为,“遂执之官司,备加考掠,不胜痛楚,辄诬服”。后查明真相,实系冤枉。作者亦说“:严刑之下,何求不得?国家开矜疑一路,所全活冤民多矣。”(24)更有甚者,如《传家宝》中,县官一意逼供,严刑拷打,结果被告吴周在衙堂被杖棍打死。吴父受刑太重,惨死狱中;吴母见家破人亡投井自尽;案情大白后,三姐最终痛恨交加,自缢而亡(25)。由于官吏的糊涂,造成了四命奇冤的惨剧!一些案狱故事以鬼神的角度控诉了对官吏疏于刑案、执法不公的不满。“公一生处处求自全,某狱某狱,避嫌疑而不言,非负民乎?某事某事,畏烦重而不举,非负国乎?”(26)这些故事都反映出百姓对严刑害人的惧惮,对官者舞文弄法的失望和无奈。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民众对官吏秉公执法、平反冤抑的呼唤,对清明法律、人间正气的期盼。《子不语》中“赵友谅宫刑充军”(27)一事较具代表性。赵成平素无赖,竟然凶恶到“奸其子妇”。儿子赵友谅和儿媳“迁远处以避之”。赵成一路打听,又碍于儿子在旁,难以下手,便以金钱诱惑恶霸孙四,不仅将牛家灭门,连金银细软也席卷一空,继而嫁祸友谅。官府接报后前去捉拿赵友谅,对他施以严刑拷打。友谅不愿揭发其父的罪行遂屈打成招。但因找不到杀人凶器,始终不能定案。后来赵成被带去复审,儿媳破口大骂。赵成心虚,官府“烧毒烟熏其鼻方输实情”才翻冤案。按律杀死一家五人者亦须一家五人抵偿。按察使与抚台念“其子之孝”,上报案件时为友谅求情。最终乾隆帝下旨“:赵友谅情似可悯,然赵成凶恶已极,此等人岂可使之有后!”赵成凌迟处死,友谅宫刑充军。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反映的司法审判上的人情与法律的复杂斗争。按照当时法律,赵友谅本应当斩抵命。

而官吏为其求情,最终循上谕还是得到了开释。这样一来,司法裁量的客观性与确定性虽被弱化,却顺应情理。所谓“必不能断之狱,不必情理外也;愈在情理中,乃愈不能明”(28)。此案件还体现了较明确的证据意识,即定案须有证据。故事中县官多次传讯乡邻,但由于定案强调物证,命案要见尸身、凶器,即使赵友谅遭昏官重刑蒙冤招认,也不能蒙蔽有法律意识的百姓大众。广大民众心里,正是把“天理”视作公正,不能容忍“伤天害理”。四、后记历代王朝变更,官方法律亦发生过重大变革,但民间秩序却依然故我。律条和规定难以详细到法律制定、实施的各个方面,而笔记小说却为我们展现了古代社会民众对当时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和认知,展现了司法实践中情理与法理的相互冲突。由于古代社会相对封闭,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和法律秩序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文人著述的传承。文人通过十分贴近生活的案狱故事来向民众讲述法律,传达了“以刑为本”、“终极正义”的思想观念。通过一个个故事教导民众如何应面对生活中的纠纷、如何面对刑事案件,从而形成了关于民间法律秩序的独到的认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民众们可以通过求助官府刑诉来解决纷争。官员应当遵循“讼情万变,司刑者可据理率断”的原则,保证司法实践的公道(29)。但不可避免的是由于司法制度的腐败,公正的实现并非易事。即使如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终将会实现,冤狱定能濯清。

作者:何永智 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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