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立法缺位
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领域,从历史建筑登录,到保护管理,再到修复技术规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专门从事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设计单位和检测单位。立法的缺位,造成了保护的随意性;专业保护部门的缺位,放纵了为谋求地方利益驱动的失控“开发”。2004国发办9部委18号《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文化遗产工作的通知》,这说明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已得到了我国的重视,我们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
1.2缺少财政支持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阮仪三曾经说过:“历史遗产作为国家公益性的社会资源,保护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鼓励企业资助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我国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财政支持方面无疑是混乱的。在这个方面,国外有大量先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法国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中有15%是用来保护遗产的;意大利每年拿出大约20亿欧元用于文物保护,还在法律中规定,将彩票收入的8‰作为文物保护资金,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
1.3保护路径存在误区
目前我国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主要做法是确定保护级别,划定保护范围,限制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体量以及建筑风格。这种保护方式是静态的、消极的,它只片面的强调了保护而忽视了其他因素的存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使得保护变成一句空话。另外有些城市在旧城改建的过程中无视历史建筑的价值,遗憾的将其拆除。这两种极端做法无疑对历史建筑是致命性的破坏。
2国外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方面的成功经验
2.1日本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经验
1970年以来,日本逐渐加强了对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时至今日,日本对古建筑的保护已自成体系,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2.1.1历史建筑的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居住生活模式不断变化。历史建筑的原有格局很难适应现代城市的需要。面对这个问题,日本提出了“动态保存”的概念,即历史建筑适应当代功能要求的同时又不失去其原有时代的风貌特色,改建时采取保存外壳更新内部的方式。在原有墙体的内部重新筑一道承重墙体,将两墙用螺栓与树脂相连,下部做连续的桩基,从而对内部空间进行灵活布置。目前国内也有旧建新用的不少实例,但在具体做法上缺乏对历史建筑保护的细节措施,导致不少历史建筑在后期使用时受到或多或少的破坏。
2.1.2对历史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的保护
日本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有其独特的方式,以“假古董”伊势神宫为例。伊势神宫(NaignShrine)是日本宗教建筑中最古老的类型,它是崇拜与祭祀神道教中各种神灵的社屋(见图1)。神道教与日本人民生活联系非常密切,自7世纪起神社实行“造替”制从持统天皇(686年~697年)至今1200年期间已重新修建了60次。为了保证伊势神宫的原汁原味,每次“造替”都使用相同的材料,并且用地后面保护了大片的桧柏林。与此同时,还培养了一批继承古代建筑技术的工匠,使得这种古老的建筑文化得以世代相传。站到我们的角度来看,日本的“造替”制度无疑与我们所倡导的历史建筑保护要遵守的“原真性”原则相悖,每次重建的神宫都是“假古董”。但是,在日本人眼中,他们所保护的并不是历史建筑本身,而是要保护古代的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在这点上,日本人是智慧的,在历史建筑保护上他们参透了“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道理。我国有着五千年的历史,在建筑上也有着独特的文化底蕴,但是很多优秀的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已经失传。虽然我们在尽全力保护历史建筑,但是由于岁月的磨砺、自然的侵蚀以及人类的破坏,历史建筑最终逃不过消亡的宿命。对历史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的保护是对历史建筑最根本的保护,日本这种保护历史建筑的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2.1.3历史建筑的模型再现
为使后代能够全面的了解明治时代的社会和文化,日本人将明治时代有代表性的建筑物,集中移建在名古屋郊外一处风景优美的地方,取名为“明治村”,见图2。在明治村中,日本人将西方文化巧妙的与本地风俗相结合,几乎所有的西洋式建筑都有“和式”居室,大多数西式建筑的屋顶,也都是日本的“合掌”型结构。在这里,人们看到了已经消逝了百年的社会,了解了过去日本怎样进行维新,清楚的看到了日本清晰的发展道路,这是很值得学习的案例。我国有很多毁掉的古建筑,在有条件时,适当的复原,重现历史,未尝不可。
2.2美国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经验
过去几百年,美国不但在经济、科技方面有长足发展,同时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方面也已形成独自体系,美国成熟的保护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2.2.1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协作
在美国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的过程中,美国政府起着控制的基础作用,政府通过立法、财政等一系列手段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与此同时,美国各地方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历史保护组织比如保护联盟、历史协会、社区组织等,这是美国历史保护的一大特色。这些组织在地方历史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2.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方面,美国设置了四个层次的机构,内政部是第一级主要负责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第二级的国家公园局负责政府决策的发布和文物登录最终审核;第三级的周立历史保护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规范及相关地方准则并为具体实施提供技术支持;第四级是实施保护的人员,他们切实的将历史建筑保护融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除此之外,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建筑保护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内容涉及文物定义以及类别的划分、文物保护机构及民众在保护行为中的责任和义务、对文物保护的经济支持等方面,使美国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更加规范。
2.2.3参与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基金会
很多历史社区都有基金会,其内建有专项的保护基金和循环基金,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提供资助。这些基金会的基金有的来自个人,有的来自地方企业,还有的来自其他基金会或者政府组织。社区基金会关注于整个社区的福利,包括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在很多历史社区中,社区基金会已经成为历史建筑保护和再利用的主要经济来源。
3我国历史建筑再利用的发展方向
3.1历史建筑的创造性再利用
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利用丰富的建筑资源,以更好的为当代或未来社会提供多样性服务。建筑再利用是建立人与建设之间的一种相融并存的可行性,它不仅维系历史意向的连续性,而且将城市遗产再次融入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日常经济、文化生活中,提供服务,体现价值。
3.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同济大学常青教授认为:建筑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对考古学修复原理的简单运用,而且应该是一种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策略和方法的保护性设计。历史建筑不同,所处环境、使用状况及建筑本体也会不同,也理应有不同的保护利用策略。目前,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方面只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分级和保护技术措施的分类,缺少对各种策略适应关系的论证。须在详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考虑历史建筑的原真性信息的保护,制定保护技术。
3.3加强公众参与
我国历史建筑的数目很大,单纯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提高公众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过程中的参与度,这样便将位于民间数量庞大的历史建筑融入了人民群众中,而通过对历史建筑提供经济刺激———即作为历史建筑的所有者,如果愿意对其所有文物进行修缮重建等项目,可以通过申请审核体系获得一定的基金或者税收抵免优惠,从而为普通民众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打下物质基础。与此同时,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对公众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知识的传授与指导,从而为普通民众参与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打下技术基础。
3.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我国历史建筑建造时间、结构、材料构造与工艺做法千差万别。多数情况,都是由普通的修缮公司和没有专门培训的工匠承担这类建筑的修复任务。结果,修复变为了破坏,历史建筑雪上加霜。有的城市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特意引进国外先进力量来参与这项工作。但是国外的修复技术和操作经验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具体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借鉴美、日两国的做法,在高等院校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及其相关的专业,培养一批精通历史建筑技术与营造方式的专业人才,为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提供根本性的保障。
4结语
我国有大量的历史建筑亟需保护和更新。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之路,善待并充分利用这些建筑资源,尽快使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进入良性发展的新时期,使历史建筑在时代发展中重新焕发活力是当代建筑师责无旁贷的责任。
作者:葛煜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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